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2010年12月11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1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下列規章做如下修改:
一、《撫順市地方文獻呈繳辦法》(1991年3月29日撫政發[1991]27號文)
刪除第九條。
二、《撫順市路礦廠鐵路車輛交接辦法》(1995年2月7日撫政發[1995]6號文批轉)
刪除第十四條。
三、《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實施辦法》(1996年5月24日撫政發[1996]18號文)
刪除第十九條。
四、《撫順市非機動車營業運輸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7月31日市政府31號令)
刪除第二十七條。
五、《撫順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32號令)
刪除第四十八條。
六、《撫順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1998年10月27日市政府51號令)
刪除第二十七條。
七、《撫順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號令)
刪除第二十四條。
八、《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1999年4月7日市政府57號令)
刪除第三十三條。
九、《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2000年5月22日市政府68號令)
刪除第十四條。
十、《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2001年2月22日市政府77號令)
刪除第十八條。
十一、《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8月12日撫政發[1996]34號文發布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93號令修正)
第三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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