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在2005.11.28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最佳化人居環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照明是指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對城市夜間景觀所進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建設與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西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建設、園林、公安、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景觀照明嚴格按照規劃標準設計和建設,實行亮度與色彩的科學配置,滿足人的安全和舒適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間景觀照明與自然夜空相協調。
第七條 市轄區內的下列設施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觀河道的兩側堤岸和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及頂部;
(二)繁華商業區範圍內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及頂部;
(三)城市主幹道路兩側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及頂部;
(四)公園、綠地、車站、城市立交橋等市政公用設施;
(五)體育場(館)、劇院、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場所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
(六)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設施。
市轄縣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範圍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水平劃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範圍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配套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
在實施本條第一款的建設項目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施方案和施工圖,並徵求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驗收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知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建設、改造及所用材料設備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範、節能設計規範、安全規範、強制性標準、合理用電標準、光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或者設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景觀照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建設和改造。
第十二條 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城市照明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制度。
政府投資和政府為主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或政府採購。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修經費,應當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移交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二)由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範進行維護。
第十五條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施工質量及安全標準;
(二)符合納入統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術和安全標準;
(三)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四)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第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出現故障或損壞,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第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或電力資源缺乏等特殊情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市、縣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要符合安全規範,帶電物體距樹木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米。樹木因自然生長而影響照明效果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所在轄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或綠地權屬單位,由綠地管理單位或權屬單位負責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樹木嚴重危及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同時立即告知轄區綠地管理部門或權屬單位。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損壞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通知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交通事故同時損壞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就損壞城市照明設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上塗、劃、刻、寫、晾曬衣物等;
(二)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盜竊、損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業主單位不同意建設、改造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業主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開啟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的;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設定、維護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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