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間景觀,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上海市政府制定的辦法。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9年11月2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景觀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間景觀,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利用建(構)築物以及廣場、公園、公共綠化等設定的,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戶外人工光照。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景觀照明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景觀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景觀照明的指導協調工作;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景觀照明的具體組織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交通、生態環境、文化旅遊、房屋管理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節約能源要求)
景觀照明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選擇照明方式,採用高效節能的燈具和先進的燈控方式;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標準的景觀照明產品和設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節能、環保的景觀照明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
第七條(景觀照明規劃)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商務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照明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景觀照明規劃應當劃定景觀照明設定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築物以及禁設區域。
第八條(規劃實施方案)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景觀照明核心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的規劃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範圍內景觀照明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的規劃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綠化市容部門備案。
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確定景觀照明設定的具體建(構)築物以及公共場所,並明確相應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第九條(技術規範)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範和標準,組織編制景觀照明的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景觀照明禁止設定情形、電氣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內透光照明等內容。
第十條(公示和徵求意見)
景觀照明規劃、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專業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景觀照明規劃、規劃實施方案報送批准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景觀照明規劃和規劃實施方案的草案予以公示,徵求相關單位和公眾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准的景觀照明規劃、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設定要求)
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的產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設定者”),應當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設定景觀照明。
禁設區域內,禁止設定景觀照明。
其他區域內設定景觀照明的,應當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
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築物以及其他區域設定景觀照明的,應當同時符合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土地供應要求)
按照規劃實施方案,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景觀照明設定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三條(新改擴建要求)
按照規劃實施方案,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建(構)築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設定要求,同步設計景觀照明。
其他區域內設定景觀照明的,市或者區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景觀照明是否符合規定,徵求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既有設施增設要求)
按照規劃實施方案,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既有建(構)築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應當設定景觀照明的,設定者予以配合。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與設定者協商形成景觀照明增設方案;區人民政府予以適當支持。
第十五條(集中控制)
市和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市級、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以及在重要單體建(構)築物上設定的景觀照明,應當分別納入市級、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所納入的景觀照明的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重大活動期間,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應當遵守市綠化市容部門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運行和維護)
設定者應當承擔景觀照明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責任,保持景觀照明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發現景觀照明損壞、燈光或者圖案等顯示不全影響效果以及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
設定者可以將景觀照明移交相關單位負責日常運行和維護。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可以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對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的景觀照明運行和維護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安全管理)
設定者應當加強景觀照明的安全檢查和檢測,確保景觀照明運行安全。
景觀照明及其安裝固定件應當具備防止脫落、傾倒的安全防護措施;人員能觸及的景觀照明應當具備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加強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網路安全管理,防止集中控制系統被非法入侵、篡改數據或者非法利用。
第十八條(禁止擅自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景觀照明擅自發布戶外廣告。對違法利用景觀照明發布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戶外廣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罰款、強制拆除等處理。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區綠化市容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景觀照明的建設、運行、維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景觀照明的日常運行、維護情況,應當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範圍。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綠化市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一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未納入集控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景觀照明未納入市級或者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景觀照明展示城市形象風貌,體現城市文化內涵,是現代化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市的景觀照明建設規模和水平,長期處於全國領先位置。截至2018年底,全市景觀照明超過15000處,總裝配功率近20萬千瓦時。特別是近年來,圍繞服務進博會工作,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通過對黃浦江兩岸景觀照明進行總體設計,以及對燈光設施硬體和展示效果的進一步提升打造,將“璀璨浦江、魅力上海”呈現在廣大市民和中外賓客面前。景觀照明事業的發展,為帶動上海夜遊經濟和商業繁榮、促進旅遊業發展、豐富市民文化休閒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重要貢獻,被譽為“城市名片”。
  與此同時,本市景觀照明管理仍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景觀照明的建設,有必要進一步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推進建設的常態化;二是,景觀照明兼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兩種利益間如果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到社會主體在建設、運行、維護上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需要予以引導;三是,一些景觀照明項目與周邊區域的協調性不夠,有必要通過集中控制等制度措施,促進景觀照明整體效果的提升。因此,在遵循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景觀照明基本規定的基礎上,有必要在政府立法層面形成專門的政府規章《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而為更好地打造上海夜景品牌提供法治保障。
  2、《辦法》對道路照明是否也進行管理?
  景觀照明,顧名思義是指利用建(構)築物以及廣場、公共綠化等設定的,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戶外人工光照,這一涵義在《辦法》中也作了明確表述;其基本依據是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對景觀照明概念的規定。日常生活中,還有一類常見的就是道路照明。道路照明是純粹利用發光功能達到照亮目的的人工光照;與景觀照明相比,照明目的存在顯著區別,在具體設定要求和管理體制機制上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不屬於《辦法》規定的景觀照明範疇,另行按照有關法律規範和標準進行管理。
  3、《辦法》對加強景觀照明源頭規劃有哪些基本規定?
  《辦法》在重申《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市綠化市容部門組織編制景觀照明規劃的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規劃引領機制的作用。首先,打破傳統的行政分區做法,對景觀照明資源進行整體統籌,《辦法》明確景觀照明規劃應當劃定核心區域、重要區域。根據已經出台的《上海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目前核心區域是指外灘、陸家嘴等體現景觀照明最優效果、集中展示上海城市形象風貌和文化內涵的關鍵區域;重要區域是指各區(包括跨區)的重要商圈、道路、交通樞紐等具有地標性質的區域,用以體現景觀照明區域效果,比如世博會地區、新天地地區、南京東路、世紀大道、虹橋交通樞紐等。
  其次,為加強規劃的可實施性,《辦法》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綠化市容部門要根據景觀照明規劃,分別組織編制核心區域、重要區域的規劃實施方案;規劃實施方案中,應當確定景觀照明設定的具體建(構)築物以及公共場所,並明確相應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為後續景觀照明設施的落地奠定基礎。
  4、《辦法》對於景觀照明的設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辦法》首先明確了景觀照明的基本設定要求:對於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應當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景觀照明技術規範設定景觀照明。同時,還強調所有景觀照明都要符合文物保護、歷史風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其次,根據景觀照明設定的不同階段,《辦法》又分別作出具體規定,包括:一是在土地供應階段,明確將景觀照明設定要求納入用地規劃條件或者土地出讓契約;二是在景觀照明所依附的主體工程“新改擴”建設階段,要求建設單位同步設計景觀照明;三是針對既有建(構)築物上增設景觀照明的情形,規定設定者有配合義務,同時明確由區綠化市容部門與設定者協商形成景觀照明增設方案,區政府予以適當支持。
  5、《辦法》對景觀照明集中控制有什麼規定?
  對景觀照明進行集中控制,體現的是景觀照明綜合管理水平。2018年,隨著進博會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建設的完成,浦江兩岸的照明方式、亮燈模式等得到進一步豐富和最佳化,實現了從硬體設施到展示效果的全面提升。結合成功經驗,《辦法》對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確由市和區綠化市容部門分別建立市級和區級的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在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築物上設定的所有景觀照明,分別納入市級和區級集中控制系統,實行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的統一控制。
  同時,考慮到拒絕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行為會對景觀照明的統一運行和整體效果產生嚴重影響,《辦法》也相應增設了對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者將面臨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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