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上海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是為規範上海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本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因重大活動需要,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臨時設定的發布戶外廣告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活動,是指政府機關同意舉辦的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社會關注度的各類文化、體育、商業、節慶等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審批許可權)
利用本市高架道路路燈桿設定旗幟式廣告設施的申請,以及利用外灘、北外灘、小陸家嘴地區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申請,由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在上述範圍以外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六條(設定基本要求)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有序、美觀,符合《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和《市容環衛工程項目規範》《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等技術規範要求。
設定具有照明光源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防止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
第七條(區域控制要求)
市政府同意舉辦的重大活動,由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後,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區政府同意舉辦的重大活動,可以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根據許可權由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受理的區域除外)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舉辦的重大活動,僅限於在活動場所範圍內及其周邊區域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第八條(設定時間控制要求)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每次批准的設定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布幅式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在相同位置針對不同活動批准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天數,一年內累計不超過120天。
第九條(旗幟式廣告的設定要求)
利用路燈桿設定旗幟式廣告的,應當具有保護立桿表面的措施,並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重大活動主題廣告畫面的數量與相關商業廣告畫面的數量比例不得小於2:1,且商業廣告畫面不得連續排列。
利用道路路燈桿設定旗幟式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地面道路(具體路段詳見道路明細表)路燈桿設定的,單根路燈桿上最多只能設定兩幅;利用高架道路(具體路段詳見道路明細表)路燈桿設定的,單根路燈桿上最多只能設定一幅;路口圓角弧線及切線點外15米範圍內的人行道不得設定。
(二)單幅幅面寬度不大於0.9米,高度不大於1.8米,廣告底部離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於3米;
(三)設定在同一條道路上的旗幟式廣告,式樣和規格應當統一,並與相鄰道路上的旗幟式廣告相協調。
第十條(貼膜式廣告的設定要求)
設定貼膜式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限於商業、文化、展覽建築且高度不超過55米的建築外牆面;
(二)貼膜廣告的總面積不宜超過設定牆面總面積的40%;
(三)朝向主要景觀道路且對市容景觀有明顯影響的,或與周邊市容景觀明顯不協調的,不得設定。
第十一條(投影式廣告的設定要求)
設定投影式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控制光線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投影設備設定安全、可靠,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布幅式廣告的設定要求)
設定布幅式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限於本市中心城以外的區域設定;
(二)不得跨街設定,但依附於跨街建(構)築物設定的除外;
(三)應當與周邊市容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展示牌、充氣模型、立體造型、燈箱、電子顯示裝置類等形式廣告設施的設定要求)
設定展示牌、充氣模型、立體造型、燈箱、電子顯示裝置類等形式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限於設定在活動場所範圍內;
(二)固定裝置應當安全可靠,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三)設定具有照明光源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保證用電安全,符合技術規範規定。
第十四條(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要求)
因重大活動需要,利用外灘、北外灘、小陸家嘴地區已納入市、區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益廣告(重大活動主題廣告)和商業廣告的播放時間比例不得小於3:1,商業廣告內容不得連續播放;
(二)同一建築媒體立面設施每年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75天,發布時段應當與本市景觀照明的啟閉時段保持同步。
(三)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在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期間,如實記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發布內容及發布時長,落實斷網播放、封閉外接USB接口(需要聯動控制的重大活動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惡意篡改發布內容,防範違法廣告插播。
第十五條(設定申請)
申請設定(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本辦法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方案;
(二)設定申請表;
(三)營業執照;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產權證明及使用權協定。
設定方案中應當包含市或區政府或相關部門同意相關活動的檔案、設計效果圖,設施若附有結構,還應包含結構施工圖(蓋有出圖章)。
利用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方案中還應當包含市政府同意相關活動的檔案以及公益廣告(重大活動主題廣告)和商業廣告視頻資料。
第十六條(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許可)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發布)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第十七條(廣告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設定者應當在2日內予以拆除。設定者未予拆除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所依附的載體所有權人應當予以拆除。
經批准利用建築媒體立面設施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審批期滿後立即停止發布。
第十八條(載體所有權人職責)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建(構)築物等載體的所有權人與設定者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設定者依法設定、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日常維護)
設定者應當加強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檢查、維護,確保牢固、安全、整潔。對存在破損、污濁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定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遇颱風等災害性天氣,設定者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實地檢查、視頻監控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批後監管及日常監管,對違規設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依據相關規定將案件線索移送城管執法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13年6月21日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並於2018年6月29日延續有效期的《上海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滬綠容規〔2018〕3號印發)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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