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海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是上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營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東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場地、綠地、空間、水域、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定廣告及牌匾的設施,包括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識牌、電子顯示牌(屏)、公告欄、宣傳欄、閱報欄、畫廊、指示牌、實物造型、店招店牌、標語、條幅等獨立或附屬式廣告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其他單位和組織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依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遵循合理布局、安全規範、協調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結合城市區域規劃功能、人文特色、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統一規劃。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和技術標準,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文化場所、醫院、教學單位、文物保護
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城市標誌性建築,城市公共綠地及行道樹綠帶;
(二)影響電力、通信、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警示標誌等市政公用設施使用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構)築物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影響建築立面、輪廓線和建築風貌的;
(四)高架路、立交橋、快速通道等出入口;
(五)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生產的;
(六)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或位置;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情形。
第九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徵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設定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徵得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設施形式、規格、設定地點等內容;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戶外廣告設施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和彩色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載體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材料,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契約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出具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出具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明確設定期限,霓虹燈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廣告和五十平方米以上高桿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原同意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不同意延期的,設定人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同意設定的書面決定自行失效,但因不可抗力、冬季無法施工和突發事件等影響的除外。
第十三條 因舉辦各類文化、體育、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慶典活動、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徵得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並在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日常檢查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整潔、完好、美觀;
(二)戶外廣告設施破損、傾斜、殘缺、褪色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存在安全隱患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不亮、殘損的,應當停止使用並及時維護、修復、更換;
(五)發生天氣環境突變或者自然災害時,應當及時進行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適用。
第十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同意手續,由此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同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未提出延期申請又不自行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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