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於1996年5月25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通過日期:1996年5月25日
  •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 地點:寧波市
基本信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戶外廣告審批,第三章戶外廣告活動,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審批辦法,

基本信息

(1996年5月25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保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戶外廣告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戶外商業廣告。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經營者,是指受戶外廣告主委託提供戶外廣告設計、製作、發布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留地、鐵路留地、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機場、碼頭、房屋等建築物或空間以及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設定、繪製、張貼、懸掛(以下簡稱設定)各種形式戶外廣告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規劃、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審批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向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填寫《寧波市戶外廣告設定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定場圖(照片);
(四)廣告形式稿;
(五)場地使用協定;
(六)戶外廣告設定地點,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在市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記申請。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寧波市戶外廣告設定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
第七條在市區內需統一規劃設定戶外廣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會同規劃、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具體設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其他場地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如涉及城市規劃、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設施、園林綠地的,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各縣(市、區)的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設定戶外廣告需辦理構築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利用自身場地設定用於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主應向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二)、(三)、(四)項檔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取得《登記證》後方可設定。
第九條《登記證》應核准戶外廣告設定的有效期限。期滿後需繼續設定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續設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登記機關註銷其《登記證》。
第十條需要張貼各類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持有關證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張貼的,加蓋準予張貼印章,註明有效期限後,貼入公共廣告欄或指定位置內;不同意張貼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
第十一條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活動等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設定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定。有效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或拆除。

第三章戶外廣告活動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戶外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委託有合法經營資格的戶外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取得《登記證》後,方可設定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在領取《登記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設定,不得擅自更改。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健康、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戶外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七條已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需要延長時間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檔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十八條經批准設定的路牌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登記證》編號、設定單位及設定時間。
第十九條設定戶外廣告應安裝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破損、脫色影響市容市貌,損壞綠化,阻礙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聲等環境污染的,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定者對路牌、霓虹燈、燈箱等戶外廣告,每隔半年應當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物價、城建、規劃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場地使用費、建築物占用費和公共廣告欄設施使用費的收費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權力或獨占地位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遮擋戶外廣告。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先行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知戶外廣告主按期拆除。有關單位對戶外廣告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沒收廣告費用,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時限設定戶外廣告的,註銷其《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續設手續的,註銷其《登記證》,原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限期拆除、清除;
(三)未按《登記證》規定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沒收廣告費用;
(四)設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責令限期拆除、清除,並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負有責任的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定路牌廣告,未按規定標明《登記證》編號、設定單位及設定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或破損、脫色的,責令限期整修;情節嚴重的,註銷其《登記證》。
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整修的戶外廣告,被處罰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拆除、清除或整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強制拆除、清除或整修,費用由被處罰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審批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管理,理順、統一各規劃局(分局)的審批辦法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甬政發[2002]160號檔案,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公路留地、鐵路留地、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機場、碼頭等處單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均須向設定地所在規劃局(分局)申報構築物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利用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等設定的戶外廣告,由設定地所在規劃局(分局)簽署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查意見。
二、申報戶外廣告構築物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審查意見的單位應向廣告設定地所在規劃局(分局)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報告一份(內容包括廣告經營單位、設定地點、擬使用期限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3、戶外廣告設定點1:500地形圖二份及遠近照片各一張;
4、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方案圖及彩色效果圖各一套;
5、土地權屬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經核對後原件退還,或土地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經核對後原件退還;
6、其他相關資料。
三、規劃局(分局)受理申報單位的資料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核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可予辦理。屬構築物的應先行辦理構築物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在戶外廣告申請表上籤署規劃審查同意意見,屬構築物而未辦理戶外廣告構築物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律視同違法建設予以查處。如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設施、園林綠地等,申報單位應預先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
四、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設定,誰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日常的監督與維護管理工作。
五、屬我局甬規字[2004]67號檔案規定地段的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審批,按該檔案規定程式由分局辦理報市局批准。
六、對城市主要道路和重要地段需統一規劃設定戶外廣告的,根據《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規劃、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具體設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審批依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七、戶外廣告構築物的使用期限
1、構築物的使用期限為二年,從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算起,到期一般應予拆除。對確需延長且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設定地所在規劃局(分局)辦理延期使用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違法建設查處;
2、構築物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按有關規定拆除。
八、附則
1、本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五日起執行。
2、本辦法由寧波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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