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27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4.09
  • 實施時間:2012.04.09
(2011年12月27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為了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作如下修改:
1、將《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廣告費用,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時限設定戶外廣告的,註銷其《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續設手續的,註銷其《登記證》,原設定的戶外廣告內容必須清除;
“(三)未按《登記證》規定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清除廣告內容,沒收廣告費用;
“(四)設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負有責任的戶外廣告主或戶外廣告經營者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定路牌廣告,未按規定標明《登記證》編號、設定單位及設定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或破損、脫色的,責令限期整修;情節嚴重的,註銷其《登記證》。
“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刪去第二十四條。
2、將《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減少其用水計畫指標,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將《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強制措施”刪去。
4、將《寧波市防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遷移或”刪去。
5、將《寧波市甬江奉化江餘姚江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市政府江河清障機構”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6、將《寧波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刪去。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國家報廢條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予以回收,依法報廢,對駕駛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
7、將《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第二十八條中第一款修改為“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有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為的,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依法委託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8、將《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並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代為滅殺病媒生物,滅殺費用由該責任單位承擔”刪去。
9、將《寧波市專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專利違法行為的物品”修改為“假冒專利的產品”,“暫扣”修改為“扣押”。
10、將《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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