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0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1.25
(2010年10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現公布施行。
2010年11月25日
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法規之間不銜接以及與當前實際不符的規定作出修改
1、《青島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二條中的“和網點建設配套費”。
(2)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九項。
2、《青島市應繳公物處理辦法》
(1)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按規定需要處理的國有資產。”同時,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的“青島拍賣行或”。
(3)刪除第七條。
(4)第九條修改為:“應繳公物的拍賣,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報財政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確定保留價。
“鮮活、易腐爛變質商品,應當及時處理。”
(5)第十一條修改為:“應繳公物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
(1)刪除第五條中的“技術等級證書、崗位合格證書”,同時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學生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按職業技能標準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對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2)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民辦職業學校按《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
(3)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4)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4、《青島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5、《青島市森林防火條例》
(1)第四條第一款中的“行政領導負責制”修改為“行政首長負責制”。
(2)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中的“森林防火戒嚴期”修改為“森林高火險期”;第十八條中的“森林防火戒嚴區”修改為“森林高火險區”。
(3)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或者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發火災行為的,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種樹木。”
6、《青島市集會遊行示威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修改為:“中山路、太平路、沂水路、香港中路、閩江路、東海中路和江西路以南的山東路、徐州路、南京路段,非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二、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1、《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2、《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第八條
4、《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第七條
5、《青島市表彰與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第十五條
6、《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7、《青島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8、《青島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9、《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0、《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11、《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2、《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
13、《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4、《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15、《青島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16、《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二)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1、《青島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三、將下列法規中關於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限的規定作出修改
1、《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對房管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
2、《青島市職業學校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第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第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青島市檔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青島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9、《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青島市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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