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28
  • 實施時間:2012.03.28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1.將《甘肅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修改為:“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補辦登記手續”。
2.將《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或者不按水錶分戶計量收費而實行包費制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按每戶一百元計算處以罰款。”
3.將《甘肅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損壞的,應依法賠償損失,並處以不超過航道損失40%的罰款。”
4.將《甘肅省林地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林權證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林權證,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林地界樁、界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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