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3.01
(2011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5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
1.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刪去第二十八條。
二、《無錫市公路條例》
3.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築群,其外緣與公路建築控制區外緣的最小間距: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並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布局,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運行安全與暢通。”
4.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村道不少於三米範圍內為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除公路養護、綠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5.在第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公路沿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交通、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打穀曬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等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整治,確保公路整潔、安全和暢通。”
6.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鑑定,逾期仍不申請鑑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條、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112(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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