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30
  • 實施時間:2012.03.01
(2011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30日
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六件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蘇州市地名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設定單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設定、維護、更新地名標誌的,由地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三、《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
1.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2.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道路運輸機構依法暫扣車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採取暫扣措施的車輛,按照法定程式送交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逾期保管費,抵扣應繳罰款後,餘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四、《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七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其限期委託鑑定;逾期不委託鑑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2.刪除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六、《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未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規划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並處以建設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六部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款、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112(批准時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