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決定

十九、青島市禁止製作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4年1月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適用範圍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0.13
  • 實施時間:1994.10.13
為適應我市市區行政區劃調整後對經濟和社會事務依法管理的需要,保證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現決定對《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19件地方性法規中涉及適用範圍的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1988年9月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8年9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縣(市)城區、鄉鎮所在地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療養區、風景名勝區。”
2、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縣(市)區”和“縣(市)”修改為“縣級市、區”。
3、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市區”和“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行政區域”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二、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1988年9月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8年9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縣(市)區”修改為“縣級市、區”。
2、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的“市區和縣(市)城區”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的城區”。
三、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1989年7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8月26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各類中學、國小(含盲、聾啞、弱智兒童輔讀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下同)”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各類中學、國小(含盲、聾啞、弱智兒童輔讀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下同)”。
2、第十五條“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內五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嶗山區、黃島區及縣(市)的城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的城區。”
2、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中“縣(市)、區”和“區、縣(市)”修改為“縣級市、區”。
3、第十六條第四款“畜力車不準進入市內五區;進入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市)的城區,應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修改為“畜力車不準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所轄農村除外);進入其他縣級市、區的城區,應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
4、第十九條“市內五區”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5、刪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以下類推。
五、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條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第一款括弧內的“含縣、市、區的城區”修改為“含縣級市、區的城區”。
2、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的“縣(市)、區”修改為“縣級市、區”。
六、青島市集會遊行示威若干規定(1990年5月19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第三條、第十八條(二)、(三)項中“縣(市)”修改為“縣級市”。
2、第二十條在“遼寧路”之後加“湛流幹路、閩江路及閩江路以南的山東路、徐州路、南京路段。”
七、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1990年7月20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8月3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
2、第五十四條“經濟技術開發區、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市)的城區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的城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1991年1月26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及建制鎮。”
2、第三條第二款“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修改為“各縣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3、第十五條中“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該條“經濟技術開發區由管理委員會批准”一句刪除。
九、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1991年9月27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中的“各縣級市、嶗山區城市規劃區以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修改為“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城市規劃以及黃島區內的國有土地上”。
2、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內”。
3、第三條第三款括弧內的“包括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修改為“包括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下同”。
十、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1991年11月23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1年12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與黃島區的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2、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刪除。
十一、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1月17日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4月18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1年11月23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 1991年12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修正)
1、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與黃島區的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修改為“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2、第五條第二款括弧內的“包括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該款“以及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刪除。
十二、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1992年7月17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2年9月1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
2、第三條第二款括弧中的“包括嶗山區、黃島區,下同”修改為“包括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下同”。
十三、青島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1992年9月1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四條第三款刪除。
十四、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四條中的“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十五、青島市資源綜合利用若干規定(1992年11月21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
十六、青島市城市房產交易管理辦法(1993年5月15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30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1、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駐地”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
2、第四條第二款“青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修改為“青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產交易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1993年11月10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在本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內實行人民警察城市管理巡察制度”修改為“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實行人民警察城市管理巡察制度。”
2、第四十二條“嶗山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可依據本條例,在本轄區的城區實行人民警察城市管理巡察制度”修改為“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可依據本條例,在本轄區的城區實行人民警察城市管理巡察制度。”
十八、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3年11月10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黃島六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2、第四條、第七十四條中的“青島市及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黃島六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修改為“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
3、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和“黃島區、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分別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
十九、青島市禁止製作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4年1月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五區)”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所轄農村除外,以下簡稱四區)。”
2、第五條中的“五區”修改為“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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