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日期:2000.11.17
  • 生效日期:2000.11.17
基本信息,正文,修訂的條例,

基本信息

【題 目】青島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失效日期】
【時 效 性】有效
【注】(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條
為了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快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植樹義務。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本單位(含本系統,下同)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按規定參加無報酬的植樹和種草、育苗、林木管護等綠化勞動。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一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但喪失勞動能力者除外。
第四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當於兩個工日的種草、育苗、林木管護等綠化勞動。對不滿十八周歲的適齡公民,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義務植樹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把全民義務植樹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市)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義務植樹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義務植樹年度計畫,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綠化委員會批准後實施。義務植樹規劃和計畫應當與城鄉綠化美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區(市)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據實統計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市、區(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全民義務植樹年度計畫和各單位具體情況,向單位下達義務植樹任務。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義務植樹通知書應當明確義務植樹的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及完成時間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根據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個體工商戶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城鎮其他無業居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農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
第十條
經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單位可以採用提供車輛機具、種苗等形式組織實施義務植樹。適齡公民根據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完成相關綠化勞動的,即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一條
單位和公民可以採取種植紀念樹、紀念林或者建設義務植樹基地等形式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對義務植樹基地和連片面積較大的義務植樹林,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命名。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按照規定繳納以資代勞費。以資代勞費必須專項用於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的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義務植樹的當年成活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五。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由綠化委員會組織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義務植樹所需種苗按照下列規定解決:(一)城市公共綠地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二)單位用地範圍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該單位自行解決;(三)其他區域的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因綠化任務重,資金困難,確實無力解決全部種苗的,其費用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本級人民政府,由同級財政酌情解決。
第十五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含花草,下同)歸土地使用者所有;無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所有權。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另有契約約定的,按契約約定確定所有權。
第十六條
義務栽植樹木的所有權確定後,依法發給林權證。義務栽植樹木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
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予以表彰獎勵:?(一)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成績顯著的;?(二)管護樹木和造林綠化設施成績顯著的;?(三)無償提供義務植樹資金或者種苗有突出貢獻的;(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一)單位未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又不繳納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的,按照應當繳納以資代勞費的二至三倍處以罰款;(二)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據實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按照少報人數應繳納以資代勞費的二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駐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部隊,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0年11月17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18年9月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快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植樹義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本單位(含本系統,下同)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按規定參加無報酬的植樹和種草、育苗、林木管護等綠化勞動。
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一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但喪失勞動能力者除外。
第四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當於兩個工日的種草、育苗、林木管護等綠化勞動。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適齡公民,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義務植樹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把全民義務植樹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
市、區(市)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義務植樹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義務植樹年度計畫,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綠化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義務植樹規劃和計畫應當與城鄉綠化美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區(市)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據實統計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
市、區(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全民義務植樹年度計畫和各單位具體情況,向單位下達義務植樹任務。
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義務植樹通知書應當明確義務植樹的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及完成時間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根據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個體工商戶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
城鎮其他無業居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
農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達的任務組織。
第十條 經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單位可以採用提供車輛機具、種苗等形式組織實施義務植樹。
適齡公民根據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完成相關綠化勞動的,即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一條 單位和公民可以採取種植紀念樹、紀念林或者建設義務植樹基地等形式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對義務植樹基地和連片面積較大的義務植樹林,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命名。
第十二條 單位義務植樹的當年成活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五。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由綠化委員會組織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所需種苗按照下列規定解決:
(一)城市公共綠地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單位用地範圍內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該單位自行解決;
(三)其他區域的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解決。因綠化任務重,資金困難,確實無力解決全部種苗的,其費用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本級人民政府,由同級財政酌情解決。
第十四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含花草,下同)歸土地使用者所有;無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所有權。
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單位所有;另有契約約定的,按契約約定確定所有權。
第十五條 義務栽植樹木的所有權確定後,依法發給林權證。義務栽植樹木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十七條 在義務植樹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成績顯著的;
(二)管護樹木和造林綠化設施成績顯著的;
(三)無償提供義務植樹資金或者種苗有突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單位不按照規定時間報送或者未據實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駐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部隊,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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