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共八章三十九條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泰政辦發〔2005〕5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標牌)的設定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環境保護、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戶外廣告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戶外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邊建(構)築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設施規劃與設定導則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其他專項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編制泰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編制依據、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期限、規劃範圍、規劃目標;
(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
(三)城市特色空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控制與引導;
(四)道路交通邊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分類控制與引導;
(五)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控制與引導;
(六)規劃實施管理;
(七)近期建設規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導則,設定導則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紀念性建築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控制地帶以內的,自身宣傳、公益宣傳和導引標識除外;
(二)利用住宅建築物(含商住混合類建築)頂部空間的;
(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牆)、道路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樹、透景圍牆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八)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嚴禁設定高立柱廣告設施。倒伏距離範圍內有人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建築物、市政公用設施、電力設施等的,不得設定高立柱廣告設施。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
第十一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和載體位置示意圖;
(五)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七)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資質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結構圖、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符合建築物安全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設定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電子顯示屏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公益性的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商業性的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的圍擋廣告,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經許可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效果圖等要求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二)具備相關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築整體布局、建築物立面及周邊環境要求進行設計;
(三)結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定技術規範;
(四)具備建築、鋼結構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企業,按照設計施工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五)六十日內設定完畢;
(六)設定完畢後,版面空置不得超過十五日;
(七)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公示設定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利用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城市公共空間等市政公共資源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投入。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臨時戶外廣告設施不予延續;
(三)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重新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
(四)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批准的,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確需轉讓、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經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許可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六十日通知設定人。設定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設定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公益宣傳義務:
(一)免費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時間或者版面發布公益廣告,建築工地圍擋應當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商業戶外廣告設施自設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三)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設定公益廣告,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且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戶外廣告設施面積的五分之一;
(四)各類帶有時效性的公益宣傳活動結束後,設定人應當及時清除或更新內容;
(五)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電子顯示屏設定人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免費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數量不得低於戶外廣告設施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不得利用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
公益廣告的發布應當規範有序,具體發布形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店招標牌設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設定店招標牌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載體位置示意圖和店招標牌效果圖;
(四)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沿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店招標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預留店招標牌設定位置。
第二十四條設定店招標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徵,不得利用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築(含商住混合類建築的住宅部分)、寫字樓外立面設定店招標牌;
(二)設定店招標牌以不侵犯相鄰合法權益為原則,不得遮擋建築物玻璃幕牆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三)店招標牌內容僅限於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四)店招標牌應當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五)沿街建築物底層單位(商鋪)採取外框支架方式設定店招標牌的,應當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定,厚度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厘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證書載明的長度;
(六)店招標牌設定不得破壞建(構)築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設定;
(七)對重點商業街區、城市商業綜合體建築,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商鋪)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店招標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八)除商業街區、商業性建築外,其他類型建築不得設定豎式標牌,商業街區同一建築多個豎式標牌的設定,其位置、大小應當相對統一,色彩及畫面協調;
(九)以大樓冠名的建(構)築物,可在建(構)築物頂部或立面設定名稱標識,應採用鏤空形式,字型高度與建築高度相協調;
(十)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店招標牌設定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鼓勵採取掛設牌匾方式設定。不得在傳統風貌區域建築物屋頂設定店招標牌。
第二十五條店招標牌長期空白閒置,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人,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設定人履行安全主體責任,維護公共安全。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維護保養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設定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設定人應當自驗收之日起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報所在地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明確設計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鼓勵設定人為其戶外廣告設施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期內,設定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檢測結果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未經檢測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六章誠信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誠信管理,建立設定人誠信檔案,將其納入城市治理誠信體系。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失信行為包括: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批准,拒不拆除的;
(二)設定店招標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的;
(三)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拒不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拒不履行公益宣傳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設定人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以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及店招標牌備案的;
(七)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
(八)在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拖欠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款的;
(十)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漏電等現象,並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依法撤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設定人未按規定履行公益宣傳義務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沿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店招標牌,建設單位未在規劃設計方案中預留店招標牌設定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店招標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店招標牌長期空白閒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脫落、破損、陳舊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未及時維修或者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設定人未按要求進行安全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將檢測結果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經檢測不合格或者未經檢測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漏電等現象,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定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推諉扯皮或者對違法行為包庇縱容的;
(六)對應當予以處罰的案件不及時依法處罰,對應當予以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依法拆除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各類場地、交通工具等載體設定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設施;
(二)店招標牌,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建(構)築物、設施及場地設定的用於表明單位名稱(標識)的招牌、標牌、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單面面積大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因大型文化、體育、商業活動需要,設定的旗幟、貼膜、充氣模型、投影、展示牌、實物造型等形式的短期性戶外廣告設施;
(五)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戶外廣告設施;
(六)公益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05〕52 號)同時廢止。
戶外廣告作為空間傳播載體,是現代城市的組成部分,與建築、交通、綠化等城市系統並置,共同形成城市的地理空間和視覺界面。戶外廣告如何在城市發展進程中與其他各種構成元素相生共榮、可持續發展?檢驗著城市管理者的治理智慧和能力。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形象與城市軟實力,市政府常務會議近期審議通過了《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8年8月1日正式實施。《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記者就此採訪了市城管局廣告處相關負責人。
亮點1:堅持規劃先行引領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導則,確保了戶外廣告的布局更加合理,縮小了行政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
亮點2:規範行政許可 細化設定期限
《辦法》對戶外廣告設施許可事項辦理從受理到決定各環節都規定了嚴格標準和要求,為權力紮緊“籠子”。另外,《辦法》也區分不同情況對設定期限進行了細化,例如電子顯示屏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不得超過三年。
亮點3:完善概念界定 明確禁設區域
現實中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多樣、載體豐富,因此修改完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的定義,使之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更便於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操作。同時,《辦法》從泰州市的實際出發,設定了多種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情形,比如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設施、消防設施使用;對屋頂廣告進行了嚴格控制,明確規定了禁止利用住宅建築物(含商住混合類建築)屋頂設定戶外廣告。
亮點4:注重源頭管控 規範店招設定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城市更新發展進程的加快,對城市景觀要求越來越高,沿街店招標牌設施作為城市景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成為城市景觀提升及城市美化的重要途徑。因此,為保持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完好和整潔、美觀,《辦法》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外立面設定店招標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預留設定位置。同時,制定了店招標牌設定相關規定,作為店招標牌設定、監管的依據,確保市區店招標牌設定管理有規可依。
亮點5:強化安全管理 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由於長期暴露在外,風吹雨打,極易生鏽、腐蝕、脫落,未經定期檢查的戶外廣告設施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為避免成為各種安全監督檢查中被“遺忘的角落”,《辦法》明確了設定人的責任,強調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應承擔相應安全監督責任。
亮點6:加強誠信管理 提升治理水平
《辦法》規定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誠信管理,建立設定人誠信檔案,將其納入城市治理誠信體系,並具體列出十類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失信行為。
亮點7:明確法律責任 促進權責對等
《辦法》“法律責任”一章,列出對違法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情形及具體處理措施予以明示,增加了違法成本。同時,為促進權責對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承擔的責任做出更為細化且便於落實的規定,為行政部門套上監督的“緊箍咒”。
解讀
《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對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泰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05〕52號)進行的修改完善,現就《辦法》進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近幾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戶外廣告規範和整治工作不斷深入,原《辦法》中一些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鞏固前期整治規範成果,市政府決定重新制定《辦法》。
新《辦法》從建設“美麗鳳城”的實際出發,貫徹綠色環保理念,注重規劃引領作用,通過明確管理職責、規範行政許可、細化管理標準、豐富制約手段,為依法管理戶外廣告設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九條,分別為總則、設施規劃與設定導則、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店招標牌設定管理、安全管理、誠信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堅持規劃先行,引領管理工作。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是行政部門進行審批、管理、監督的依據。規劃編製得越科學、詳盡,戶外廣告設施的布局就會越合理,行政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會越小。因此,新《辦法》對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的編製程序、具體內容和要求進行了規範,使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體現泰州特色。明確了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二)規範行政許可,細化設定期限。戶外廣告設施作為城市容貌的重要標識,務必要求與之相配套的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來保證和諧穩定發展。新《辦法》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從受理、決定、設定以及延續等各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程式和要求,既規範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又確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另外,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取得並非一勞永逸,新《辦法》區分不同情況對設定期限進行了細化,比如電子顯示屏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不得超過三年。
(三)完善概念界定 明確禁設區域。現實中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多樣、載體豐富,因此修改完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的定義,使之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更便於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操作。另外,新《辦法》從泰州市的實際出發,設定了多種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情形,比如考慮到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是保證交通安全、保障公共生產和生活而設定的設施,因而規定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不得影響其使用。
(四)注重源頭管控,規範店招設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城市更新進程的加快,對城市景觀要求越來越高,沿街店招標牌作為城市景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城市景觀提升及城市美化的重要途徑。因此,為保持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完好和整潔、美觀,新《辦法》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店招標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預留店招標牌設定位置。同時,制定了店招標牌設定相關規定,作為店招標牌設定、監管的依據,確保市區店招標牌設定管理有規可依。
(五)強化安全管理,排除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施由於長期暴露在外,風吹雨打,極易生鏽、腐蝕、脫落,未經定期檢查的戶外廣告設施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為避免成為各種安全監督檢查中被“遺忘的角落”,新《辦法》明確了設定人的責任,同時強調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應承擔相應安全監督責任。
(六)加強誠信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誠信管理,有利於促進廣告行業健康發展,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範、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行業環境。因此,新《辦法》規定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誠信管理,建立設定人誠信檔案,將其納入城市治理誠信體系,並具體列出十類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失信行為。
(七)明確法律責任,促進權責對等。新《辦法》“法律責任”一章,列出了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促使其自覺守法。同時,為促進權責對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承擔的責任做出更為細化且便於落實的規定,為行政部門套上監督的“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