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三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由三亞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三亞市
  • 發布機構:三亞市人民政府
  • 涉及行業:廣告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及其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戶外商業廣告。
第四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規劃、交通、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規劃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八條 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批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築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五)利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的;
(六)利用施工工地圍擋設定戶外廣告的;
(七)其他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加固,遇颱風、汛期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排除,並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堅持統一規劃、規範管理、總量控制、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下列方式出讓經營權:
(一)利用公共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
(二)利用非公共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經產權人同意,也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三)利用自有產權建築物、場地、設施等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可將經營權直接協定出讓給產權單位。
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或已超過批准年限的戶外廣告,其經營權一律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出讓。
第十五條 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可以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協定,並在簽訂協定前到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閱在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上設定戶外廣告的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設定人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並依法接受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採取招標方式出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採取拍賣方式出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具體組織招標、拍賣工作。
第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發布招標、拍賣公告。戶外廣告經營者按公告要求,持工商部門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競標、競買申請,依法參與競標、競買活動。
第十八條 公益性廣告設定必須按照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招標方式出讓的,確定的中標人為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交納特許權使用費用的,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採取拍賣方式出讓的,通過拍賣確定的買受人為特許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特許協定,即獲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的特許權。
第二十一條 獲得公共場所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特許經營者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特許經營主體的,經原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特許權可以轉讓。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再次招標、拍賣的,原特許經營者在履行該戶外廣告設施特許協定期間,沒有發現違法、違約行為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審批,設定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在契約到期後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定、發布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設定期未滿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前通知廣告管理責任人,由此給設定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原《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三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的決定》(三府〔2006〕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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