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2021年11月24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界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維護旅遊城市良好形象與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移動載體等,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等方式,發布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辦公(服務)或者經營場所建(構)築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範圍內,設定用於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匾額、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的行為。
招牌如果附帶商業性廣告內容或者招牌在辦公地、合法用地範圍以外設定的,按照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遵守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的領導。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負責市中心城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規範引導,推動戶外廣告行業誠信經營、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
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永定(市中心城區範圍以外)、武陵源、桑植、慈利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規劃,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
全市3A級以上旅遊景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應在相應行政區域的專項規劃中列出規劃專篇。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本市旅遊特色,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招牌設定導則。
編制招牌設定導則,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招牌設定導則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布局、總量、種類等控制原則;
(二)公益廣告的設定位置和數量;
(三)明確禁止、限制、適宜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區域;
(四)對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規格、造型、色彩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
(三)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四)本地旅遊城市特色和風貌;
(五)環保和節能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
(二)本地旅遊城市特色與民族風貌;
(三)不得突破建築物規劃控制性要求;
(四)不得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設定;
(五)不得妨礙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與相鄰招牌的高度、規格、造型、色彩相協調;
(七)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由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應當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五)利用危房、違法建築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設定空中飛行物或者漂浮物戶外廣告的;
(八)影響景區公共設施、損害景區形象或者旅遊觀賞,以及與各類旅遊規劃不相符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許可與管理
第十四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或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四米的戶外廣告。
招牌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或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四米的,按照大型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設計圖和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等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以及安全維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按照下列程式申請: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戶外廣告設定申請;
(二)依法須經相關部門同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於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反饋書面意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同意;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書面說明理由。在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一事一許可,許可期限不超過三年。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設定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設定人應當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設定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等要求設定。
第二十一條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人流密集區設定適當數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依法免費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載體的戶外廣告設定權,由政府授權的管理部門通過招投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出讓,出讓收入納入財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和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該場地或者設施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
鼓勵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將該場地、設施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委託統一經營。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保證設施和招牌的安全、完好、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漬、褪色、變形等情況時,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在氣象部門發布雨、雪、大風等藍色以上預警信號時,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後,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後五日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不再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不再設定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三日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註銷等不再需要招牌的,招牌設定人、場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並恢復載體原狀,做好場地的清洗、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建立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的機制。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益廣告發布的統一管理。
戶外廣告的發布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統籌安排公益廣告,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公益廣告占比不少於該戶外廣告占比的四分之一。
利用城鄉公共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及其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增加公益廣告的宣傳內容。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監督檢查等制度。督促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並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廣告設定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定的;
(二)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不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招牌設定導則等要求的;
(二)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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