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2021年4月16日東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尚未生效
  • 公布日期: 2021/5/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在戶外空間利用下列載體設定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發光字型、廣告欄、實物造型、光照圖案或其他形式廣告設施的行為:
(一)建(構)築物和建築工地圍牆(擋);
(二)道路、廣場、橋樑、隧道、站台、碼頭等戶外場地;
(三)公車候車亭、報刊亭、燈桿、電桿等戶外公共設施;
(四)布幅、氣球、充氣裝置;
(五)公共汽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個體工商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地、辦公地或者建(構)築物,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或者建(構)築物名稱等內容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地面廣告標牌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氣象、軌道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編制,並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安全美觀、布局合理、節能環保,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技術規範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全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控制空間布局,劃分宜設區、嚴控區和禁設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數量、位置、形式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地面廣告標牌設施位置的規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作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一部分。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徵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布實施。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利用公共資源載體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設施,但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廣告。
臨時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納入戶外廣告規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地質災害危險區的;
(二)利用或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橋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築施工工地圍牆(擋)設定商業廣告的,但屬於展示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字號、標誌、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懸掛布幔的;
(七)在建築物屋頂(樓頂)新設戶外廣告設施的;
(八)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設地面廣告標牌設施的;
(九)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安全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逃生、滅火救援的;
(十)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市戶外廣告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質、尺寸及照明等設定要素進行規範,並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提出具體管理要求。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徵求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氣象、軌道交通等相關部門意見,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還應當同時徵求市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城市景觀、環境保護、結構安全等領域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和監管的依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批准。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務網站及時公開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新建建(構)築物或者建築物外立面改造時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構)築物外立面設計與廣告設施位置設計相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建(構)築物戶外廣告設施位置。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必須徵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第十四條 利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場地、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載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後,由使用權人提出設定申請。
利用其他場所、空間、設施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場所、空間、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廣告設施載體權屬證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受委託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及載體安全性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之日起,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十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許可,並進行公示;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重新申請。因其他原因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採用虛擬成像技術、計算機高新技術等發布全息投影廣告、互動廣告,且沒有相應技術規範要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組織論證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為五年。
利用公共資源載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自取得設定許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許可期屆滿後需要延續,屬於使用公共載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招投標、拍賣;屬於使用非公共載體的,應當在設定期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延續手續,並提供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報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第十八條 以LED大型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設定電子顯示屏的亮度、畫面的移動和走字速度;
(二)開啟時間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三十分。
第十九條 非公共載體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權人,在許可期限內轉讓設定權的,應當與受讓人一起,持轉讓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件、轉讓協定、轉讓雙方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連續超過十日的,設定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並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設施具體位置、設定效果圖以及設施設定人相關信息等資料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臨時性活動需要臨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提交材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應當與臨時性活動期限一致,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動除外。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設定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在設施設定後當日內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設定當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可順延至節假日後首個工作日提交。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二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因公益推廣、自身商業宣傳需要,在城市建築物、工地圍牆(擋)上,或利用附著於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車亭、電話亭、公共腳踏車亭和書報刊亭、燈桿等公共設施,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申請表、設施載體權屬證明材料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設定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定,並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設定期滿之日起二日內,設定人應當將宣傳品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利用工地圍牆(擋)臨時張掛、張貼宣傳品設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其他張掛、張貼宣傳品(公益廣告除外)的設定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
設定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定招牌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關、團體、院校、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招牌內容限於經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稱、標識或者規範化簡稱,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招牌內容限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的名稱、字號、規範化簡稱;經營範圍、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不得作為招牌內容;
(二)設定地點限於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可以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定,但有多個出入口的大型商場、單位、居住小區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定招牌;位於道路轉彎處、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於同一經營者的,可以在轉角處或者兩側門面分別設定招牌;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和製作組合式招牌;同一建築物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當和諧統一;
(四)不得在建築物屋頂(樓頂)新設招牌;
(五)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以及結構安全;
(六)招牌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腐、電氣安全等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 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招牌之日起十日內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備案:
(一)備案表;
(二)經營(辦公)用房的權屬證明;
(三)招牌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定位置等說明檔案。
第二十七條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建築物名稱且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定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應當視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定申請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 設定人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被註銷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招牌。
設定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第五章 設定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維修;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拆除,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颱風、暴雨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設定人應當採取加固、拆除等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自設定之日起一年內,設定人應當每年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測;首次安全檢測後,檢測報告中載明安全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載明期限確定下次檢測時間。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之日起七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由設定人自行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既有屋頂(樓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續期間設定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安全檢測。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或者不完整、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照明設施損壞等影響城市容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準確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文號、日常維護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巡查,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監督檢查制度;
(二)督促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上公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許可和招牌設定備案途徑,簡化辦事程式,為設定人信息報送提供便利,並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和備案的流程、途徑、材料目錄。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戶外廣告規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設定地面廣告標牌設施不符合戶外廣告規劃要求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開啟使用以LED大型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定招牌不符合設定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設定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立即拆除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拆除;設定人逾期不拆除,經催告仍不拆除,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代為拆除,或者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拆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的,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並由設定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定人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檢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或者不完整、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照明設施損壞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維修、更新;逾期不維修、更新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設定人未準確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文號、日常維護聯繫人或者聯繫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採取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等措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或者宣傳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未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或者宣傳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設定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施工或者安全檢測的。
查封期間,可以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存在安全隱患的除外。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四十七條 對違法廣告設施,經調查無法確定設定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發布公告,要求設定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於十日。設定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設定人限期拆除,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在公告限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在辦理證據保存手續後予以拆除。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戶外廣告規劃或者行政許可許可權、條件、程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大型招牌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和安全檢測,參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大型招牌,是指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招牌。
第五十一條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設定人應當依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向氣象部門、飛行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設定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登記;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屬於應當申請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情形的,設定人應當申請檢驗。
第五十二條 按照規定設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比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負責轄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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