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清遠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清遠市人民政府自2022年起施行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
清遠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一定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規劃與管理,依照《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和公路設定交通標誌、路牌、指引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燈箱、噴繪、展示牌、櫥窗、實物實體造型、電子顯示裝置、投影等形式向戶外場所和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工地圍牆(擋)、在建工地樓體;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站場、站台、碼頭等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氣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設定人在經營地、辦公地或者住所地設定標牌、燈箱等設施用以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聯繫方式、地址或者建(構)築物名稱的行為。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統一規範、安全有序、節能環保、品質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消防、氣象、公路、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重要工作。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消防、氣象、公路、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七條廣告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違法行為,或者認為其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投訴舉報制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信息資料庫,統籌管理本轄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以及設定人及經營單位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共享平台向社會公眾開放查詢、監督等相關服務。
第十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依法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式重新報請批准。
第十一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國土空間規劃,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二)有利於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體現城市特色與風格,與城市市容環境建設相協調;
(三)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相結合,與區域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設區、嚴控區、宜設區的範圍;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設定要求;
(四)戶外公益廣告設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禁設區內不得設定任何戶外廣告;嚴控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定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宜設區內可以設定形式多樣的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市容、規劃、環保等方面的技術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內容應當包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定義與分類、基本要求;禁止設定情形、照明、設定的時限等通用規定;位置與形式的具體規定;重點區段設定指引;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修保養、安全檢測的具體要求等。
第十四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徵求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
第十五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我市採用的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
(三)符合國家關於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裝置的,應當符合《建築照明設計規範》《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避免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五)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定期限、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等信息;
(六)符合設定行政許可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四)未規劃廣告位的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樓頂、外立面;
(五)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利用危房、違法建築物與構築物或者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
(八)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經依法批准後方可設定。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不少於4米或者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
第十八條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設定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設定主體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定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件或有效檔案;
(四)擬設定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有關材料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新設定的大型或超大型戶外廣告應提供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設計圖和設計使用年限說明,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定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申請人名稱、設定地點、形式、規格、期限、許可機關、許可日期、批准編號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相關要求等。
第二十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超過5年。
設定人申請延續有效期限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的,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一條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等需要設定大型臨時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設定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期限和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定要求的,頒發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有效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臨時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拆除。
第二十三條利用公共汽車、船舶、氣球等載體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規劃不少於30%用於公益廣告的專用設施,經規劃設定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城市主次幹道、高速路口、商業大街、公交站台、交通站場、公園廣場等重要位置,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大型戶外公益廣告專用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用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設定招牌應當按照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店鋪允許設定一個招牌,有多個臨街廣告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定一個,設定風格應當統一;
(二)內容僅限於標明招牌設定人的名稱、字號、標誌;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劃,規範製作;
(四)同一建築物相鄰門店的牆面戶外招牌,底線應當整齊劃一,高度與厚度應當統一;
(五)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等重點區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統一規範,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特色;
(六)不得設定懸掛式招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竣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備案:
(一)備案表;
(二)設施具體位置、設定效果圖以及設施設定人相關信息等說明檔案。
第二十七條招牌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招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備案:
(一)備案表;
(二)經營(辦公)用房的權屬證明;
(三)招牌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定位置等說明檔案。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自設定之日起一年後,設定人應當每年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測;首次安全檢測後,檢測報告中載明安全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載明期限確定下次檢測時間。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之日起7日內向許可審批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由設定人自行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既有屋頂(樓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續期間設定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安全檢測。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氣象部門發布颱風、雷雨大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全全。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處理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處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掛牌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臨時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影響市容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設定人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和維護義務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自然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處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職權,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具體要求依法行使。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