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

《景德鎮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是景德鎮市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景德鎮市
景德鎮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市區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充分發揮城市的空間資源功能,進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景德鎮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市政府確定實行市級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的使用權有償出讓工作。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和公益廣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包括下列範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共綠地;
(三)公共建(構)築物及橋樑;
(四)公共汽車站台、公用電話亭、燈桿;
(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碼頭;
(六)城市規劃區以及市政府確定實行市級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道路兩側(含城市規劃區內的國(省)道等公路);
(七)捐建的各類公用設施;
(八)公示欄、閱報欄、路名牌等;
(九)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範圍內戶外廣告位的規劃、設定、審批、出讓、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的規劃、設定應充分聽取市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等部門的意見,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自身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做好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引進一家具備相關資質的戶外廣告建設投資公司,並委託其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招、拍、掛的組織實施,負責簽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出讓契約,負責出讓金的收取。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範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除返還投資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收益外,全額上繳市財政,再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返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專項用於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託負責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出讓方(以下簡稱“出讓方”)應當遵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科學制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方案,並將出讓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准後實施。嚴控區的戶外廣告出讓方案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期限不超過5年,有效期限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開始起算。
第十條 對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位,出讓方負責設定合理的底價和保證金標準,並將設定的底價和保證金標準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有償出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
(一)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但無詳細設定方案的道路、地段、樓宇的經營性戶外廣告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可採取招標的方式出讓。
(二)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新增設的戶外廣告位可採取拍賣的方式出讓。
(三)除上述兩項規定的方式外,對符合規劃的戶外廣告位可採取掛牌的方式出讓。如兩個以上廣告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以相同報價摘牌的,再採取拍賣的方式出讓。
(四)其他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出讓方應當在戶外廣告出讓方案經過批准後的20日內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路段及具體位置;
(二)出讓戶外廣告位的規格、面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取得程式;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受買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金額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均可參加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的中標人、拍賣的受買人、掛牌出讓的競得人,應當在中標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受買人或競得人在成交確定的7日內,持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與出讓方簽訂成交契約。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的中標人、拍賣的受買人、掛牌出讓的競得人在設定戶外廣告前,持《戶外廣告位有償出讓協定》、有償使用出讓金繳納憑證、戶外廣告有關送審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位版面自契約書確定之日起,連續空置不得超過60日。
競標拍賣的戶外廣告設定在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出租,否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權無條件收回另行拍賣。經營期滿,收回經營權重新拍賣。在同等競標價格條件下,原中標人、受買人、競得人競拍享有優先權。
中標人、受買人、競得人應嚴格按照戶外廣告的設定、材質、畫面、燈光、規格等具體要求進行設定。經營期內中標人、受買人、競得人設定、更換廣告畫面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備案。在設定戶外廣告時,公益廣告所占比例必須達到20%~30%。
第十八條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批准設定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待批准設定期滿後收回其使用權,並將其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範圍進行出讓。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設定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位依法依規予以收回,並將收回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納入有償出讓範圍進行出讓。
第十九條 按照《景德鎮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方案》和《景德鎮市戶外廣告控制規劃方案》設定戶外廣告時,占用產權單位的城市公共場地或建築(構築物)上設定的戶外廣告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競標成交價的適當比例返還相關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原因,需收回使用期限未滿的有償出讓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出讓方應當無條件配合,並由出讓方對廣告位使用人進行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等對廣告位使用權人有約束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中明確告知,並在《戶外廣告位有償出讓協定》中予以約定。
有償出讓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參與有償出讓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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