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十堰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12月1日發布的政策法規,自2009年1月3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辦法全文,修訂的條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淨化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建立有償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的機制,對城區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拍賣、出讓。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區從事戶外廣告設定活動的廣告經營(設定)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區範圍內設定的如下廣告:
(一)落地和在建(構)築物牆面(或屋頂)等設定的廣告;
(二)利用公用設施或公共場地設定招牌、路牌、標識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以及實物模型等廣告;
(三)以橫(條)幅、噴繪、印刷品等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的廣告;
(四)以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第五條 國家機關發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疇,但應在規定的地點發布。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拍賣出讓的基準價(標的)包括場地占用費、工商管理費等,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戶外廣告位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專項規劃和設定原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經營城市辦公室負責組織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招標、掛牌、拍賣及出讓等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經市政府批准實施的公益廣告進行統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廣告經營(設定)者的資質審查、廣告內容審查、戶外廣告登記管理和虛假廣告的查處。
市城建監察支隊負責10日以內臨時性的橫幅、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設定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條 城區內的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綠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場地形成的戶外廣告位均屬城市公共資源。市城市經營辦通過招標、掛牌、拍賣、協商出讓廣告位經營權,所收費用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城市建設和戶外廣告管理相關支出。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使用期短期為1年,中期為3年,長期為5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時,必須將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號、使用期限標註於戶外廣告右下角。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廣告位使用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廣告設施閒置時,經營(設定)者必須予以裝飾或遮隱。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建委在20日前書面告知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適當補償;逾期不拆除的,實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承擔。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期屆滿,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拆除廣告設施。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或者變更其它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廣告位使用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建委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市建委要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監管機制,(一)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行施工過程管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紙,組織有關單位對使用材料進行檢驗,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二)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年審制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陳舊、變形、損壞、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市容的,書面責令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監察支隊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完整。
第十六條 大中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自批准之日起其產權在廣告位的使用期限內屬經營(設定)者所有。廣告位使用期屆滿,經營(設定)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原則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真實合法,書寫規範準確;
(二)設計藝術美觀,製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潔統一,並與所在環境相協調;
(三)橫(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戶外軟體廣告,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和利用建(構)築物牆面(或屋頂)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布局原則和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人民生產或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礙消防安全或影響建築物通風采光以及破壞建築物原有風格和外觀造型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點)的建築物和場所。
(五)行道樹、古樹名木等。
(六)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它區域。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不斷提高製作和設計水平,鼓勵使用節能環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藝、新技術,體現戶外廣告優美的藝術特徵和外觀效果。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手續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檔案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場地業主或管理單位同意的證明或檔案;
(四)戶外廣告內容文本和設定效果圖(樣稿);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手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辦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等應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市建委接到申請人申請後,3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申報設定條件的,應於7日內召集有關部門進行集體討論,實行辦公例會審批制度。對同意設定的,應通知到市經營城市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市建委發給《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通知》。
(二)申辦10日以內(臨時性)的橫幅、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應向城建監察支隊提出申請。城建監察支隊對批准設定的,應到市建委備案。
(三)發布戶外廣告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沒有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的,工商部門不予登記。
(四)重要節日、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的慶典宣傳、政策法規宣傳、行業部門的紀念宣傳、商業宣傳等利用戶外場地進行宣傳活動,確需設定戶外廣告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設定。活動結束後戶外廣告設定者自行拆除。
(五)不同意設定的,市建委應在辦公例會結束後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方。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改正,並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廣告設定、經營者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十堰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十政辦發〔2007〕170號)自行廢止。

修訂的條例

(2018年10月31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規劃與設定
第三章規範與維護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樑、廣場、隧道等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圍牆(檔)、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亭、車輛停靠站點牌、指示路牌以及電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飛行器、特殊類載體等;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商業服務提供者在經營(辦公)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的行為。
招牌設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一)設定位置不在本單位入口門檐的;
(二)發布本單位名稱、字號、商號以外內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鼓勵、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
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限制、適宜設定戶外廣告的區位;
(三)對各區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形式、規格、色彩的整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定的總量、區位。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妨礙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城市公共綠地、河道的;
(五)利用消防安全設施,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應急救援和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危房、違法建築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設定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隧道、涵洞、鐵(公)路橋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築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建築物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定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
(四)以舉牌、擺牌、散發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動力傘、飛艇、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
第十二條招牌設定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四)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由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應當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規範與維護
第十三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大型戶外廣告的範圍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在張灣區、茅箭區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在其他縣(市、區)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設定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
第十五條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定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載明設定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期限等內容。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許可文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七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裝置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六年。
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30日前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的圍牆(檔)廣告,設定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設定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設定人應當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期限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給設定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大型以外的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等要求設定,並在設定完成後15日內,報設定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戶外廣告載體的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所得收益納入公共財政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定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安全維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年久失修、破損鬆動等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大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定人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採取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招牌設定人發生搬遷、變更、歇業、解散、註銷等情形的,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原設定招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下列信息:
(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期限;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標準文本;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戶外廣告設定資料和信息。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及登記備案的材料、流程、監管、處罰等具體信息。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流密集區設定適當數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依法免費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並及時將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情況歸集至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砂、製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煙塵、氣體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的發布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統籌安排公益廣告。
利用城鄉公共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及其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增加公益廣告的宣傳內容。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執法、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益廣告管理規定以及本條例所確定的職責,協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執法監督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舉報、投訴處理制度,按照管理職責受理舉報並查處,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負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職責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對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標示文號等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按照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處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二)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後不按照規定登記備案的或者不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等要求設定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和招牌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期限屆滿後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由設定人改正或者自行拆除而逾期未履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相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戶外廣告和招牌涉及違法建設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擅自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吊銷該許可;對該許可列明的設定人,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設定人予以清除,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砂、製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煙塵、氣體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作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因戶外廣告或者招牌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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