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鹹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辦法》經鹹寧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1日鹹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戶外廣告設定原則、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設定審批、日常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9條,由鹹寧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鹹寧市人民政府
  • 文號:鹹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發布,管理辦法,

檔案發布

鹹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鹹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丁小強
2014年11月21日

管理辦法

鹹寧市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寧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市政設施及其他建(構)築物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動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實物模型、燈箱、櫥窗等設施發布廣告,以及利用該戶外場地或設施直接繪製、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氣球或其他充氣裝置以及空中飛行器、車載電子顯示屏等其他可移動設施設定廣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以下簡稱招牌)設定,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是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含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審批和管理;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戶外廣告招牌設定規定的行為。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規劃編制和規划行政許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戶外廣告登記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資質、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和監督管理。
利用大型氫氣球和飛艇懸掛廣告的,應當到氣象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市監察、物價、公安、財政、住建、交通、審計、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依據《鹹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市區戶外廣告招牌設定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科學、美觀的原則,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用字書寫應當規範準確,計量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製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術,設定低碳環保、具有時代氣息和地方特色的戶外廣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生活和影響風景名勝區景觀、市容市貌的;
(三)屬國家機關和文物、紀念性建築保護區域的;
(四)利用違法建築、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五)損害市容市貌,影響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礙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和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城市道路,除交通標誌、路名牌等用於公用管理或屬於公益服務性質的招牌外,不得設定其他招牌;路燈燈桿上不得設定、懸掛廣告牌。
第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以下簡稱設定人)應按批准或告知的項目、規格、內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規定的期限內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內設定廣告招牌時,必須符合《湖北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相關要求,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准文號、設定人、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動翻版裝置一般不超過4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6年。設定期滿,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於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內,需要變更廣告畫面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可以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
(一)公益性宣傳;
(二)大型節慶、文化、體育活動;
(三)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等;
(四)企事業單位、商鋪舉辦慶典活動。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戶外廣告中應當安排不少於20%的廣告位或廣告發布時間用於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時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設定期滿之日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應當於設定期滿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應當於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設招牌。
第三章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
第十四條 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位占用公共場地、建(構)築物或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擁有的場地、建(構)築物的,其場地、建(構)築物戶外廣告位專項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所有。戶外廣告位占用個人、私營企業和其他組織擁有的場地、建(構)築物的,其戶外廣告位專項使用權歸產權人所有。
第十五條 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出讓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拍賣或招標。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投融資平台公司(以下簡稱市平台公司)統一出讓其擁有的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位使用權。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修建戶外廣告需要占用個人、私營企業和其他非公組織擁有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應向場地、建(構)築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廣告費的20%。
第十六條 市平台公司公開拍賣或招標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均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規程進行。
第十七條 市平台公司出讓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全部收入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權期滿,原使用人應當拆除其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章 設定審批
第十九條 設定招牌、可移動戶外廣告或者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向市城管執法局提交申請資料,由市城管執法局審核、踏勘、審批,出具戶外廣告設定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第二十條 設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進行規劃審批後,憑規劃部門出具的戶外廣告選址意見書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一條 辦理招牌設定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實景效果圖。
第二十二條 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戶外廣告選址意見書;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戶外廣告登記證;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設計、製作方案;
(五)經公開招標拍賣取得的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中標通知書;
(六)戶外廣告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或者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使用協定書等;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八)有建設行為的,應提供建設部門的許可證件;廣告設定中涉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路或堤防的,還應提供市政、園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城鄉規劃局視窗提交申請;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審核資料、踏勘並出具戶外廣告選址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二) 持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戶外廣告選址意見書,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城管執法局視窗提交設定申請。由市城管執法局出具戶外廣告設定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三) 持市城管執法局出具的戶外廣告設定意見書,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視窗申請辦理戶外廣告內容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由市工商局出具《戶外廣告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視為戶外廣告,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的;
(二)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定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長度超過門店範圍、寬度超過1.5米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件。
設定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經核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工商局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觀。
第二十八條 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設定人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設定人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美觀的情形,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條 市工商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未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設定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工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由市城管執法局書面通知設定人自行拆除;設定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可以依法拆除,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審批、登記、監督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設定人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批准期滿後,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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