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條例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公告,解讀,

全文

 (2018年10月12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9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嘉興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移動載體等,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實物造型等方式發布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自有或者租賃的建(構)築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範圍內,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商號、標識或者建築物名稱的匾額、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信息平台,將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設定技術規範)以及許可、備案、處罰等有關信息納入政務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七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市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嘉興港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嘉興港區管委會制定並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執行。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確定戶外廣告分類控制區域以及重要地段、重點區塊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重要地段、重點區塊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定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九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設定技術規範,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設定技術規範。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應當採取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協會、專家等的意見。向社會公告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廣告:
(一)危房、違法建(構)築物;
(二)建築物頂部;
(三)交通監控設施;
(四)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安全通行的區域、位置;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區域、位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位置。
第十二條  出讓市政公共資源使用權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三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轉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區域,行政許可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的部門實施。
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示意圖和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等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申請辦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五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延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日前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延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利用交通工具車身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設定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書面告知規劃條件和設定要求。
第十九條  設定招牌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設定技術規範,書面告知設定要求。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條  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與維護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檢查,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加固或者拆除、專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二年的,設定人應當每年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具有檢測能力的機構出具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年度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電子顯示裝置或者附帶其他夜景光源的,應當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戶外廣告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的規定,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或者設定技術規範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設定招牌不符合設定技術規範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拆除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拆除,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提交年度安全檢測報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戶外廣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時間不符合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2019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嘉興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條例〉的決定》,已經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10日

解讀

日前,《嘉興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條例》已經由市人大常委會表決全票通過,並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五部實體性法規。
為紮實推進條例貫徹實施,近日,我市召開《嘉興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條例》實施座談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概念界定、設定規劃和規範編制、許可與備案、維護管理及相應法律責任設定等方面對條例進行了深入解讀。市綜合執法局圍繞集中整治、實施準備和貫徹落實作了專題發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分別對我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及相關工作部門就條例實施工作進行全面部署並提出具體要求。
會議強調,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這部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旨在規範我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有利於進一步美化城鄉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標誌著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邁向法治化、精細化的軌道,將為推進中心城市品質提升、打造全域美麗嘉興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條例制定出台是貫徹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依法整治違建提升城市形象的現實需要,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要提前謀劃對接,認真做好“四個配套規定”制定和有關準備工作;要主動抓好學習宣傳,做到心中有法、精於執法,全面推進法規實施,依法落實許可和備案制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利,同時結合城市景觀風貌提升等專項行動,逐條逐項落實法規規定,加快城市的有機更新和品質提升;要強化執法監督,綜合運用人大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形式,確保法規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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