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
  • 發生地點:杭州市
  • 類型:管理檔案
  • 通過時間 :201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 :2014年6月1日
政府公告,條例信息,條例全文,條例總則,規劃規範,許可備案,設定維護,法律責任,條例附則,

政府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信息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場地、公共運輸工具、低空飄浮物等載體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及公益宣傳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定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本條例所稱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外,利用公共場地設定的指示牌、標識牌。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衛監管機構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對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綠化、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布局,規範設定,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規劃規範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區域、位置。
第八條
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詳細規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控制性要求,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體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與公益宣傳設施的配比。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相關規劃以及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其他相關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
(二)透景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
(三)房屋屋頂;
(四)國家機關的辦公場所;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建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區域、位置。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設定的;
(四)在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及其他戶外公共場所設定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區上空進行廣告宣傳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許可備案

第十三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應當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許可與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在市區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施設定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以及設定位置的地形圖;
(四)設定的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統一受理,並轉告其他相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轉來的設定許可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包括電子顯示屏)設定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二年,電子顯示屏設定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六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結構圖、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設定許可程式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變更手續的情況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因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設定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前應當報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詳細規劃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市區內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出讓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按照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戶外廣告管理和相關公共設施維護。具體由市財政部門制定製度並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和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該場地或者設施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
鼓勵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將該場地、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委託統一經營。

設定維護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規劃要求;
(二)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技術規範要求;
(三)與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相結合;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上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公交服務亭(公共候車亭、公共腳踏車亭)、報刊亭、路燈桿、交通標誌桿等公共設施進行整合;
(五)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六)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上應當標明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許可檔案號。
禁止利用橫幅、直幅、條幅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第二十四條
設定招牌、指示牌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地址、標識,不得推介產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二)不得妨礙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消防以及結構安全;
(三)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指示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指示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四)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指示牌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第二十五條
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日常檢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和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等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應當保持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設定人應當在三日內修復、更換,並在修復、更換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安全檢測,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一周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由設定人自行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並將結果報告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遇暴雨(雪)、颱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設定人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設定人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後,設定人應當在七日內予以拆除。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二日內予以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定人,撤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通過驗收後,連續十五日未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宣傳,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公益宣傳設施設定通過驗收後,應當在五日內發布公益宣傳。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實施。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中不符合設定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許可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設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中不符合設定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標明許可檔案號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交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安全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燈光顯亮功能不完整,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責令限期修復、更新;逾期不修復、更新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暴雨(雪)、颱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未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許可證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按時拆除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商業廣告又拒不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宣傳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權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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