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

《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已由2017年8月30日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4日批准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53號
關於批准《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的通知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4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4日

條例全文

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
(2017年8月30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規範
第三章設定與監管
第一節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節店招標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事項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
(一)市中心城區;
(二)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的城區以及其他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工業集中發展區、旅遊度假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區域;
(四)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
(五)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
(六)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區域。
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用地範圍內廣告設施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定的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工作。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商(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文廣新、公安、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在戶外公共空間設立、安裝廣告設施的行為:
(一)公園、廣場、綠地、河道等戶外場地(所);
(二)房屋、橋樑、道路、地下通道、報刊亭、公交站場、電子通信桿線、地名標誌物、電話亭等建(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三)布幅、充氣裝置、升空裝置、實物模型等;
(四)公車、計程車、渡船、旅遊客船、公共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五)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條例所稱店招標牌的設定,是指在經營地、辦公地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標識、字號、商號的招牌、標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的行為。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設定店招標牌應當符合店招標牌設定方案和設計要求。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信用聯合懲戒的規定,建立設定者信用檔案,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
第二章規劃與規範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其設定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工商(市場監管)、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各自職權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前期方案。
店招標牌設定方案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道路街景特徵、歷史文化傳承和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經批准實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店招標牌設定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
第八條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制定店招標牌設定方案,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店招標牌設定方案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主要依據。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店招標牌設定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設定者、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數量不得低於戶外廣告設施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利用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
公益性廣告的發布應當規範有序,具體發布形式按照公益性廣告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每年發布公益性廣告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十五日。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出現空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以公益性廣告進行覆蓋,若進行招商,其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性廣告同時發布,但只能位於公益性廣告下方,且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損害建(構)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建築控制地帶以內的;
(二)利用電桿、燈桿影響市容整潔的;
(三)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住宅建築物(含商住混合類建築的住宅部分)的屋頂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築物屋頂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逃生和滅火救援設施使用的;
(七)影響河道、湖泊、水庫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九)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
(十)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設定店招標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間距;
(二)不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標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四)不得在設定方案之外利用建築物樓頂;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六)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第三章設定與監管
第一節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四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設定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由載體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
第十六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申請人信用承諾,若為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還應當提交信用核查報告;
(四)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載體位置關係圖;
(六)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七)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理權的部門申請;
(二)申請事項屬於其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許可決定。
除可以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以外,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許可。
第十九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可能產生噪音污染、光污染,或者可能影響採光、通風等情形的,管理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周邊居民意見。
設定發光、發聲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對其規劃布局、交通安全評價、發光亮度、音量分貝等內容,分別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滿需要延期的,設定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延期的,一次延期不超過三年,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者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證上載明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限和效果圖進行設定,並在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施許可證編號、設定者和設定期限。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擅自變更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確需變更的,由被許可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管理部門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房地產開發等需要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在擬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前五日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申請人信用承諾;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其他部門提出意見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申請材料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並一次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具有管轄權的部門。
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能夠當場許可的,應當場許可;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要求設定,設定期限應當與許可的活動期限一致。設定者應當在設定期滿後立即將其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上申請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招標檔案、拍賣公告應當經過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部門同意。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招標、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者以出租、出借、倒賣等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
設定者名稱變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污損、毀壞。
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戶外廣告設施拆除後,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由設定者負責維護保養,確保其牢固、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每年至少由專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測,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由設定者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設定者應當立即消除隱患。
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響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設定者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維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設施破損或者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設定者應當在三日內維修、更新,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違法違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其設定者無法被確認或者無法被聯繫的,管理部門可以在媒體和設定現場對該戶外廣告設施相關情況以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戶外廣告設施仍無人認領的,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拆除。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節店招標牌
第三十一條在沿街和道路兩側設定店招標牌的,應當按照設計要求進行設定,並在設定完成後三日內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設定方案提供擬設定店招標牌的規格、圖樣等設計要求。
第三十二條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店招標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築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第三十三條設定者歇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行拆除店招標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第三十四條店招標牌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用字規範,牢固安全。店招標牌出現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畫的,設定者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未以公益性廣告進行覆蓋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屬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中小型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許可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標註戶外廣告設施許可證編號、設定者和設定期限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變更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或者超過設定期限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中小型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施且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偽造、塗改或者以出租、出借、倒賣等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的,由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範義務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設計要求設定店招標牌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備案,逾期仍未備案的,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失信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店招標牌出現殘缺破損、污濁明顯、安全隱患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在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利用職務便利要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定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法律授權的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8月30日由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制定,根據《立法法》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現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環節。為規範管理,宿遷市政府於2010年出台了《宿遷市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設定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店招標牌設定凌亂,材質參差不齊;樓頂鏤空廣告設施老化,存在安全隱患;部分戶外廣告設施無序設定,影響交通;個別廣告設施損壞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等問題。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江蘇省廣告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但二者對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了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契合宿遷市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的實際需要,實現長效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的框架和特點
(一)《條例》的框架
《條例》有五章共四十七條,採取“總分”結構。第一章為總則部分,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管理區域劃分、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定義、設定原則、信用懲戒等內容。第二章到第五章為分則部分,分別規定了規劃與規範、設定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條例》的主要特點
《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原則上不重複上位法規定,個別內容出於條款銜接性考慮,作了援引表述。主要特點有:一是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鞏固了我市的經驗做法。如作為設定規範,列舉了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十種情形和設定店招標牌應當符合的六項規定。二是合理的設定了設定者與管理部門的權利義務。如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申請取得設定權的權利,許可期滿申請延期的權利;規定了設定者對設施履行保養、檢測的義務以及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每年發布一定數量公益性廣告的義務等。同時明確了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職責,規定了管理部門對提出的申請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受理並作出許可決定的責任,以及管理部門在編制設定規劃和設定方案、提供設計要求方面的責任等。三是著眼於解決問題,建立了具體管理制度。如建立了戶外廣告設施許可制度,店招標牌備案制度,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安全檢測、日常維護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公益性廣告的規劃與管理制度,無主廣告設施拆除制度、分類處罰制度等。
三、主要條款內容
(一)適用範圍。
明確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既包括市中心城區、三縣城區、其他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市權範圍內的道路、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等管理部門實際已經納入管理的區域;同時,也包括已經或者準備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工業集中發展區、旅遊度假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管理的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區域,為今後的發展需要留下管理接口(第二條)。
(二)各相關部門的管理區域。
將各部門管理區域與條例適用範圍一一對應,明確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中心城區”、“縣城”和“鎮的建成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其他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第三條)。
(三)信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信用聯合懲戒的規定,建立設定者信用檔案,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第六條);將信用承諾作為設定者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四)設定規劃、設定方案和設計要求。
1.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明確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部門牽頭制定,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前期方案(第七條第一款)。
2.店招標牌設定方案和設計要求: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店招標牌設定方案(第七條第二款),並提供擬設定店招標牌的規格、圖樣等設計要求供設定者選擇。(第三十一條)。
(五)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定規範。
規定了戶外廣告設施禁止設定十種情形(第十二條)和店招標牌設定時應當符合的六項規定(第十三條)。
(六)公益性戶外廣告規劃和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了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數量不得低於戶外廣告設施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且公益性廣告的發布形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十條)。二是規定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每年發布公益性廣告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同時規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出現空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以公益性廣告進行覆蓋。(第十一條)。
(七)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制度。
1.申請主體:明確申請主體為載體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第十五條)。
2.許可制度: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施行許可制度,並根據戶外廣告設施的性質和載體將許可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包括:一般許可(第十六條)、臨時許可(第二十二條)和通過招標、拍賣取得設定權(第二十四條)。
3.徵求意見:《條例》規定,當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可能出現噪音污染、光污染以及影響採光、通風等情形時,應當聽取周邊居民意見;設定發光、發聲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時,管理部門應當徵求有關業務部門意見(第十九條)。
4.設定期限:規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經許可延期的,一次延期不超過三年,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第二十條)。
5.安全檢測制度:明確設定者為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責任主體,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每年至少由專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測,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由設定者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第二十七條)。同時規定在異常天氣、設施整修等情形下設定者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第二十八條)。
6.無主違法廣告設施拆除制度:《條例》規定,經過六十天的公示公告,違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仍然無法被確認或者無法被聯繫的,有關審批部門可以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條)。
(八)店招標牌備案制度。
規定在沿街和道路兩側設定店招標牌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設定,並在設定完成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一條)。
(九)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日常維護制度。
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殘損時,設定者應當及時修復(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十)分類處罰制度。
將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按“未經許可”和“未按許可要求”分別設定處罰措施,同時根據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和性質設定了相應的罰款幅度和額度(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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