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廣告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江蘇省廣告條例》,新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通過時間,修訂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條例修訂,
通過時間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
2010年1月21日
江蘇省廣告條例
(2010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修訂公告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 1號
《江蘇省廣告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9年1月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月11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廣告條例
(2010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廣告內容
第三章廣告活動
第四章廣告業發展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範管理、最佳化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鼓勵、支持廣告業健康發展,提高廣告業發展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廣告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廣告業發展。
第二章廣告內容
第七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網際網路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禁止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布廣告。禁止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除開展輿論監督外,以新聞報導、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公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網際網路網址等聯繫方式的,視為變相發布廣告。
第八條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九條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準確、清楚、明白。
涉及優惠措施的廣告,應當明示優惠的範圍、期限和內容。
推銷有專用附屬檔案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示該商品必須購買的附屬檔案。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應當明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
推銷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以及加工承攬廣告,表明回收產品的,應當明確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廣告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一)虛構、誇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足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藉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第十一條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
(二)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營業執照,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
(三)謊稱商品或者服務經過審查批准、認證、公證的;
(四)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作證明的;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證明、認定,或者利用非專業人員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的;
(六)虛構斷貨、搶購、優惠的;
(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其他詞義相同、類似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中使用下列用語的,不認定為違反前款規定:
(一)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
(二)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
(三)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
(四)表示廣告主自我比較的分級用語;
(五)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
(六)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發布前款規定以外處方藥廣告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藥品、醫療、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的;
(四)利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等其他任何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十七條農藥、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出“無害”“無毒”“無殘留”“保證高產”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用戶、有關專業人員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三)說明有效率的;
(四)違反農藥、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或者畫面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示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位置的,應當準確、清楚,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二)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醫療、體育以及電力、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尚處於規劃中的,應當註明;
(三)涉及建築物本身和環境綠化的尺寸、品質的,應當與實際相一致,尚未建成的,應當與規劃設計相一致;
(四)使用建築設計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圖的,應當註明;
(五)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涉及金融業務的廣告,金融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審批檔案。
發布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業務廣告,應當以顯著方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第三章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
第二十二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並自發布之日起將廣告業務檔案保存兩年備查。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無合法證明檔案、證明檔案不全或者內容不符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三條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二十四條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在核對含有連結頁面的廣告內容時,應當一併核對所連結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所發布的廣告的連結頁面存在違法廣告的,應當斷開連結。
第二十六條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傳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傳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視為傳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傳送廣告的,應當明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當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監測或者接受投訴等途徑,發現利用其信息傳輸、發布平台違法發布、傳送廣告,或者發布、傳送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
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防止廣告過度,保障居住安寧,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三)產生噪聲污染、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六)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七)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建造用於發布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和鎮的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氣象部門發布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時,設定者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等安全防範措施。
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第四章廣告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需要編制廣告業發展規劃,制定、落實支持和鼓勵廣告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廣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升廣告產業集約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廣告產業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和廣告從業人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構建廣告業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發展廣告創意產業集群,建立廣告市場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完善廣告業人才培養教育機制,加強廣告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四條鼓勵、支持廣告企業加強科技研發,提高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在廣告服務領域的套用。
符合條件的廣告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五條鼓勵、支持廣告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助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品牌塑造。
符合條件的廣告企業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塗改、污損、遮蓋戶外廣告。依法拆除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八條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社會組織依法建立公益廣告基金,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第三十九條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
利用公共空間、公共設施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有關部門、單位在進行招標、拍賣或者協定出讓戶外廣告設施經營權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時長或者比例的公益廣告作為條件。
第四十條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約定發布公益廣告。
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廣告業發展和廣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廣告業發展;
(二)對廣告和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
(三)督促、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四)指導廣告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規範、政策諮詢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廣告審查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廣告審查和複審;
(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涉嫌虛假的廣告進行認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將審查批准檔案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經審查批准的廣告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要求廣告審查機關複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複審決定。
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二)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檔案、廣告作品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有關的場所、財物,查封或者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有關的財物;
(四)要求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限期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告和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偽造、隱匿、毀滅和轉移證據。
涉嫌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材料。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採取措施停止違法廣告的傳播,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的身份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應當依法查清廣告費用。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隱瞞、銷毀、拒不提供有效的廣告契約、發票等材料,廣告主利用自有媒體發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廣告費用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為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虛報、瞞報,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廣告契約、發票等材料,廣告費用明顯低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公布的收費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廣告費用明顯偏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依法公布廣告收費標準的,參照其他同類媒體依法公布的收費標準或者相同、類似版面、時段的廣告費用。
第四十八條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發現涉嫌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廣告審查機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認定虛假廣告、變相發布廣告時,可以商請衛生、藥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專業機構出具書面意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加強監測工作,實施違法廣告發布預警,對廣告發布活動進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廣告公告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第五十一條廣告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舉報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進行核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能夠確定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可以將舉報材料轉交其他行政機關,並告知舉報人。決定立案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舉報人有敲詐勒索、詐欺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發布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發布廣告未明示有關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對廣告主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布其他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設定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有關審批部門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設定者拒不拆除的,由有關審批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違法事實清楚,當場可以查實,且當事人及時改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首次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但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三)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者專利種類,但專利是有效的;
(四)已取得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廣告的審查批准文號,但未標註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六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在廣告管理活動中發現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等其他廣告參與者在廣告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廣告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廣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廣告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意經濟中的重要產業,知識、技術、人才密集,在服務生產、引導消費、推動經濟成長和社會文化進步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發展水平直接反映我省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科技進步水平、綜合經濟實力和社會文化質量。自1987年12月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發布施行特別是1995年2月《廣告法》公布施行以來,我省廣告業得到快速發展,顯示出強勁的發展活力。截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廣告經營單位12150餘戶,從業人員87160多人,經營總額超過153億元,已成為具有一定規模、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進入了全國廣告市場前列。
在我省廣告業空前繁榮的同時,廣告業的生存和發展也面臨著新的形勢,存在著嚴峻挑戰。一是廣告業的發展規模落後於我省經濟發展的步伐。多年來我省廣告業總體規模雖然持續擴展,但具有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廣告企業不多,更沒有形成創意產業集群;從橫向上看,與廣東、北京、上海等省市存在明顯差距;在廣告從業人員中,高端專業人才較少,缺乏國際廣告運作經驗。廣告業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廣告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無法及時應對。隨著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廣告活動主體、經營方式、媒介形式日益多元化和多樣化。在廣告內容上,公益廣告等非商業廣告越來越多地出現於各類媒體,對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生活均產生一定影響;在媒介形式上,除傳統媒體外,出現了網際網路和簡訊息、樓宇電視等新媒體廣告,且發展迅速;在廣告活動主體上,如何規範其他廣告參與者的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在經營方式上,網際網路、電話、簡訊息、電視購物等對廣告業發展的影響日益明顯,越來越影響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現行廣告法律規範沒有相關條款規範。三是廣告誠信度不高,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範。內容不實的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屢禁不絕,時有反覆;涉及消費者健康、生命安全的藥品、醫療服務、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這類廣告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廣告業的誠信度。四是廣告監管措施不力,廣告監管體系效能亟待進一步提高。在廣告市場監管活動中,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和其他有關職能機關各自為戰,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廣告監管機關對廣告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監管手段,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執法實踐中,部分廣告經營者相互串通逃避檢查,致使違法成本過低,無法有效懲戒違法行為。
因此,為規範廣告市場行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廣告業又好又快發展,迫切需要制定《江蘇省廣告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7年下半年,省工商局成立了《江蘇省廣告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著手收集相關材料。2008年初,完成《條例(草案)》(初稿)後,多次在全省工商系統內徵求意見,並召開了由省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和有關方面專家參加的諮詢論證會。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08年10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後,於2008年11月書面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等20個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政府的意見。在考慮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並再次書面徵求省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廣電、通信管理、衛生、食品和藥品監督等可能涉及廣告業管理的28個部門,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與此同時,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工商局於2009年7月15日至17日赴泰州、蘇州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當地戶外廣告的設定、廣告業的發展和管理現狀,聽取了廣告經營單位和相關執法人員的意見。在蘇州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以及蘇州、無錫、鎮江等市工商局和法制辦參加的座談會。7月30日、8月11日,省政府法制辦兩次召開專題座談會,研究、協調省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消化、吸收相關意見,修改、完善有關條款,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8月28日,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
“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加快發展服務業,推動廣告業發展。2008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出台《關於促進廣告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促進廣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落實廣告產業政策、行業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任務,使廣告業總體發展水平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當前,我省經濟運行出現積極變化,增長速度逐步回升、增長動力逐步走強、增長態勢逐步向好。在擴內需保增長的關鍵時期,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越來越大,廣告對消費者的影響日益增強。因此,必須轉變觀念,抓住機遇,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發揮廣告業在推動現代服務業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在總則中第四條規定:鼓勵、支持廣告業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提高廣告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專設一章“廣告業發展”作為第四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告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制定廣告業發展規劃,落實產業政策,形成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的廣告產業體系。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構建廣告業公共服務管理體系,發展廣告創意產業集群,建立廣告業人才培養教育機制,完善廣告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等主要內容。
(二)關於特定種類廣告內容準則
廣告種類繁多、內容複雜,對社會生活影響廣泛。特別是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廣告,與健康相關的非醫藥產品或者服務廣告,房地產廣告、涉農廣告、存在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等廣告,違法發生率高,民眾反映強烈。為有效規範廣告內容,克服《廣告法》對於此類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的缺陷,《條例(草案)》在第二章“廣告準則”中,一是從正面規定了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具體明確了廣告內容應當符合的相應要求;二是以禁止性條款規定廣告不得貶低他人的商品和服務,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表現形式欺騙、誤導廣告客群;三是通過列舉典型形態並設定“兜底條款”的辦法界定虛假廣告,並根據世界廣告業通行的“廣告陳述事先屬實”原則,設定廣告主證明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四是專設相應條款對醫療廣告、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等與健康相關的非醫藥(醫療)廣告、農藥、獸藥等涉農廣告、房地產廣告、存在回報預期或者承諾的商品和服務廣告,提出了廣告內容的具體規範要求。
同時,特別針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廣告,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規定了禁止發布的四種形式。
(三)關於廣告收費標準和辦法的備案
廣告收費公開、合理是促進廣告業良性發展的重要前提,是防止廣告經營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基本保證。為了進一步規範廣告業價格形成體系,清理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促進廣告資源最佳化配置,增強廣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同時也為了建立和完善有效監督檢查機制,使廣告企業在市場公平競爭中,提升經營水平,增強經營實力,實現優勝劣汰。根據《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我們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布的廣告收費標準、收費辦法應當在實施之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同時,在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了違反這一條款的法律責任是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關於戶外廣告規劃、設定和管理
近年來,作為廣告表現形式之一的戶外廣告在引導消費需求、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戶外廣告形式千差萬別,戶外廣告設定日益增多,由此也導致戶外廣告市場秩序不規範,對戶外廣告的管理難度不斷加大。如何加強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科學配置戶外廣告資源,目前已成為困擾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對此,我們在立法調研和修改審核過程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以及已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積極建言獻策,紛紛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在充分吸收這些合理建議的基礎上,我們將包括戶外廣告設施在內的戶外廣告的監管工作設計成前後銜接的三個環節:規劃、設定和管理。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義務,同時遵循安全、美觀、不產生不利影響的原則,列明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的具體情形。在第二十四條中具體規定了建造用於發布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審批部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自負責廣告設施的管理範圍;除此之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統一交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如此規定,既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又杜絕了廣告設施設定監管的盲區。
同時考慮到,我省絕大部分地區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已經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對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損害市容市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已經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為避免職能交叉造成重複處罰,同時又使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我們在“法律責任”一章第五十條中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於新媒介廣告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生存空間和方式不斷拓展,包括網際網路、手機、電子顯示裝置等在內的新興廣告媒介不斷湧現。這一方面為廣告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資源、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方面也產生了侵犯個人隱私、干擾人們正常生活的負面影響。更有甚者,出現了一些手機簡訊息違法廣告,社會反映強烈。因此,有效整合廣告經營資源,合理開發和推廣新技術,發展和規範新興廣告媒介就顯得尤為重要。基於這樣的考慮,《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未經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接收者和移動通信用戶明確同意,不得向其傳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和簡訊息;在第二十五條中要求: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和移動簡訊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向其所在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網站或者主頁中則不得出現介紹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內容。至於在公共運輸工具、住宅小區、樓宇、市場等場所內,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固定媒體等形式發布廣告的,則要求廣告發布者在發布廣告之前將廣告內容報所在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如此既方便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又便於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有效監督。
(六)關於廣告監督管理
經過多年的廣告監督管理實踐,全省工商系統已經建成一支素質較高的廣告市場執法、監督隊伍,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的廣告監管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廣告監管機制,在《條例(草案)》第五章“監督管理”中,一是規定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各自的職責以及相互配合的具體制度;二是建立違法廣告發布預警制度和違法廣告公告制度;三是強化廣告社會監督,要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第十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江蘇省廣告條例(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廣告業作為新興的第三產業,對引導企業開拓市場,創立名牌,激勵消費,促進我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廣告業的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是虛假廣告屢禁不止,嚴重擾亂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媒體公信力及政府聲譽;二是有些廣告內容低俗,違背公序良俗,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廣告監管機關對廣告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尤其對網路、簡訊、室內電子顯示裝置等新的廣告業態缺乏有效監管的法律規範;四是公益廣告明顯偏少,落後於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五是在促進廣告業發展中,還缺乏有效的激勵措施。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存在,既有執法工作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立法工作滯後的原因。為此,結合我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對國家《廣告法》作進一步細化和補充,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會同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草案的研究和修改工作。條例草案在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之後,我委立即召開辦公會議進行了認真討論和修改,並組織工作小組分赴蘇州及常熟、鹽城及東台、連雲港的灌雲等市、縣進行立法調研,徵求對本委提出的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還召開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省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審議時,委員們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關於總則。條例草案總則第二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只對廣告活動主體作了規範,但未對廣告的監督管理者作出規範,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其他廣告參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以及對廣告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廣告行業協會對規範廣告市場行為、促進廣告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第三條中增加一款:“廣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協助做好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工作。”條例草案總則一章中應當對從事廣告活動的原則作出明確規定,而第五條只對廣告內容作了規範,不夠全面,建議修改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其他廣告參與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此外,建議將總則第五條中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移至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款。
二、關於廣告內容。條例草案第二章章名“廣告準則”不夠準確,建議將其修改為“廣告內容”更為貼切。條例草案第二章第九條缺少針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機電類產品的規範,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項:“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機電類產品的廣告,應當標明生產許可審查批准文號。”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四款針對可能影響公序良俗的廣告內容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非常必要,建議將治療泌尿系統疾病的廣告也列入其中。在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十八條中對招商廣告要求作出風險提示不具操作性,同時其中的“應當含有相關風險提示的內容”與“不得作出收益的預期承諾”的要求相互矛盾,建議將該條中的“招商”和“不得作出收益的預期承諾”刪去。
三、關於戶外廣告。條例草案第三章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監管主體、審批等事項作了規範,但未對維護戶外廣告設施、保障設定者權益等方面進行規範,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四條之後增加一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對陳舊破損的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及時修復、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
四、關於促進廣告業發展。廣告立法對如何規範廣告活動,加強廣告監管固然十分重要,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廣告業的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條例草案對如何促進廣告業發展體現不夠,建議將總則第四條修改為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遵循加強監管、最佳化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鼓勵、支持廣告業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建議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廣告業發展規劃,完善支持廣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整合最佳化廣告經營資源,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的廣告產業體系。”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建議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構建廣告業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廣告市場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健全廣告業人才培養教育機制,完善廣告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建議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協會的發展。廣告行業協會應當主動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指導,增強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為促進廣告業發展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建議將該條涉及廣告行業協會有關的工作內容移至條例草案第五章。此外,建議參照國家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四章第三十條關於促進公益廣告發展中增加一款:“報紙、期刊、廣播、電視、入口網站、搜尋引擎網站等大眾媒體每年發布的公益廣告量應當不少於全年廣告總量的百分之三;廣播每天在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電視在每天十九點至二十一點之間發布公益廣告應當不少於四條(次)。”
五、關於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五章缺少政府對廣告監督管理相應責任的規定,建議增加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治理違法廣告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設定的“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範圍過寬,需要斟酌,建議修改為:“檢查與涉嫌廣告內容和廣告活動有關的場所、財物,查封或者扣押與涉嫌虛假的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妝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產品和服務廣告直接有關的財物。”條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六條缺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查處違法廣告的移送和告知的相關規定,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款:“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對廣告加強監督,發現違法廣告及時移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廣告審查機關。”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六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種類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建議將其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違反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罰則。在條例草案第六章第四十一條中關於“廣告費用難以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表述較為模糊,不好操作,建議在附則中予以明確界定:“本條例所稱廣告費用難以計算的,是指對已經發布的違法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無法查證廣告費用的,或者因實行以廣告總代理制而導致具體違法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本條例所稱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的,是指對已經發布的違法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的相關材料反映的廣告費用金額,比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公布的廣告收費標準低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比同類媒體相同時段、版面廣告費用低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條例草案第六章第五十四條對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處罰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建議進一步加以細化。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次序、內容、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修訂
2019年1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江蘇省廣告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傳送廣告。
這一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傳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信箱傳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視為傳送廣告。
當前,網際網路、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推銷電話、付費搜尋、廣告彈窗等無孔不入。對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專家討論認為,有必要對其加強規範和監管,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因此,新修訂的條例作出了這一規定。
這一條例還規定,以電子信息方式傳送廣告的,應當明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當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此外,條例還規定,網際網路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這一條例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