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5日貴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貴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資源,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市轄區的建成區;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建成區;
(四)工業園區、西江教育園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移動載體等,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實物造型等方式發布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建(構)築物外牆面、頂部的廣告設施發布廣告;
(二)利用道路兩側、公共場所的燈桿、電桿、公車站牌、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閱報欄、畫廊、自動售貨機、車庫車棚等公共設施發布廣告;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裝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
(四)利用車輛、船舶等移動交通工具或者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動設施發布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在其住所地或者經營場所範圍內,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標識或者建築物名稱的匾額、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規範引導,推動戶外廣告行業誠信建設、健康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
受理投訴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設定與使用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安全規範的要求,與古郡新城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鄉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其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合理規劃,明確禁設區和限設區,在規劃區科學統籌、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戶外廣告空間用於設定公益廣告。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符合國家關於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裝置的,應當符合《建築照明設計規範》《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避免對生產生活和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等要求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設定變更手續。
臨時性非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共信息欄或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劃定的場所、設施設定。
第九條 嚴格控制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定。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定除遵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五十米範圍內以及朝向道路來車方向設定;
(二)不得播放聲音;
(三)設定在商業街區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設定在其他區域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四)限設區內只能設定公共信息電子顯示裝置;
(五)開啟時間不得早於七時三十分,關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二時三十分。遇重大節日或者重要活動時,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組織竣工驗收,並做好竣工驗收資料的收集和保存。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牆)、道路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三)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四)在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和其他管線工程保護範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
(六)法律、法規禁設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
(一)利用市政公用、電力、通信、燃氣、消防安全或者無障礙等公用設施,妨礙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行道樹、綠化隔離帶、綠籬等綠化設施,嚴重影響綠化景觀的;
(三)利用建築物樓頂及外立面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安全或者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其它設施,妨礙正常生產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規禁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要求;
(二)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按相關規範配置夜景光源;
(四)不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除臨街第一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築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範設定。
第十四條 招牌設定有下列情形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一)招牌設定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
(二)將招牌設施更改為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十五條 利用國有建(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經營權。
戶外廣告設施招投標、拍賣等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布公益廣告的數量、時限、形式等條件。
第十六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依法履行公益宣傳義務。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發布與古郡新城景觀相融合、與貴港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公眾普遍接受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七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依照設定的詳細規劃、技術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設定人應當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具體位置、設定效果圖及其聯繫方式等報送縣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行政許可的,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定人還應當在活動舉辦的十五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經營期限如下:
(一)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為五年;
(二)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為五年;
(三)建築物樓頂及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為三年;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款第一至三項使用期滿需要續期的,設定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期手續,每次續期不得超過一年,累計續期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條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廣告設定人應當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廣告設定人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設定或者更新招牌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在招牌設施完工之日起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廣告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褪色、殘缺、內容顯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市容情形的,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
在當地氣象部門發出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期間,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或者拆除、專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加強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屆滿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准的,應當自設定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被撤銷、註銷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被撤銷、註銷之日起十日內拆除;
(三)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拆除。
第二十五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整潔、完好、美觀,用字規範,並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用字不規範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六條 因變更經營地點、註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招牌設定人不在原經營場所繼續經營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招牌,並恢復附著建(構)築物原狀。
第二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定人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將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的信息納入行業監督體系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所需材料、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及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等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禁設區位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依照詳細規劃、技術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褪色、殘缺、內容顯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市容情形,廣告設定人未及時更新維護的,或者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用字不規範,招牌設定人未及時更換、修復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告設定人未及時維修或者拆除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牌設定人自變更經營地點、註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發生之日起,超過十日未拆除招牌並恢復附著建(構)築物原狀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隱患,設定人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負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監督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廣告設定人,是指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二)招牌設定人,是指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招牌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三)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實物載體任一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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