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定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自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築(構)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含建構築物嵌入式廣告、電子顯示屏等);
(二)橋樑、廣場、隧道等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三)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地名標誌物、路名牌、候車亭、電話亭、報刊亭、閱報欄、售貨亭、信息亭、張貼欄、公共汽車和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移動設施等市政設施;
(五)車輛、升空器具等;
(六)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牌匾設定,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
本辦法所稱標識設定,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人行道、立交橋、廣場、地下停車場、公園、旅遊景區(點)、公共廁所、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上設定各類指示、導向等標誌的行為。
第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規範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對牌匾標識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含高新區管委會)城鄉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類牌匾標識設定的管理和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對轄區內違規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亂張貼物、亂噴塗物負責拆除和清理。公安交警、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編制和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市政府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調整。戶外廣告設定規劃隨著城市管理、交通幹線建設及城市發展確需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式批准。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等設定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十一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是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審批戶外廣告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建築物斜坡屋頂的;
(七)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八)法規、技術規範以及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二)風景名勝區用地範圍內;
(三)城市管理禁止設定的區域。
第十五條 利用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廣場等公共設施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載體的使用權應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設施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載體的使用權可通過協定出讓等方式取得。公益性廣告載體使用權可通過審批方式取得。
第十六條 在各區行政區域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須經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等城鄉道路和交通幹線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域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須經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設定者應將許可證號及批准的設定時間標註在戶外廣告的右下角。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載體位置關係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設定;對申請材料不齊或材料無法定效力的,應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條 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廣告位載體使用權的,其設定許可期限是拍賣、招標、掛牌出讓檔案載明的期限。通過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廣告位載體使用權的,其設定許可期限是協定約定的期限,但需取得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同意。通過審批方式取得廣告位載體使用權的,其設定許可期限以審批許可期限為準。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定申請。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後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定審批程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其他設施和物業小區,對擬設定的牆面廣告、實體嵌入式廣告、單立柱廣告等須由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統一規劃設計,並納入項目建設內容,經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審查同意後,作為該建(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其他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和審批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省、 市重要活動宣傳需要,需安排公益廣告的,設定者須服從。每幅戶外廣告每年累計用於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原則上不少於20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用公益廣告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提前向所在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有關活動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期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會商有關部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節日、慶典、宣傳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其設定期限應當與批准的設定期限一致。設定期滿後設定者應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辦法笫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逾期必須自行拆除。房地產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定房地產戶外廣告。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後,方可設定發布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由設定、設計、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共同參與,同時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的記錄並簽字確認,設定者應將竣工驗收資料送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備案,備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塗改和損壞。通過審批方式設定的戶外廣告,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設定者應自行拆除;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的戶外廣告,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按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剩餘使用年限的價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定人負責維護、保養、檢測和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定人應當委託有檢測專業資質的單位按相關技術標準每年至少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1次安全檢測,並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 設定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完好、安全、整潔、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布信息等宣傳廣告,應當在設定的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塗廣告,禁止設定過街橫幅廣告。
第三十二條 對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對出現擅自設定、不按規定設定、設定後維護管理不到位、不及時等情況的,實行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並及時公布信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城鄉管理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規範、標準和管理等規定,採取協調聯動、相互抄告、聯合執法等方式對戶外廣告設定內容、期限、數量、形式、規格、地點和維護情況等進行核查監管。
第四章 牌匾標識設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加強對牌匾設定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執法。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設定標識。設定標識的,設定者應當向設定地的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識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定位置等說明材料;
(二)設定點位產權單位同意設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標識設定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同意;對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設定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牌匾標識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築物樓頂或者建築物20米以上外立面設定牌匾(標誌除外);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八)不得影響道路交通信號的使用;
(九)符合牌匾標識設定技術規範、標準。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牌匾標識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定。
第三十八條 需要變更標識的設定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 設定者應當保持牌匾標識的整潔、美觀、完好、安全,用字規範;牌匾標識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等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四十條 牌匾標識設定應當符合牌匾標識設定規劃、技術規範、標準等規定。
第四十一條 牌匾標識設定實行"一店一招""一路一牌", 並體現"一街一景"特色,符合街區業態功能要求。牌匾標識的外形和位置必須適當,布置形式、材質要求應與街區特色、文化元素等相協調,材質、規格、圖形符號、顏色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各區需分街區、分街道、分片區、分路段等連片實施各類牌匾標識設定方案的,實施前設定方案須報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審。重要街區、大型公共場所、標誌性建築、風景名勝區等牌匾標識設定方案應報市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禁止將店名、單位名稱直接書寫於牆壁或以紙張貼上等方式設定於牆面或燈桿及其他設施。
第四十四條 牌匾標識設定者歇業、解散或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自行拆除牌匾標識。
第四十五條 各區城鄉管理執法部門應按照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規範、標準和管理等規定,加強對轄區牌匾標識及維護情況的日常巡查監管。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一) 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和標識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不按時拆除的;
(三)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不符合設定規劃的;
(四)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
(五)擅自改變戶外廣告和標識批准設定的地點、規格、形式和內容等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城鄉管理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清理、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等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依法組織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標識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由設定者自行拆除;本辦法實施前,經批准但不符合戶外廣告和標識設定規劃的,應當在原批准的設定期限屆滿後由設定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設定者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組織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設定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在建(構)築物、樹木、燈桿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限期清除,並可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違規發布信息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通報給通信運營商及相關部門,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一條 利用戶外廣告、牌匾標識進行違法宣傳或宣傳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維護不當出現破損、殘缺、污穢、褪色等影響城市市容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清除,逾期拒不修復或清除的,由城鄉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受法律保護。擅自對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予以覆蓋、拆除、污損或毀壞的,由相關部門對行為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鄉管理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鄉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新型廣告類型,參照相近廣告類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貢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辦法(試行)》(自府法規〔2007〕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