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城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撫州市城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撫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城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美化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的區域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外部空間、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移動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專為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而設定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版裝置、櫥窗、廣告架、實物模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築物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和標誌的標牌、匾額等。
  招牌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的,或者在辦公、經營場所以外設定的標牌、匾額等,適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定人,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的統一領導。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以及監督、協調和指導各縣(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公安、財政、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設定招牌的,應當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採用低碳、環保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突出地方特色,體現地方文化。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許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設施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材料、亮化、有效期等基本設定要求;
  (四)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原則、區域、比例以及其他要求。
  編制重要地段和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控制性內容,包括戶外廣告設施數量、體量、造型、色彩、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的配比等。
  第八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監測等內容明確具體要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報送審批前,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公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同時,編制機關還應當依法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組織、有關專家、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相關部門網站長期公布,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等城市公共空間,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影響綠化景觀的;
  (五)影響湖泊、河道、水庫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文化教育場所、歷史建築等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七)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築物,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八)利用相鄰建(構)築物、城市道路進行跨越式架設的;
  (九)利用建(構)築物屋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
  (十)阻擋消防通道或者遮擋建築物的外窗,影響外部滅火或者救援行動的;
  (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定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的;
  (十二)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利用臨街玻璃向外發布廣告的;
  (十三)依法應當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堅持“一店一牌”原則,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四)不得多層設定,應當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定;
  (五)不得在登記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以外或者建築用地紅線範圍以外設定招牌,建(構)築物有專設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該位置設定;
  (六)依法應當符合的其他要求。
  多個單位、個人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設定還應當符合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統一要求。
  第十三條 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定招牌;位於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於同一設定者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定招牌,設定風格應當統一。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十四條 設定人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前,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技術規範和設定要求,並按照規劃、技術規範和設定要求設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經過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前款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受理,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設施、場地使用權證明;
  (三)設定現場的現狀圖、效果圖;
  (四)安全承諾書;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鋼結構設施的,提供由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設施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十七條 因舉辦各類文化、體育、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設定的區域、位置、形式、期限等書面說明;
  (三)設施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轉交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
  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九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可能產生光污染、噪音污染,或者可能影響通風、採光等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情形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聽取周邊居民、單位的意見。
  設定發光、發聲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對其規劃布局、交通安全評價、發光亮度、音量分貝等內容,分別徵求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二)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三)利用工地圍擋(牆)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
  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出申請。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屆滿後一般不再延期。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確定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等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發布公益廣告,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三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履行公益宣傳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商業戶外廣告設施上發布一定比例或者數量的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在空置或者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具體出讓方案由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依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其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視同已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利用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位置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鼓勵非公共場地產權人本著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與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經營管理單位簽訂協定,將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統一納入拍賣範圍。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安全、整潔、完好、美觀。
  鼓勵設定人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或者設施破損、鏽蝕等影響市容環境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定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問題,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定警示標誌,防止事故發生;遇狂風、暴雨(雪)等災害性天氣,應當啟用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滿十二個月的,應當由具有檢測能力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安全檢測,設定人應當將檢測結果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對安全檢測或者檢查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因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的設定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期內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通過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屆滿不再設定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後,由設定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條 因搬遷、歇業、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不再使用招牌的,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提前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限期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給予置換或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設定人的戶外廣告設施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不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規範等要求的,應當要求設定人整改,設定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監督檢查機制,督促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並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審批手續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定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對於存在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情形的,要進行限期清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撫州市城區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撫府發〔2006〕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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