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白山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白山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於2018年6月29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山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建整潔、優美、安全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渾江區、江源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具體範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各縣(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職能的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有關部門建立重要事項聯絡會商制度,及時處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中遇到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公益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大眾審美觀和公序良俗,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公益廣告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信息。
第二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予以公布。經批准後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請批准並予以公布。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等,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技術規範並公布。
第九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徵得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定宣傳品等,應當依法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零星宣傳品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定或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張貼。
以舉牌、擺牌、遊走、流動、散發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和生活。
第十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的,具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載體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替代。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形象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可能危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
(六)利用道路兩側的樹木、綠化隔離帶、綠籬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情形。
除經批准的自設廣告外,禁止採用刻畫、噴塗、膠貼等難以清除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
設定電子顯示牌(屏)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污染和光污染等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招牌,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本身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重點區域、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招牌,體量、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三)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且需設定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築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四)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是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安全標準進行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設定人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設定人在設定、修復或者拆除戶外廣告和招牌期間,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範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制定安全防範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有大風、暴雨、暴雪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中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開展維護城市市容活動,清除城市中的違法廣告。
鼓勵和支持自願者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主動參與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營造人人愛護城市市容的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舉報投訴受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緊急安全保障措施,並及時通知設定人。設定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派專人值守,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等機構和組織,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在違法刻畫、噴塗、膠貼的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並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後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服務產生的後果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清洗或者拆除;拒不修復、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查處的;
(二)違反規定收繳、扣押當事人財物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毆打、辱罵、抵毀當事人的;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置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介紹商品、發布商業性、公益性廣告等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戶外載體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戶外場地等,以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實體造型等方式設定的廣告;
(二)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等,以表面繪製、張貼、懸掛等方式設定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實物載體任一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辦公、經營等場所設定用於標示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標牌、標誌、匾額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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