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在2003.12.01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經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設定的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廣告牌、實物廣告模型、各類宣傳板(欄)、標語、彩旗、布幅、彩虹門等;
(二)利用空飄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設定的廣告及散發印刷品廣告;
(三)在建(構)築物上設定的代表名稱標識的牌匾。
第四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定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牌匾行為的查處。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戶外廣告、牌匾的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定戶外廣告的位置,應當通過拍賣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主要街路、廣場、橋樑、樓體設定戶外廣告、牌匾,必須採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並亮化;
(二)商業街內的廣告和營業場所的牌匾應當按照內透光或者霓虹燈標準設定,具備條件的按照標準設定霓虹燈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車亭採用內透光式廣告;
(四)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文字規範,符合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五)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造型、裝飾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牌匾懸掛端正,一戶一匾。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妨礙生產或者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的;
(二)妨礙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標誌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控制地帶的;
(四)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樹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規劃或者與周邊環境不協調的。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應當持廣告、牌匾位置圖、彩色效果平面圖等相關資料,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權後3個月內建成並發布廣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使用期限一般為1至3年。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使用權期滿後,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先獲得使用權。
臨時設定的懸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使用期限為3至7日,最多不得超過15日。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轉讓、變更的,必須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臨時設定的空飄物、漂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顏色、規格、懸掛高度、數量、間隔設定,並按照規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觀街路及廣場不得設定街路橫幅和條幅廣告。
第十三條 因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牌匾,需要改建、擴建和裝修門面的,必須持平面圖等資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築物外飾面裝修及建築風格,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四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必須由安全鑑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鑑定。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
因戶外廣告、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定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確需更新、拆除的,設定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服從。拆除有償設定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牌匾及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無污損和褪色,殘缺、破損、傾斜及有礙觀瞻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燈光顯示不全的,必須在24小時內修復。
依法設定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移動。
第十七條 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商業街、廣場、居民小區應當設定廣告張貼欄。張貼戶外廣告必須貼入廣告專用張貼欄內。
禁止在廣告張貼欄外張貼、噴塗、書寫各種戶外廣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未按要求設定廣告、牌匾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沒收材料;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設立廣告、牌匾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沒收材料;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超過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轉讓、變更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沒收材料;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的標準、指定地點設定的臨時廣告,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每個廣告50元至5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改變建(構)築物飾面及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沒收材料;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更新、拆除戶外廣告、牌匾的,責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更新、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廣告欄外張貼、噴塗、書寫各種廣告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每處廣告200元至1000元罰款,損害公共設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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