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2013年9月28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包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包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辦法》經包頭市人民政府2021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12月1日
  • 發布部門:包頭市人民政府令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5日
公告,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設定規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維護與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附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公告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提升城市市容景觀水平,包頭市重新制定的《包頭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的管理,創造整潔的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以下簡稱市四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及相關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設施的外部空間或者戶外的場地、設施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橋樑、燈桿、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及建(構)築物設定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光投射裝置、霓虹燈、實物模型、噴繪畫布、公共廣告欄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建(構)築物18米以上的樓體立面或者頂部設定展示牌、霓虹燈、透空立體字等標識性廣告的行為;
(三)利用機場、客運站、火車站、輕軌站、捷運站、候車亭等各類站場及報刊亭、電話亭、道路名牌等設定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噴繪畫布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等設施繪製、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五)利用圍牆或者工地圍擋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
(六)其他。
本辦法所稱牌匾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或者租賃的建(構)築物等設施設定經登記註冊的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遵循統一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規範設定的原則。
戶外廣告的設定權及設施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定出讓等市場化方式取得。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四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的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規劃的組織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市四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牌匾、臨時性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發改、公安、財政、建設、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設定規劃

第六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應當事先徵求公安、財政、建設、交通運輸、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意見。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設定專項規劃批准程式進行。

第七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九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原則、類型及通用技術標準;
(二)戶外廣告的總量、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確定允許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及規劃指引;
(四)實施規劃的總體管理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綠地,有損綠化景觀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各類寫字樓、公寓窗戶設定的;
(六)其他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構)築物風貌的。

戶外廣告的設定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上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政府委託授權的單位按照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統一建設戶外廣告設施,並在建成後組織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廣告經營者通過競標、競買取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

第十三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持擬設戶外廣告的設計圖和效果圖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定權協定出讓手續。
對於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設定人簽訂《包頭市戶外廣告設定權出讓協定》,設定人按照協定一次性支付出讓價款。對不符合設定規劃的,予以退件,並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定權協定出讓價款的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制定,所得收益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定出讓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和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期限不超過5年。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和設定權,未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按照專項規劃確定的位置、規格、形式建設,並符合相應的建設標準和安全技術標準。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由具備相關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具備建築、鋼結構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按設計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工程竣工後,戶外廣告設定者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採取招標、拍賣、協定出讓的形式取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戶外廣告設定權外(臨時性廣告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收益以及以協定方式出讓廣告設定權取得的收益,專款用於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商業和公益廣告設施建設、管理、運營、維護;戶外廣告設定信息系統建設、管理;戶外廣告巡查和執法等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定出讓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和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簽訂的契約、協定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協定出讓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設施使用權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應當在契約、協定規定的有效期限內。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提前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方案和彩色效果圖,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遇大型活動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日,期滿後1日內必須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城市出入口、重要道路、機場、火車站等設定長期性的公益廣告設施,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閒置期超過30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牌匾的設定

第二十三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編制本轄區內的牌匾設定詳細規劃,明確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牌匾設定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等內容,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審核後實施。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編制的牌匾設定詳細規劃通過政務網站發布等形式進行公示,並為設定者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擬設定牌匾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備案: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
(二)牌匾設計圖、效果圖、地理位置圖;
(三)經民族事務部門審核後帶蒙文翻譯的牌匾名稱小樣;
(四)設定牌匾的場地證明。

第二十五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及牌匾設定詳細規劃對備案牌匾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等內容進行確認。
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經整改達到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六條

牌匾應當按照備案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等設定,不得變更。
牌匾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並與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或者核定的名稱和標識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或者場所設定牌匾:
(一)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者具有特殊建築風格的建(構)築物頂部;
(三)18米以上建(構)築物頂部;
(四)危房或者設定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超出本單位自有或者租賃場所以外的;
(六)影響居民通風、採光的。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戶外廣告設定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施工和安全管理、廣告設定信息管理、廣告點位資源管理、違規廣告設定執法管理等數據信息庫,實現戶外廣告檔案的數位化、科學化管理,並與工商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為戶外廣告和牌匾經營單位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經營者誠信檔案,將設定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加強巡查,對未履行相應程式,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和牌匾做到及時發現,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巡查或者執法中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戶外廣告設定人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履行相應程式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閒置期超過30日未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和牌匾存在安全隱患,設定者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斷亮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設定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石拐區白雲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在街道、社區等設定的各類宣傳欄由所在區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統一管理。
沿街商鋪利用門楣設定單色LED顯示屏的,參照牌匾設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建成且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的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託授權的單位贖買其戶外廣告設施,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不符合設定規劃的依法拆除。
本辦法出台前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築物建成且符合戶外廣告和牌匾設定專項規劃的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期限已到的,設定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出讓手續,不符合設定規劃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市政府公布的《包頭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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