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地區:格爾木市
  • 國家:中國
  • 內容: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格爾木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下列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一)城市建成區;
(二)國道、省道格爾木市區段;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於建(構)築物外部、城市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造型、彩旗、布幅、沖氣物、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戶外廣告;
(三)利用其它戶外媒體設定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及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戶外廣告發布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交通、園林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定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美化市容、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本市市容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應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及技術規範要求,設定戶外廣告須選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
(三)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四)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安全、牢固,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依附同一建築物設定的招(標)牌廣告,其水平高度統一;每個店面限設定一處招(標)牌廣告,且不得與店面垂直設定;門頭牌匾禁止使用噴繪形式,原則上採用鋁塑板等新型材料製作,以保證與建築物外牆的協調與統一;戶外廣告必須有配光裝置,其燈光應當確保明亮;
(五)戶外廣告設定期間公益宣傳所占版面或時間比例,不得低於20%;
(六)廣告畫面右下角標明廣告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書號、設定許可證號等;
(七)定期維護、更新,做到整潔、安全、美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或場所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構)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人行道、行道樹、古樹名木設定戶外廣告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建築屋頂及建築物牆體的;
(六)在城市主次幹道上空橫跨城市道路設定橫幅廣告的;
(七)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八)在市人民政府或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第九條 張貼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公共信息欄內。禁止在廣場、臨街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不準在城市街道和其它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 申請與批准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廣告經營者利用城市道路兩側、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需設定戶外廣告的,委託具有戶外廣告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應提交申請書和下列證明資料:
(一)申請書;
(二)場地使用權證明或戶外廣告設定權取得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設定大型落地戶外廣告和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書;
(五)設定公益性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得超過4年。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需要延期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經批准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15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不得私自轉讓。確需轉讓或變更的,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出讓金(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廣告經營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定戶外廣告和辦理其他手續,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
第十七條 廣告設定者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逾期按自行放棄設定權處理。
第十八條 廣告設定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設定圖、施工圖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廣告設定者自設定設施竣工後5日內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收到申請後7日內驗收完畢。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7日,廣告設定者應當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宣傳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廣告設定者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實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整潔、安全、美觀。對陳舊、破損、殘缺等有礙市容觀瞻或者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廣告設定者及時予以更新或者修復。設定期滿的,戶外廣告設定者必須在期滿後15日內自行拆除。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確需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期滿必須自行拆除。節假日或舉辦慶典活動經批准設定標語、條幅的,設定單位和個人在活動結束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設定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戶外廣告設定期間,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前7日書面告知廣告設定者自行拆除。因拆除給廣告設定者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未經準許設定或超期設定的戶外廣告,不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其費用由廣告設定者承擔。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後,不拆除廣告設施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三)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四)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的;
(五)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影響其安全性、整潔、完好的;
(六)戶外廣告設施長期閒置,拒絕裝飾和更新的。
(七)未按規定發布公益性廣告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信息欄以外的地方塗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於安裝、維護不當,致使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廣告設定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偷盜、故意損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已設定在城市道路兩側、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構)築物的戶外廣告一併納入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範疇,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發布的《格爾木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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