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廣場管理辦法

格爾木市廣場管理辦法是由格爾木市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廣場管理辦法
  • 實質:政府條例
  • 所屬:格爾木市廣場
  • 資料來源:青海格爾木市入口網站
管理辦法,後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場的管理,維護城市建設成果和公共秩序,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廣場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場範圍內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在格爾木市城市建成區內經過綠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供市民休閒、娛樂、觀賞、健身和舉辦公益活動,具有一定規模的景觀工程設施。包括中心廣場、鹽湖廣場、崑崙花園廣場、火車站廣場、將軍樓主題公園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負責廣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廣場管理部門)負責廣場內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廣場內的環境衛生、音像設備、水電供應、亮化等的管理、維修、保潔工作。
建設、公安、環保、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廣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場舉行國旗升、降儀式時,廣場內的人員應面向國旗肅立致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廣場用地;廣場內的設施、景物和自然景觀,不得隨意改變和破壞。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維護廣場環境秩序的義務;對違反廣場管理的行為,有權檢舉、制止。
第八條 廣場管理部門應及時維護廣場各類設施,確保設施正常使用。
燈光定期開啟:夏季 21:30—23:00 冬季19:00—22:00
噴泉定期啟動:雙休日、法定節假日19:00—23:00 (4-9月)
重大節慶活動另行安排。
第九條 除規劃用於停車的廣場外,禁止車輛通行、停放。
第十條 廣場範圍內不得擅自設定各類戶外廣告設施。

後續

第十一條 廣場內不得擅自搭設各種臨時性構築物。
第十二條 在廣場內組織活動應當向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內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進入廣場內的人員應保持廣場的公共衛生,愛護廣場綠地和公用設施,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隨地便溺;
(三)折枝、採花、橫穿綠籬、踐踏草坪;
(四)踩坐國旗旗桿護欄及基座;
(五)露宿、乞討;
(六)焚燒物品;
(七)進行產品推銷、義賣、義診、諮詢等活動;
(八)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九)流動經營、兜售貨物、追逐拉扯遊客強買強賣或強迫提供服務;
(十)違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枝彈藥等進入廣場;
(十一)侵占、破壞公用設施;
(十二)其他有礙廣場秩序和市容環境行為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10元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20-50元的罰款;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50-100元的罰款;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有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有前款第十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拒絕、阻撓廣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廣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證上崗。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廣場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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