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美化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白城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由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9日通過,於2023年4月4日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2023年4月13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白城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已由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9日通過,於2023年4月4日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3日

條例全文

(2022年12月29日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美化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活動,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築外立面是指城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側立面。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是指為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採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按照許可權做好轄區內城市建築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成片區城市建築外立面統一改造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外立面的廣告牌匾、門面裝飾裝修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應急、公安、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城市建築外立面風貌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城市建築外立面風貌的規劃設計,應當遵循城市建築與自然生態統一協調、環保美觀、互融共生的原則。
城市建築外立面色彩應當根據色彩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材質、色彩等與建築主體風格、自然景觀相協調。
鼓勵在城市建築外立面設計中體現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化風貌。
第六條 確定城市建築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是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權屬不清的建築,該建築管理人是維護管理責任人。
(二)建築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所有權人與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建築外立面日常維護管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巡查、上報社區協調、維護管理責任人修復的城市建築外立面巡查維護工作機制。
第八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建築外立面整潔、美觀、安全。
城市建築外立面使用有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的,應當按時檢查和更換;城市建築外立面有破損、脫落、鏽蝕、變色、污濁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粉刷;城市建築外立面附屬設施或附加設備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更換或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 對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設計審批手續;但對不影響景觀控制、不改變建築外立面形狀色彩的外牆面維修刷塗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辦理施工手續的,應當在開工前向住建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占道施工手續。
第十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市容市貌、建築、環保和消防等技術標準和規定。
不得擅自在既有城市建築外立面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外觀、周圍環境以及明顯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附加設備、設施、飾品安裝面應當堅固結實,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安裝面強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者減震措施,滿足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的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驗收,應當符合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
實施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應當保持城市建築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城市建築外立面施工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不得將城市建築外立面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二)不得增加使用面積、改變房屋產權證登記確定的界線、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超出房屋所有權部位、改變建築原有結構。
(三)不得對已經確定拆除的或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築物進行裝飾裝修。
(四)城市建築物為人員密集場所的,其外立面裝飾裝修不得遮擋建築物門窗。
(五)底層門面裝飾裝修不應遮擋門牌號,確需遮擋的應在門頭標明門牌號。
(六)空調室外機置放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七)設定保溫陽台或陽台封閉時,不得超出設計標準。臨街陽台應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封閉。
(八)城市建築外立面需設定線管的,不得凌空架設。
(九)臨街建築不得外置安裝防護防盜設施,確需安裝防護防盜設施的,應內置安裝。
(十)妥善處理好排水、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損害相鄰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城市建築外牆飾面,應當採用安全、環保、反射係數低的建築材料和防止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鼓勵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築塗料。
城市建築幕牆包括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人造板材幕牆、複合板材幕牆等及其組合幕牆。建築幕牆必須使用安全、環保、美觀的材質,與建築可靠連線,採取防墜落措施。建築幕牆殘損、變色、有明顯污跡,嚴重影響城市容貌的,其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補、粉刷、清潔。
城市建築外門窗應當與主體結構可靠連線,固定節點應當滿足在風荷載和地震荷載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第十三條 利用城市建築外立面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應設定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2.5米以上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擋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圍擋上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塗畫等現象。
第十五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涉及到多產權或多用戶情況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一幢建築由多個業主共有,每個業主在裝飾裝修時都應遵循建築的整體性原則。對有獨立出入口獨立門面的,允許業主獨立裝飾裝修;無獨立出入口獨立門面的,由該建築維護管理人負責提供裝飾裝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報請批准後實施。
(二)一幢建築由一個業主所有且租賃給多家單位或個人使用,由業主負責對多家單位或個人的裝飾裝修提出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或提出裝飾裝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報請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對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進行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建築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增設門窗或者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確需變更原有色彩的,選用的色譜和色彩搭配應當符合有關專業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未取得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建設工程設計審批手續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審批手續規定進行裝飾裝修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裝飾裝修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裝飾裝修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一款中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指違法建設行為人,但違法建設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可以對建築物的占有人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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