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建築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本辦法保持整潔。
建築物外立面整飾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外立面”,是指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外側立面。如專指建煮朽永獄(構)築物,則稱“建(構)築物”。
本辦法所稱“保持整潔”,是指對建築物外立面的日常保潔和定期清洗等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旬棕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廣電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慨設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完好,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並有權對損害建築物整潔、美觀和完好的行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肯燥雄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和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的意識。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保障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開展,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轎仔循鑽。
第六條 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和公共設施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是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
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公共設施的經營或管理單位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不能確定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落實責任人。
第七條 保持建築物外立面整潔總體要求:
(一)無明顯污跡、勸擔芝積灰或者嚴重變色;
(二)無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
(三)無其他明顯外形不整潔影響市容環境情形。
第八條 建(構)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具體要求:
(一)外立面為
玻璃幕牆或者金屬板幕牆材質的,清洗頻次如下:標誌性建築每年不少於4次料背腿,城市雕塑及建築小品每年不少於1次,公共建築每年不少於2次,小區建築每3年不少於1次;
(二)外立面為石材、瓷面磚、水性塗料及其它材質的,清洗頻次如下:標誌性建築每年不少於2次,城市雕塑及建築小品每2年不少於1次,公共建築每2年不少於1次,小區建築每3年不少於1次;
(三)外立面為噴塗塗料的,除按前項規定的頻次進行清洗外,每5年至少粉刷1次;
(四)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刷;
第九條 公共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潔,至少每6個月清洗一次,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環衛、公交候車、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與人民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公共設施至少每1個月清洗1次。
道路隔音屏每年不少於6次,限高龍門架、道路欄桿每年不少於2次,人行天橋、地下隧(通)道每2年不少於1次,橋樑及高架路每5年不少於1次。
第十條 本市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一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可以自行實施保持整潔工作,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它單位組織實施。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作業單位及其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並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由建築物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承擔。
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構)築物,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如符合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可由物業管理單位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建築物保持整潔的責任人進行籌集。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調動和整合社會資源,豐富和拓展資金來源,形成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保障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開展。
第十三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清洗劑、
建築塗料等產品,保證作業質量,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保持整潔責任人應當建立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檔案記錄,並在檔案中載明定期保持整潔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發現建築物外立面不符合本辦法要求、對城市容貌造成影響的,應當通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檢查,通過公告提示、書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潔責任人按時限要求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損害建(構)築物和外立面公共設施整潔、美觀和完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未依法處理的;
(二)未按本辦法統一組織開展建(構)築物外立面和公共設施的清洗保潔工作的;
(三)違法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確定保持整潔責任人的;
(五)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定期清洗保潔或未按要求清洗保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印發的通知
穗城管規字〔2019〕7號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南沙區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現將《廣州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12月25日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
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和完好,營造宜居宜業宜游的城市生活環境,助推老城市煥發新活力,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在廣泛徵求市直各職能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填補制度空白的需要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制定發布建(構)築物外立面管理辦法。現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對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是有要求,但比較巨觀,缺乏具體操作條款。國內城市如北京(2000年發布)和深圳(2010年發布)等均已出台建築物外立面管理相關法規,我市亟待制定出台《管理辦法》。
(二)是滿足市民民眾對乾淨整潔城市環境嚮往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持續開展乾淨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建設,通過創建容貌示範社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示範街(鎮)和"廁所革命"以及垃圾分類等工作,城市環境面貌越來越好,更加宜業宜居宜游。但是,目前部分建築物外立面由於長期無人維護管理,出現明顯污跡、積灰或者嚴重變色等影響市容環境情形,較大地影響了整體的城市環境面貌和市民民眾的視覺體驗以及生活居住的幸福感,離市民民眾對乾淨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的期盼還有不小的差距,必須儘早出台《管理辦法》,加強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管理。
(三)是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外立面(以下簡稱"建築物外立面")既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元素,也是傳承建築文化、承接城市歷史的重要載體。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完好,關乎城市品質,體現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水平。而當前我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對"誰來保潔、怎么操作、具體標準"等關鍵問題都沒有明文規定和規範,不利於責任到人、落實落細落小,對表對標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要求仍需進一步補短板。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定義、行政管理職責、責任人的確定、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實施方式、費用籌措、監督管理等。。
(一)對《管理辦法》的主要概念進行了定義。將"建築物外立面"定義為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外側立面,如不含公共設施,則稱"建(構)築物",將"保持整潔"定義為對建築物外立面的定期清洗和日常維護等行為。
(二)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管理部門進行了明確。為明確
建築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的職責劃分,《管理辦法》確定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分層次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
(三)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責任人進行了明確。按照所有權人負責的原則來確定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責任人,並對一些另有約定和無法直接確定責任人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四)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技術規範,並參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對外立面清洗頻次、實施方式、質量要求、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費用籌措方式進行了明確。經費是工作實施的重要保障和支撐,《管理辦法》明確了以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作為經費的承擔主體,並依據建築物管理模式明確了費用籌集方式,同時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構建了資金多元籌措機制,保障工作開展。
(六)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屬地責任進行了壓實。《管理辦法》明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中的日常檢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壓實了屬地的主體責任。這種制度設計有利於充分發揮街(鎮)及時發現問題、快速處置問題的便利和優勢,同時加強層級管理,把具體事務性管理工作壓實在基層一線。
(二)外立面為石材、瓷面磚、水性塗料及其它材質的,清洗頻次如下:標誌性建築每年不少於2次,城市雕塑及建築小品每2年不少於1次,公共建築每2年不少於1次,小區建築每3年不少於1次;
(三)外立面為噴塗塗料的,除按前項規定的頻次進行清洗外,每5年至少粉刷1次;
(四)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築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刷;
第九條 公共設施應當定期清洗保潔,至少每6個月清洗一次,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環衛、公交候車、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與人民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公共設施至少每1個月清洗1次。
道路隔音屏每年不少於6次,限高龍門架、道路欄桿每年不少於2次,人行天橋、地下隧(通)道每2年不少於1次,橋樑及高架路每5年不少於1次。
第十條 本市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級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對建築物和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一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可以自行實施保持整潔工作,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它單位組織實施。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作業單位及其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並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由建築物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承擔。
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構)築物,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如符合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可由物業管理單位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所需費用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建築物保持整潔的責任人進行籌集。
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調動和整合社會資源,豐富和拓展資金來源,形成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保障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開展。
第十三條 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清洗劑、
建築塗料等產品,保證作業質量,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保持整潔責任人應當建立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檔案記錄,並在檔案中載明定期保持整潔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發現建築物外立面不符合本辦法要求、對城市容貌造成影響的,應當通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檢查,通過公告提示、書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潔責任人按時限要求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損害建(構)築物和外立面公共設施整潔、美觀和完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未依法處理的;
(二)未按本辦法統一組織開展建(構)築物外立面和公共設施的清洗保潔工作的;
(三)違法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未按本辦法要求確定保持整潔責任人的;
(五)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定期清洗保潔或未按要求清洗保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印發的通知
穗城管規字〔2019〕7號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南沙區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現將《廣州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12月25日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
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和完好,營造宜居宜業宜游的城市生活環境,助推老城市煥發新活力,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在廣泛徵求市直各職能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城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填補制度空白的需要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制定發布建(構)築物外立面管理辦法。現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對建築物外立面管理是有要求,但比較巨觀,缺乏具體操作條款。國內城市如北京(2000年發布)和深圳(2010年發布)等均已出台建築物外立面管理相關法規,我市亟待制定出台《管理辦法》。
(二)是滿足市民民眾對乾淨整潔城市環境嚮往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持續開展乾淨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建設,通過創建容貌示範社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示範街(鎮)和"廁所革命"以及垃圾分類等工作,城市環境面貌越來越好,更加宜業宜居宜游。但是,目前部分建築物外立面由於長期無人維護管理,出現明顯污跡、積灰或者嚴重變色等影響市容環境情形,較大地影響了整體的城市環境面貌和市民民眾的視覺體驗以及生活居住的幸福感,離市民民眾對乾淨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的期盼還有不小的差距,必須儘早出台《管理辦法》,加強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管理。
(三)是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外立面(以下簡稱"建築物外立面")既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元素,也是傳承建築文化、承接城市歷史的重要載體。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完好,關乎城市品質,體現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水平。而當前我市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對"誰來保潔、怎么操作、具體標準"等關鍵問題都沒有明文規定和規範,不利於責任到人、落實落細落小,對表對標城市管理精細化品質化要求仍需進一步補短板。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定義、行政管理職責、責任人的確定、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實施方式、費用籌措、監督管理等。。
(一)對《管理辦法》的主要概念進行了定義。將"建築物外立面"定義為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外側立面,如不含公共設施,則稱"建(構)築物",將"保持整潔"定義為對建築物外立面的定期清洗和日常維護等行為。
(二)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管理部門進行了明確。為明確
建築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的職責劃分,《管理辦法》確定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分層次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
(三)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責任人進行了明確。按照所有權人負責的原則來確定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責任人,並對一些另有約定和無法直接確定責任人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四)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技術規範,並參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總體要求和對外立面清洗頻次、實施方式、質量要求、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費用籌措方式進行了明確。經費是工作實施的重要保障和支撐,《管理辦法》明確了以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作為經費的承擔主體,並依據建築物管理模式明確了費用籌集方式,同時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構建了資金多元籌措機制,保障工作開展。
(六)對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屬地責任進行了壓實。《管理辦法》明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中的日常檢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壓實了屬地的主體責任。這種制度設計有利於充分發揮街(鎮)及時發現問題、快速處置問題的便利和優勢,同時加強層級管理,把具體事務性管理工作壓實在基層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