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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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9年4月8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違法建設的處置,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使用安全管理,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範圍內以及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屋使用應當遵循合法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負責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治安、應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園林、文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危險房屋督促治理以及應急搶險等工作。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房屋使用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協會依法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實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誠信評價等情況;
(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報告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房屋地址查詢房屋使用安全等級提供便利。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應急搶險、危險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裝飾裝修房屋符合相關規定;
(三)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
(五)防治白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市各級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應急搶險等活動。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檢查、鑑定、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房屋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並根據需要採取警示、圍蔽等防護措施。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費用,可以按規定從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已危及周邊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及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二)將住宅改為倉庫存放經營性酸、鹼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非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四)非法改建房屋;
(五)其他危及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影響房屋外立面安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十六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房屋使用權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房屋結構、樓面荷載、白蟻防治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社區格線員或者相關巡查人員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和信息採集,並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區格線員或者相關巡查人員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業務培訓,對上報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進行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予以登記,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負責房屋、規劃管理等工作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檢查和管理中發現房屋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告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違法建設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行為,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或者管理規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三)需要拆改房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危及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
(四)房屋外立面出現異常變形、嚴重脫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已採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不再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鑑定,並將鑑定報告告知利害關係人:
(一)距離兩倍開挖深度範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於《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距離捷運、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邊緣兩倍埋深範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房屋存在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使用安全鑑定通知書》,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相鄰權利人和房屋使用權人。
第二十二條房屋存在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第二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具備至少1名國家註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設施設備和經營場所等條件,並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交下列信息:
(一)營業執照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身份信息;
(三)技術人員資格證信息;
(四)專業設施設備、經營場所證明等信息。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備案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鑑定,應當有2名以上房屋使用安全鑑定人員參加;對特別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可以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使用安全鑑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應當按照業務規範和標準開展鑑定活動,製作鑑定報告並及時送達鑑定委託人,同時將鑑定報告上傳至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報告應當由國家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對其出具的鑑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建立並保管房屋使用安全鑑定業務檔案。
第二十六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鑑定行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行為、備案情況等進行誠信評價。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鑑定報告進行抽查,發現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鑑定報告存在虛假或者重大失實的,依法予以處罰,納入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通報負責發展改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增加抽檢頻次。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七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鑑定確認。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明顯的位置懸掛危險房屋標誌,並按照房屋使用安全鑑定結論,採取維修、加固搶險等解危措施;解危之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提醒利害關係人以及過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第二十八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治理情況進行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危險房屋的,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督促其治理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將其納入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實行誠信評價;同時告知相鄰權利人和房屋使用權人,指導其採取防範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房屋,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代管並進行危房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權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30天;但公告期間房屋出現危險情形需要立即治理的,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條設定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以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藉故阻撓。
第三十一條禁止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危險房屋清單提供給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民政、教育、文化等工作的部門和公安機關。以清單內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證照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
第三十二條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經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危險房屋治理費用補助。
危險房屋治理費用補助的範圍、標準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委託房屋使用安全鑑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搶險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按規定從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經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申請臨時住房安置,租金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計收;其他申請臨時住房安置的,按照市場標準計收租金。
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限期遷出臨時住房;逾期不搬的,按照市場標準計收租金,並將其納入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實行誠信評價。
第三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負責規劃、建設、園林、文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搶險,不增加建築面積、建築總高度、建築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和不變更使用性質的,免於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在維修、加固搶險過程中,擅自增加建築面積、建築總高度、建築層數的,按照違法建設予以處置。
危險房屋的共有權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採取解危措施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磚木結構房屋以及經鑑定為嚴重損壞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其所有權人可以憑不動產權屬證明、房地產現狀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向負責規劃管理工作的部門申請原址重建,但不得增加建築面積和建築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係和使用性質,且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涉及相鄰權利人利益的,負責規劃管理工作的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其意見。
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簡化原址重建項目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審批流程。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三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建立應急搶險專家庫,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開展應急搶險、培訓演練等各項工作的經費。
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隊伍。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隊伍應當配備搶險救援必需的物資、裝備器材、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通訊工具。
第三十八條市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區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的指導,並組織協調重大和跨區的應急搶險。
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修指揮機構應當編制和及時修訂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應急值守、信息報送、培訓演練、風險評估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因颱風、暴雨、火災等事件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妥善處理措施,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搶險和事故調查。
區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後,應當及時派員到場組織實施應急搶險,並將房屋突發險情和處置情況報告市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實施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負責交通、園林、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工作的部門和供電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後予以修復或者補償。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照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他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四十二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契約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10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的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施設備和經營場所等條件,並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交下列信息:
(一)營業執照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以及技術人員身份信息;
(三)專業設施設備、經營場所證明等信息。
白蟻防治單位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備案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白蟻防治單位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行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白蟻防治單位的白蟻防治行為、備案情況等進行誠信評價。
白蟻防治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第四十六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併委託給工程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託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後,由白蟻防治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的部門提交白蟻預防工程驗收材料。
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相關材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或者及時採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未及時採取解危措施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建設、施工等單位未採取有效安全保護措施或者排除危險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增加樓面荷載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住宅改為倉庫存放經營性酸、鹼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險性物品的,由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非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二)出具的鑑定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受到前款規定處罰的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鑑定人員,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採取限制其參加政府採購、限制從事房屋使用安全鑑定活動等懲戒措施。
第五十三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任免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規定》共8章55條,內容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房屋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法律責任等。《規定》設立的主要制度如下:
(一)關於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責任。一是加強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日常維護義務,避免或者延緩房屋損毀,延長房屋使用壽命。《規定》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採取防護措施。二是推動危房治理,維護公共安全,細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危房治理義務。《規定》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危險房屋標誌,及時採取解危措施;暫不能排險解危的,應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提醒利害關係人;危險房屋不得出租,或作為經營場所。
(二)關於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管理模式。一是鑒於原《規定》有關房屋使用安全鑑定以及白蟻防治單位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註冊的管理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規定》將上述內容予以刪除。二是為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改變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管理模式。《規定》簡化了房屋使用安全鑑定以及白蟻防治單位的備案程式,將提交材料改為提交相關信息;並將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備案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向社會公開,促進市場良性競爭。同時,由於房屋安全鑑定是一項技術性較強且關係公共安全的行業,應對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有所要求,因此明確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一名國家註冊結構工程師。三是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對房屋使用安全鑑定報告進行抽查,發現失實鑑定報告的,與發改、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聯動,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監管過程中增加抽檢頻次;同時對於出具虛假鑑定報告或鑑定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三)關於推動危房治理的相關措施。一是加強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房屋的管理。對於危險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原《規定》缺乏相應約束措施。針對這個問題,《規定》明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同時明確公眾可通過房屋地址查詢房屋安全等級。二是明確危險房屋治理經費的出處。危險房屋治理經費可依法依規從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經營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住房公積金中列支。三是簡化維修、加固搶險審批流程,擴大原址重建範圍,推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積極履行安全責任。《規定》鼓勵老舊房屋進行自我更新,促進居民生活環境的改善,明確維修、加固搶險不增加建築面積、建築總高度、建築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和不變更使用性質的,免於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將原址重建範圍擴大為磚木結構房屋以及經鑑定為嚴重損壞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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