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白城市政府機構,現任領導是孫乃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所屬部門:白城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白城市
  • 局長:孫乃岩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並監督管理。
  (三)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近、中、遠期規劃,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宣傳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五)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違法建設、建築垃圾運輸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六)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及牌匾設定設計導則;負責市區建築物外立面及商鋪裝修和牌匾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智慧城管平台建設,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精細化、數位化、智慧化。
  (八)負責對洮北區、白城經濟開發區、白城工業園區、白城市生態新區、查乾浩特旅遊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考評。
  (九)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監辦檢查、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勞資、國有資產和黨建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共青團、工會和婦聯工作;承擔保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負責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承辦本局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審查;負責指導行政執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本系統執法人員培訓、指導、監督、檢查及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負責指導、監督跨區域重大執法案件及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科(考核監督科)。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負責城區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及牌匾設定設計導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協調、督導等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和獎勵機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社會監督評價體系;負責智慧城市運行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對洮北區、白城經濟開發區、白城工業園區、白城市生態新區、查乾浩特旅遊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考評。

人員編制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所需人員編制從原白城市經濟技術合作局連人帶編劃轉7名行政編制,從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城市水利局、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連人帶編各劃轉1名行政編制;部門領導職數3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所需人員編制從原白城市經濟技術合作局連人帶編劃轉。

其他事項

  (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統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要建立協調、監督、反饋和銜接工作機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職責管轄範圍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理結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孫乃岩
副局長:徐樹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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