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在1998.04.2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2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設定和張貼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
(一)通過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臨街櫥窗、布幅、汽球、廣告欄等媒體或其他形式設定的廣告;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上或空間地帶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汽車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媒體或形式在戶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批和廣告內容審查;負責廣告發布前的登記和發布後的監督檢查。
城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監督管理。
規劃、環衛、城建、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配合。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設定、張貼: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
(三)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
(四)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五)弄虛作假的;
(六)貶低同類產品的。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規格設定。路牌廣告及大型霓虹燈、燈箱、電子翻盤廣告設定完畢後,須拍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廣告客戶或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廣告業務,應按規定查驗客戶證明,審查廣告內容。證明不全、內容不實的,不得設定、張貼。
第十條 戶外廣告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訂,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物價管理部門備案。工商、物價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所制訂的收費標準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核准範圍內經營廣告,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和會計帳簿,使用專用發票,依法納稅,並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審批登記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經營戶外廣告,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備經營廣告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三)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經營者改變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地方性的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由舉辦人向市城管委申請定點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外地廣告經營者在我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廣告經營許可證》和介紹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 張貼戶外廣告,應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批准,在張貼的廣告上加蓋專用章後方可張貼。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外,還應當分別不同對象提交下列證明:
(一)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分別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
(二)團體、事業單位提交本單位的證明;
(三)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
(四)個人應提交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場地管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遵守城市管理規定,有利於美化城市環境,不得妨礙交通和市政設施,不得影響市容景觀和建築物的採光。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當定期清洗、油飾、維護戶外廣告。不得出現缺字、斷行、污染、破損、鏽蝕等現象。
政府機關、名勝古蹟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定、張貼廣告的區域,不得設定、張貼廣告。
第十九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持場地圖紙及廣告彩圖等有關資料到市城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城管部門應當結合廣告設定地點的環境,對廣告的外形、體量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發布前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手續及有關證明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內容的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城管部門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戶外廣告有缺字、斷行、破損、污染、鏽蝕等情況,應當責成設定單位及時修整。
第二十二條 路牌廣告、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廣告的設定地點由市城管部門提出方案,會同市規劃、工商等部門共同審定,由市城管部門安排使用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經市城管部門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者其經營管理的場地和設施,設定戶外廣告或者為設定戶外廣告服務,其提供的場地或者設施所獲收益,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凡城市建設和整頓市容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由規劃、城管部門事先通知廣告設定單位在限期內無條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門強行拆除。
第五章 張貼廣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過批准,在本市張貼各類廣告,必須按規定張貼在統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不得在牆壁、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電桿上隨意張貼。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廣告欄由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定、管理和維修。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的廣告,應當保持整潔美觀,自張貼之日起五日內不得復蓋。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或廣告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和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城管部門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其他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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