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共五章 四十四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和服務水平,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綜合行政執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領域、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第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嚴格依法、公正公開、規範文明、權責一致、以人為本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領導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考核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接受上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住房公積金、環境保護、工商、公安、水務、食品藥品、民政、發展改革、人民防空、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第二章 執法範圍
第八條 下列範圍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法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已批准納入市轄各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範圍的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繼續實施。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範圍和省人民政府確定已調整集中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範圍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權,需要列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權實施的區域、具體事項和時間,按照市政府要求或者經依法批准的方案執行。
第九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一)跨區(市、縣)行政區域的案件;
(二)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市級部門管轄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案件。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實施相關的行政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列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權和其有關的行政強制權,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決定無效。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列入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條件、依據、程式、幅度、方式等信息,通過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台、本部門入口網站或者政務公示欄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全市統一格線劃分,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實行格線化管理。
第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不得少於2人,統一規範著制式服裝,佩帶統一的執法標誌標識,攜帶執法記錄儀,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第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二)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三)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音像、文字等方式,進行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四)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執法人員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七)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依法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九)規範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檔案,按照規定完整保存;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應當製作查封、扣押清單,準確寫明所查封、扣押財產的名稱、種類、材料、規格、質地、數量和完好程度等詳細情況,當場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本部門和當事人分別保存。
第十九條 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事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勸阻,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勸阻,將相關證據資料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先發現違法行為的一方進行證據固定,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依法處理。協商不成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向對方移交證據資料。
第二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活動中需要進行鑑定、檢驗、檢測的,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檢驗、檢測。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支持配合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認定違法事實所需證明或者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需求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或者提供,不得收取費用。不能出具或者提供的,應當說明理由。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重大、複雜、疑難、爭議較大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違法行為時,可以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到場協助、參與對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勘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協助、參與現場檢查、勘驗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移送、提供的證據、證明和其他資料,應當進行覆核,經覆核屬實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應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對執法主體、管轄許可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執法程式等進行法制審核,並且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有關的執法文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不當的,應當自收到情況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核實,確有不當的,及時糾正,確有不當但未糾正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監督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情況通報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管活動應當依法進行,按照規定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且將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過程和結果等及時向社會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失信行為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相關信用信息平台進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綜合行政執法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普遍性、熱點難點等問題;
(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溝通協調製度,明確雙方銜接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案件移送、監督制約及其他相關要求。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溝通協調製度。
第三十二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台,並且確保該平台信息採集共享、指揮調度、督察督辦、信用管理、執法業務培訓、公眾參與等功能正常發揮。
第三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且嚴格執行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執法責任、案件公示、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執法評議考核、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執法內部流程管理。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監督。
第三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對本部門、本系統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考核,不斷提高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作為本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綜合行政執法協管人員從事法制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和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第三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執法執勤所需車輛、調查取證、通訊等裝備設備,按照規定規範管理,保障執法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式樣和標準執行。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規範管理全市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標識編號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所需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執法經費來源。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和保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活動,對阻礙執法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及時依法處置。
第四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不斷完善和充分利用全市統一的城市管理電話服務平台,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四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實行首問責任制。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受理和核實處理投訴舉報。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並且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三)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五)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執法經費來源的;
(六)開展執法活動時,未著制式服裝,未使用執法標誌標識,或者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七)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1日公布的《貴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三十四、《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一)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第三項和第六項合併作為第三項,修改為:“市場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及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和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申請迴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二)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三)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音像、文字等方式,進行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四)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六)除執法人員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七)使用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
  (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依法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九)規範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檔案,按照規定完整保存;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四)第二十二條中的“資質”修改為“技術條件”。
  (五)第二十五條中的“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法制機構”修改為“從事法制工作的機構”。
  (六)刪除第三十條。
  (七)第四十三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刪除其中的“通報批評”。

政策解讀

更新日期:2017-12-14 15:58:35來源:
《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已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城市管理領域改革的大事,《辦法》的出台和實施,與政府部門、有關企業和人民民眾的工作、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為了更好地推動《辦法》的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為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範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式,提高執法效能和水平,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國家、省、市的新要求,需要對綜合行政執法進行政府立法。其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和中央編辦《關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5號),分別對綜合行政執法的管理體制、執法範圍、工作保障和涉及的立法工作等提出了具體要求。2016年,省委、省政府下發《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6〕1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全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16〕66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的上述改革要求。市委、市政府2017年7月印發《貴陽市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築黨發〔2017〕12號),市委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8月通過了《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對本市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制定《辦法》是其中的重要工作任務,是落實並深入推進兩項改革的具體要求和體現,是規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是使改革與立法決策相銜接,實現深化改革與法制保障有機統一的需要。
(二)是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的需要
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精細、執法規範、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建設,是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的重要內容。改革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整合城市管理和與城市管理、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事項的執法主體,最佳化執法力量,創新執法方式,規範執法權力運行,提升執法效能和治理能力,則是重要的路徑和手段。在整合綜合行政執法主體和調整職能的基礎上制定《辦法》,對整合、調整後的綜合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和執法的範圍、規範、保障、運行機制等進行規範,為深入推進改革提供剛性制度支撐,實現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增強城市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解決好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消除短板,進一步提升服務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城市高效有序運行,為建設公平共享創新型中心城市注入新活力。
(三)是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需要
2002年3月,本市經依法批准,在市轄各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市政府出台了規章《貴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自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改變了過去各部門分散、“突擊”、“運動式”的執法狀況,依法查處了大批違法行為,對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本市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任務日益繁重,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對進一步規範、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同時,國家、省、市關於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檔案對管理體制、執法範圍、執法規範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舊《辦法》的一些規定與這一系列新的要求不一致。為此,必須在全面梳理舊《辦法》各項規定的基礎上修改完善,重新制定《辦法》,明晰綜合行政執法新的管理體制、新的執法範圍和詳細規定執法規範、保障措施等內容,適應新形勢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確保本市深入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依法有序深入推進。
基於上述情況,重新制定《辦法》,同時廢止舊《辦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的法律、法規及參考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的法律、法規及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
4.中央編辦《關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5號)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
6. 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34號令)
7.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6〕12號)
8.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全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16〕66號)
9.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跨部門跨領域調整集中行政執法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黔府辦發〔2017〕53號)
10.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協調配合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黔綜改〔2017〕l號)
11.市委、市政府《貴陽市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築黨發〔2017〕12號)
12.市委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的《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1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委安排和市政府2017年立法計畫的要求,市城管局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帶著問題赴北京、上海、成都、昆明、海口、秦皇島、呼和浩特、徐州和貴州興義、銅仁等地進行考察學習,借鑑外地做法,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辦法(初稿)》,市法制局提前介入指導並參與論證。市城管局經對《辦法(初稿)》進行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檔案規定進行審查、修改,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發徵求意見函、召開徵求意見會、在市政府和市城管局及市法制局入口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各區(市、縣)政府、有關企業、市政府法律顧問、社會各界以及廣大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充分吸納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建議,經反覆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17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五章四十四條,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總則(第一章)
一是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第一條、第二條對制定《辦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進行了規範。同時,為便於理解“綜合行政執法”,依據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對這一概念進行了界定。二是為確保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堅持公正公開文明執法,改進執法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三條對綜合行政執法應遵循的原則進行了規定。三是由於綜合行政執法涉及市、區(市、縣)政府及其多家職能部門,為確保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職,第四條至第六條對本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相應規定。四是為提高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第七條規定了法制宣傳的責任主體。
(二)關於執法範圍(第二章)
一是為進一步理順城市執法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明確劃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和國家、省、市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對綜合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範圍及其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同時,為與2002年經依法批准在市轄各區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相銜接,結合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第八條第二款進行了相應規定。二是為確保超出本次確定範圍和黔府辦發〔2017〕53號檔案確定範圍外以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合法性,依據《行政處罰法》和中發〔2015〕37號、黔黨發〔2016〕12號檔案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了報批的責任主體和程式。三是結合本市綜合執法部門現有執法力量難以“一刀切”地承接納入綜合執法範圍的所有行政處罰及其有關的行政強制事項,築黨發〔2017〕12號檔案明確“按照分步驟、分批次、分階段的方式逐步劃轉,2017年9月底前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要求:除南明、花溪、白雲、清鎮、修文等試點區域外,其他非試點區(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原則上2018年全面推開。為與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銜接,第八條第四款進行了相應規定。四是為合理劃分市、區(市、縣)兩級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邊界,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第九條明確了兩級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管轄許可權。
(三)關於執法規範(第三章)
一是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執法透明度,第十二條對公示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及其相關信息的責任主體、內容進行了規定。二是為提高執法效率,精準執法,實現服務管理全覆蓋,提升城市服務管理的有效性、針對性,第十三條規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格線化管理。三是為規範綜合行政執法程式和執法行為,督促、引導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對綜合行政執法活動中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程式規範進行了詳細規定。四是為科學劃分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管理邊界,實現執法與日常監管的無縫銜接,既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配合,提高執法及管理效率,按照黔綜改〔2017〕l號檔案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相應工作程式、方式和具體措施。五是為最佳化服務管理,防止人情監管、選擇執法、執法擾民、執法不公等問題,創新服務監管模式,按照國辦發〔2015〕58號檔案關於“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相應的服務監管模式。六是為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條規定信用管理制度。
(四)關於執法保障與責任追究(第四章)
一是為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解決好涉及工作中的重大、普遍性、熱點難點、協調配合等問題,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建立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溝通協調製度的責任主體和具體內容。二是為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在綜合行政執法中的作用,推進並實現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提高執法效率,第三十二條對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數位化信息平台進行了規定。三是為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執法流程管控,提高執法質量,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相應監督措施。四是為使綜合行政執法在人、財、物和執法秩序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確保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了相應保障措施。五是為使《辦法》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實施,加強內外監督,引導、督促和保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對電話平台建設、舉報投訴制度和違法責任追究措施等進行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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