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貴陽市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推進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貴陽高新區”)開發建設,規範貴陽高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 通過時間:2009年5月4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
  • 條數:三條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貴陽高新區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委託和行政處罰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貴陽高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的範圍:
(一)由市安監部門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二)由市建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三)由市人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四)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五)由市房地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六)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八)由市林業綠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九) 由市城市綜合執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能;
(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在貴陽高新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划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事項,由市城鄉規劃、城市綜合執法行政機關會同貴陽高新區管理部門設定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城管、建設等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貴陽高新區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內容應當包含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組織)、委託事項、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
行政許可委託,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機關和委託行政許可內容予以公告。
第五條委託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第六條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貴陽國家高新
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
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加快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本市在全省率先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性跨越,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快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的決定》(築黨發〔2009〕8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二條規定:“高新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享有市級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市發改、經貿、建設、環保、林業綠化、人防、房產保障和房產管理、城管、統計、人事等相關部門,要儘快完善市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許可權的委託。”為落實該《決定》,保障在高新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合法有效實施,需要依法賦予高新區有關部門的相關行政執法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制定《貴陽市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高新區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進行規範,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決定》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將制定《規定》列入了2009年的立法計畫。高新區管委會認真做好前期調研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辦積極配合,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結合高新區管理的實際,市政府法制辦會同高新區管委會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規劃、建設、人事、城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人防、勞動和社會保障、林業綠化、安監等部門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幾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9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範圍。
為確保《決定》關於高新區管理許可權目標的實現,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有效地推進高新區的建設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第三條明確了在高新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範圍。
(二)關於委託和受委託的主體。
高新區目前建設發展中主要涉及市規劃、建設、人事、城管、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人防、勞動和社會保障、林業綠化、安監等部門實施的部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為了實施有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明確了高新區建設發展中所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委託和受委託主體。
(三)關於委託方式及要求。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委託是一種法律行為,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影響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確保高新區建設發展中所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依法有效實施,維護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就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方式及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的條件。
由於委託處罰是代理行政機關行使處罰權,其行使的處罰權是促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服從行政管理的法律後盾,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得利用處罰權謀求部門利益或團體利益,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規定》第五條對受委託組織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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