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金陽新區開發建設,規範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金陽新區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委託和行政處罰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金陽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的範圍:
(一)由市規划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二)由市建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三)由市人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四)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五)由市房地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六)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八)由市林業綠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等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金陽新區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內容應當包含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組織)、委託事項、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
行政許可委託,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機關和委託行政許可內容予以公告。
第五條 委託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第六條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受季托行政機關(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委託暫行規定》的起草說明
2005年春節期間,胡錦濤總書記視察貴陽時,對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給予了充分肯定,指示“要建好金陽新區”。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把金陽新區建設成為貴州省的“浦東”。為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對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新要求,搶抓機遇,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把金陽新區打造成全省、全市改革開放的前沿,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更快更好推進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決定》(築黨發〔2005〕16號),在第三條中明確提出了“創新體制機制,確保金陽新區開發建設高效能運轉,金陽新區開發建設實行封閉運行。市委、市政府授權金陽新區管委會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和省下放給市級的管理許可權,依法實行區內統一管理。金陽新區管委會設立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涉及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由市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委託其辦理,具體委託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制定,並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更快更好推進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決定》(築黨發〔2005〕16號)檔案,保障金陽新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合法有效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須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制定《貴陽市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
3、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更快更好推進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決定》(築黨發〔2005〕〕16號)。
(二)制定過程:
《決定》確定在金陽新區實行封閉化統一管理後,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法制辦立即組織專人就相關配套措施進行了調研,針對金陽新區建設的實際,為提高開發建設工作效率,提出對直接影響金陽新區開發建設進程的有關建設、規劃方面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委託方式由金陽新區相關行政機關和組織實施,於今年5月擬出《規定》的草稿,徵求了市相關部門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金陽新區管委會對所徵求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結合金陽建設實際,反覆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為保證《決定》關於金陽新區開發建設封閉運行目標的實現,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有效更快更好地推進金陽新區的開發建設,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上述規定,對直接影響金陽新區當前開發建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了以委託執法方式在區內實施運行。
(二)關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的範圍
市委、市政府《關於更快更好推進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決定》(築黨發〔2005〕16號)第三條提出“市委、市政府授權金陽新區管委會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和省下放給市級的管理許可權,依法實行區內統一管理。金陽新區管委會設立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涉及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享有市級管理許可權,由市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委託其辦理”。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上述要求,金陽新區管委會經與市有關職能部門對接,在《規定》第三條中將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範圍明確為:(一)由市規划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二)由市建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三)由市人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四)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五)由市房地產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六)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八)由市林業綠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三)關於行政處罰委託中受委託組織的條件
行政處罰委託受託組織的條件,《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為:(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四)關於委託方式及要求
《規定》第四條明確了金陽新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方式為書面委託方式,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組織)、委託事項、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內容。《規定》施行後10日內,市有關行政機關應提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方案,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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