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貴陽市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為推進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小孟工業園區”)開發建設,規範小孟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 成立時間:2010年3月23日起
檔案全文,制定說明,

檔案全文

第二條
本市小孟工業園區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委託和行政處罰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小孟工業園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的範圍:
(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三)由市交通運輸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四)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五)由市衛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能;
(六)由市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七)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八)由市林業綠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九)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十)由花溪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孟關鄉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十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能。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准已經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機關和花溪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孟關鄉人民政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據本規定委託小河區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小河區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內容應當包含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組織)、委託事項、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
行政許可委託,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五條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說明

關於《貴陽市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裝備製造業發展步伐,培育生態產業,推動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關於振興工業經濟若干政策的意見》(築黨發〔2009〕14號)、《貴陽市裝備製造業振興與發展實施計畫》、《關於加快全市工業園區建設的意見》(築黨發〔2009〕15號)。為貫徹落實上述檔案精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實施意見》(築黨辦發〔2009〕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享有市級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市發改、經貿、公安、規劃、建設、環保、林業綠化、人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管、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授權或委託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對小孟工業園區行使市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權。”
為落實好《實施意見》,保障在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小孟工業園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合法有效實施,需要依法賦予小河區有關部門相關行政執法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制定《貴陽市小河——孟關裝備製造業生態工業園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在小孟工業園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進行規範,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小河區政府認真做好前期調研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局積極配合,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小孟工業園區管理的實際,會同小河區政府起草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衛生、人防、林業綠化、教育、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結合徵求意見情況,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範圍
為確保《實施意見》關於小孟工業園區管理許可權目標的實現,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有效推進小孟工業園區的建設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第三條明確了在小孟工業園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範圍。
(二)關於委託和受委託的主體
小孟工業園區的建設發展,目前主要涉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人防、林業綠化、教育、安監等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所屬相關部門實施的部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為實施有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明確了小孟工業園區建設發展中所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委託和受委託主體。
(三)關於委託方式及要求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委託是一種法律行為,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並影響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確保小孟工業園區建設發展中所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依法有效實施,維護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就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方式及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規則
行政許可權和處罰權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一般應由行政機關自己行使,不得隨意轉移。但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依法將自己法定的行政許可權或處罰權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行使。由於行政許可權和處罰權是公權力,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保護,其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慎重,不得濫用。因此,在委託實施這一職權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規則: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應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受委託職權;受委託機關或組織不得再委託,委託機關應對委託行政許可或處罰事項的行使負責監督、並要承擔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處罰的法律責任。從而確保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和處罰既依法行使,又滿足行政管理的需要。為此,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對小孟工業園區建設發展中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委託規則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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