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經2021年4月30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2021年4月30日
  • 批准時間: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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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共9章63條,堅持人民至上、排堵保暢、最佳化環境、回應關切,為貴陽市有效開展新形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建設、治理、服務,規範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理,引領、規範各方有序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業發展,推動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難題,打贏打好交通治堵攻堅戰,提供了正確的思路、適當的路徑、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內容解析

《條例》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從過去的“管理”轉向“治理”和“服務”,以方便民眾出行、保障出行安全為出發點,注重聽取民眾意見建議,體現人文關懷。為解決停車難、停靠難、借道難等問題,第三十七條結合實際對停車路段標誌標線設定、其他車輛臨時停車、借用車道等相關行為作出了規範。
其中,為規範執法部門電子監控抓拍違法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防止隱蔽式執法、逐利執法,強化規範管理,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在禁止停車路段設定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路段應當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
為最大限度滿足出租汽車和單位交通車臨時停車上下客的停車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其停靠和借道對道路通行能力的影響,《條例》規定:出租汽車、旅遊客車和單位交通車可以在未設定專用停靠點的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必須即停即走,不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出租汽車可以借用公交站(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礙公交汽車進出站(點)和停靠;校車、大中型客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在專用車道停靠;在特定路段、時間,允許包括社會車輛在內的其他車輛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影響公交汽車通行。
此外,《條例》明確,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交通組織及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隔離設施的設定進行評估,聽取公眾意見,科學合理地進行調整。
未達駕駛年齡 禁止駕駛非機動車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未成年人違法騎行家有腳踏車、共享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條例》明確“禁止將非機動車提供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未成年人使用”。
《條例》還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建設、改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人過街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已建城市主幹道能夠滿足設定非機動車道條件的,應當設定非機動車道。
駕駛機動車不得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
《條例》明確:駕駛機動車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腳、吸菸、使用頭戴式耳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本規定,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元罰款。
其中,明確要求不得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一是根據執法實踐,考慮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對安全駕駛的不利影響,合理把握無害性底線,確定執法適用標準;二是學習借鑑蘇州市、南京市、西安市等外地城市的做法,確定高度為四厘米以上。
在積水路段遇行人 機動車要減速慢行或避讓
鑒於文明行車是對駕駛人員的基本要求,結合貴陽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經驗,《條例》在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的規定中,明確要求機動車行經有積水、泥濘、碎石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時,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以此充實和完善文明行車的行為規範。

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劃建設、交通參與、道路通行、事故處理和服務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則,推廣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創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綜合治理;
(三)定期聽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四)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管理裝備和設施建設、維護、更新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考核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站(點)道路運輸安全的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維護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占用與挖掘城市道路、運輸生活垃圾與建築垃圾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車輛產品質量和車輛銷售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建立並實施農機車輛及其駕駛人服務管理制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大數據、財政、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對本協會成員車輛生產、銷售、安全運營等活動的服務指導,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制定計畫,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知法尊法守法和文明出行。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播放、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倡導綠色、安全、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道路交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建議,勸阻、投訴舉報導路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健全受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議和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途徑和反饋時間等,及時受理工作建議和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情況反饋建議人和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等主管部門,每五年編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按年度編制實施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遵循有序、安全和暢通的原則,體現綠色出行、公交優先、科學管理和人文關懷的理念,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交通參與人的意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包括現狀分析、工作目標、管理對策、經費保障等內容,並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  在道路上開口或者封閉路口,設定、調整客運站(點)、公交站(點)、公交線路、公交專用車道,應當徵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建設、改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人過街設施和無障礙設施,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
已建城市主幹道能夠滿足設定非機動車道條件的,應當設定非機動車道。
旅遊景區(點)、商業區、車站、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周邊和城市主幹道交叉口,應當根據道路條件設定立體行人過街設施。
城市快速路應當採用立體行人過街設施。
第十三條  已投入使用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道路停車泊位和交通安全設施因道路交通情況的變化,易導致交通擁堵、存在安全隱患和妨礙無障礙通行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改進方案並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和其他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交通影響評價。
前款建設工程項目對道路交通有不利影響的,應當調整設計方案,消除不利影響。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停車場,出入口應當避開公交站(點)。
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的主道不得設定停車泊位。
占用城市次乾車行道設定停車泊位的,單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4米,非單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8米。
占用人行道設定停車泊位的,次幹道人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3米,主幹道和繁華路段人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4米。
占用其他場地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執行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交通參與
第十六條  營運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應當接入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並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調取和使用監管平台的行駛記錄信息,行駛記錄信息可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載貨汽車駕駛人應當主動告知裝貨單位或者作業人員車輛核載質量,裝貨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核實,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載質量。
第十八條  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乘車人不得有搶奪方向盤或者謾罵、毆打駕駛人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公共汽車駕駛人遇有乘車人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將車停至安全位置,報警等候處理,不得有與乘車人謾罵、互毆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鼓勵乘車人勸阻、制止和舉報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本市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網路貨物運輸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將企業基礎信息、車輛及其營運等信息錄入各自相應信息系統,並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第二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安全狀況和交通需求,會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投放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數量,向社會公布,並採取措施引導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服務企業規範有序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和數量有序投放腳踏車,履行管理責任,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提供服務的腳踏車。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承租人,應當遵守租賃約定,按照規定騎行,有序停放,愛護腳踏車和停放設施,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環境秩序。
未設定非機動車道的區域,不鼓勵發展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未經依法許可生產或者不符合機動車、非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機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
第二十二條  購買依法生產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規定,經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牌證並安裝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車輛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下肢殘疾;
(三)年滿16周歲;
(四)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六)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或者身體缺陷。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辦理登記手續,免費核發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張貼專用標識。
《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該技術規範的電動腳踏車,按照規定實行過渡期管理,核發、懸掛臨時通行標識。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在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手續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非機動車號牌變形、殘缺、褪色、字跡模糊、滅失、丟失和損毀的,所有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登記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免費補換。
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安裝、使用不合格的排氣管和照明裝置的;
(二)安裝、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
(三)在車身上貼上、噴塗遮擋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的;
(四)使用反光漆面改變已登記的車身顏色的;
(五)改裝、改動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和限速、腳踏騎行裝置,以及加裝其他動力裝置的;
(六)非機動車號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補換,並被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提示補換之日起20日內仍未補換的;
(七)偽造、變造和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行駛證、車架編碼、號牌,以及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責任:
(一)市轄各區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二)縣(市)轄區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三)公路範圍內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公路管理許可權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經費,按照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設定、調整和撤銷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徵得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向社會公示。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通行安全和暢通需求,提出設定、調整和撤銷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旅遊景區(點)、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施劃臨時停車區域供上下遊客和放學上學期間接送學生的車輛臨時停放的,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採納,並組織施劃。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統一設定停車標識和公示牌,公示設定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收費停車泊位還應當公示經營管理單位名稱、收費項目與標準、計費時段與方式、停車費減免條件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車站、機場、碼頭、旅遊景區(點)、商場、醫院、學校、幼稚園、大型住宅小區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最佳化交通組織,採取合理化措施維護其管理範圍內的交通秩序,協助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疏導交通。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園林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管轄範圍內的前款規定場所周邊進行交通擁堵治理。
第二十九條  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視線不好、道口較多等易發交通事故和經過集鎮、鄉村居住區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必要時改建公路。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維護。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設定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和其他影響指引交通行為的設施;
(二)塗改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三)設定干擾駕駛人視覺的燈源和其他容易產生眩光、反光效果的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交通組織及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隔離設施的設定進行評估,聽取吸納公眾意見,科學合理地進行調整。
第五章  通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區貨車和機車的通行數量;
(二)劃定限制、禁止通行的車輛類型、時間和區域;
(三)設定單行線;
(四)有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遇有大型民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所需大型運輸車輛的通行予以保障,並可以在相鄰區域道路範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汽車列車、低速載貨汽車、機車、拖拉機、三輪汽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除超車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二)機動車需右轉進入道路沿線的單位、住宅小區、商場、酒店、飯店和停車場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依次排隊進入;
(三)在車輛緩慢通行的路段讓行駛出公交站(點)或者需要變更到相鄰車道的公交汽車;
(四)機動車行經有積水、泥濘、碎石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時,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
(五)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得越線停車或者逆向停車;
(六)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腳、吸菸、使用頭戴式耳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不得在車身上放置和貼上凸出車身外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八)不得牽引動物;
(九)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十)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牽引車輛,不得使用軟連線牽引裝置。
第三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遇有應急救援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讓行:
(一)通過交叉路口時,等待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通過後再通行;
(二)與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在同一車道上時,變更到其他車道避讓,其他車道上的車輛讓行變更車道的車輛。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上從事城市園林綠化、環衛和道路日常維修養護施工作業的車輛,遇有交通擁堵等情況時應當停止作業並駛離現場恢復交通。
高速公路維護施工作業前,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提前告知所在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公交汽車進出站(點),應當在站(點)一側依次單排靠邊停車,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設有港灣式站(點)的,依次排隊靠站(點)停車。
其他車輛不得擠占公交站(點)。
第三十七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停車路段設定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路段應當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
在未設定專用停靠點的禁止停車路段,出租汽車、旅遊客車和單位交通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應當即停即走,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出租汽車可以借用公交站(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礙公交汽車進出站(點)和停靠;校車、大中型客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但不得在專用車道停靠;允許在特定路段、時間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的其他車輛,不得影響公交汽車通行。
第三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
(三)遇有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隨身攜帶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懸掛號牌;
(五)設有主道、輔道的道路,在輔道內靠右通行;
(六)不得曲折競駛;
(七)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在無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推行非機動車時,應當在車行道最右側推行。
實行過渡期管理的電動腳踏車在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止將非機動車提供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未成年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叉車、場地觀光旅遊車、全地形車、沙灘車、滑板車、平衡車、搬運車、獨輪車等非道路車輛和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駛或者滑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禁止利用機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活動。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為保險理賠提供線上線下服務。
支持保險公司派員進駐道路交通事故集中處理場所提供保險諮詢和快速理賠服務。
第四十一條  發生死亡、傷人,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車輛嚴重超過定額載客或者載物,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車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號牌的;
(五)車輛碰撞護欄、建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的;
(六)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七)一方當事人擅自離開現場的;
(八)有證據證明事故由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
(九)其他應當等候處理的情形。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深度調查:
(一)1次死亡3人以上的;
(二)1年內同一路段發生2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三)在已列入事故隱患整治路段發生死亡事故的;
(四)客運或者貨運車輛營運活動中發生死亡事故的;
(五)1年內同一單位的車輛發生3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涉及3人以上重傷或者多車事故的;
(七)其他需要深度調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深度調查。
深度調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管理漏洞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四十三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公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事制度和流程,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和移動終端,推行預約、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
第七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改造交通節點、完善路網結構、最佳化道路通行條件,排堵保暢。
公安機關應當整合本轄區警察力量,最佳化工作職責,公平合理開展執法管理活動,加強公路交通事故預防和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力度,提升公路交通安全服務管理水平。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作配合、互通信息,採取聯合執法、專項整治等措施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服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路長制管理。各級路長名單向社會公布。
各級路長是其轄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區域間、部門間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組織制定並實施一路一策方案,協調解決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對下級路長和有關主管部門履職情況的督促檢查和績效考核。
交通、公安交通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落實路長確定的工作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暢通公眾參與的渠道,聘請有關專業機構、社會公眾對路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推動建立鄉(鎮)交通管理工作站、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分別配備專職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村級專(兼)職勸導員,加強督促檢查,保障交通安全有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鄉(鎮)交通管理工作站、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加強對交通安全協管員、勸導員的管理,按規定履行農村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交通安全協管員、勸導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
(二)巡查農村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設施,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三)依法採集本轄區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相關信息,並建立檔案,錄入監管平台;
(四)及時發現交通違法傾向並予以勸阻,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違法行為;
(五)在交通警察指導下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和處理交通事故;
(六)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住宅小區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務管理工作,並協調處理有關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處理道路交通、停車等糾紛。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合理確定並公示小區內的停車管理、車輛通行等交通組織方式,維護交通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停車等糾紛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內道路交通秩序的服務指導。
第四十九條  占用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停放廢棄車輛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有關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時處理,未處理或者無法聯繫的,及時報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告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或者無法聯繫的,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新增或者重新啟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應當自完成審核之日起通過報紙、網際網路等平台,向社會公布設定地點、可以查處的違法行為類別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情況,分析研判採集的交通違法信息,對違法信息量大的情形,應當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提示宣傳、勤務管理和現場執法。
第五十一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對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確認後,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並在錄入信息之日起5日內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手機簡訊或者郵寄等方式將違法時間、地點、事實和接受處理時限告知違法行為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開展車輛登記、駕駛證管理、路面執法和其他服務管理工作,能通過電子數據核驗相關證件、標誌、憑證的,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免於提交。免於提交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子證件、標誌和憑證。
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智慧交通,完善相應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建設,加強道路交通數據深度套用,創新服務管理方式,提高服務管理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政府數據共享平台等,推進公安交通、交通、應急、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道路交通數據實現共享。
鼓勵、引導和規範相關行業、企業利用大數據手段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服務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建立並實施企業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所屬車輛與駕駛人管理、車輛維護保養檢查等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查驗所聘駕駛人的駕駛資格證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及時督促糾正交通違法行為;
(三)建立健全所屬車輛、駕駛人管理檔案;
(四)收集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合理化建議,並如實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
(五)對企業員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
(六)按照要求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企業履行前款規定責任的情況列入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誠信檔案,記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履行義務、強制執行等依法予以公開的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企業基礎信息、車輛或者營運相關信息錄入相應信息系統,或者未接入監管平台的;
(二)未按規定投放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未履行管理責任,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能提供服務的腳踏車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元罰款: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或者加裝其他動力裝置的;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或者遇有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行駛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未懸掛號牌的;
(四)設有主道、輔道的道路,未在輔道內靠右通行的;
(五)曲折競駛的;
(六)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
(七)在無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推行非機動車時,未在車行道最右側推行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元罰款:
(一)非機動車未按照規定登記領取牌證或者未安裝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機動車安裝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排氣管或者照明等裝置的;
(三)非機動車安裝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或者遮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
(四)在車身上貼上或者噴塗遮擋駕駛視線的文字或者圖案的;
(五)非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補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車架編碼或者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行駛證或者號牌的;
(七)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腳、吸菸、使用頭戴式耳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八)在車身上放置或者貼上凸出車身外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的;
(九)叉車、場地觀光旅遊車、全地形車、沙灘車或者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機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活動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元罰款:
(一)同方向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汽車列車、低速載貨汽車、機車、拖拉機、三輪汽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除超車外,未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的;
(二)機動車需右轉進入道路沿線的單位、住宅小區、商場、酒店、飯店或者停車場,未在最右側機動車道依次排隊進入的;
(三)未按規定讓行駛出公交站(點)或者變更車道的公交汽車的;
(四)牽引動物的;
(五)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的;
(六)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牽引車輛,使用軟連線牽引裝置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越線停車或者逆向停車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或者遇有執行緊急任務時不按規定讓行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設定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者交通標線等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或者其他影響指引交通行為的設施的;
(二)塗改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三)設定干擾駕駛人視覺的燈源或者其他容易產生眩光或者反光效果的設施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或者車輛違法狀態無法現場消除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沒收非法裝置或者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行駛證。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被處以警告後再次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給予罰款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社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道路交通信號系統、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隔離物、安全島等設施和服務於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輔助設施包括交通監控系統、交通信息誘導系統、交通通訊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以及地下附屬管線設施、交通崗亭等;
(四)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是指依託網際網路服務平台,由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服務企業投放,向用戶提供分時租賃等服務的營運腳踏車,包含單人騎行腳踏車和電動腳踏車;
(五)重型載貨汽車,是指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六)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道路內的,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雙向四車道以上的規模、全部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4月30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起草、審議《條例》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強指導,在《條例》通過前協助其書面徵求意見,並提出修改建議;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修改建議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5月10日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關於報請批准〈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8月19日召開論證會,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審查意見。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對《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2年1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9月28日

批准決議

 (2021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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