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與屬地治理、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轄區管理職責依法負責本省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本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和運輸企業參與的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項,依法處理鐵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承擔的鐵路安全環境管理以及護路聯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牽頭協調等職責。
第六條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構建鐵路、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體系,並定期組織開展聯防演練、預警回響機制演練、模擬突發事故處置演練,提高鐵路安全預警、事故處置能力。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公安、交通運輸、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極端天氣等監測預警溝通機制,落實安全防範和防災減災措施。
鐵路運輸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應急救援電話號碼,方便公眾反映影響鐵路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七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和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鐵路安全意識,共同維護鐵路安全。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中國小校應當定期開展鐵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中小學生遵守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在鐵路安全信息採集、安全監測、安全防護、風險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充分套用物聯網、人工智慧、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鐵路安全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建設數字安全保障體系。
鼓勵鐵路安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大數據安全管理、大數據安全分析、數據安全可視化等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九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鐵路安全管理屬地管理責任,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範圍,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承擔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和安全保衛職責。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村(居)民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用地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鐵路外部環境隱患排查責任,依法對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線路實行全封閉管理,加強對鐵路沿線安全環境巡查和鐵路線路封閉設施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不能處理的,立即依法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做好跨越航道的鐵路橋樑區域、責任範圍內上跨鐵路道路橋樑和道路鐵路並行路段安全防護設施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設定並維護責任範圍內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防撞設施、道路限高限寬標誌;依法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規劃管理,將鐵路線路、車站、樞紐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做好鐵路沿線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防治。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鐵路沿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工程建設的管理,城鎮規劃區內鐵路沿線兩側高大煙囪,彩鋼瓦、石棉瓦等採用輕質物體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問題排查整治,上跨鐵路城市道路橋樑的安全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鐵路沿線農業產業進行合理規劃,做好農用薄膜、塑膠大棚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對鐵路運輸安全的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安全生產協調機制,依法做好鐵路沿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鐵路沿線生態環境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鐵路安全知識納入學生安全教育內容,將愛路護路教育與平安校園建設相結合,增強學生鐵路安全防護意識。
第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開展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巡護、火源管理和火情早期處理,協助鐵路運輸企業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協助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指導、協調和監督危及鐵路安全的林木處置。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鐵路治安預警防範、應急處置等機制,依法制止、查處危及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水利、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鐵路安全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立即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章 建設安全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勘察、設計階段應當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儘量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無法避讓的,應當在設計、建設階段及時採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質災害隱患風險,為鐵路建設及運營提供安全環境。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道路、軌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線等設施與鐵路交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優先選擇下穿鐵路方案,簽訂安全管理協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方案之日起20日內回覆意見。
新建、改建鐵路與道路、軌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線等設施交叉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道路等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安全管理協定。
第二十四條 鐵路與道路相互交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設定、管理及維護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方與鐵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二)道路建設在後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要求超過既有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鐵路建設在後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要求超過既有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鐵路方建設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按照規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後,存在可能影響鐵路安全的棄土、便道、防護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建設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或者恢復原狀。
第四章 線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告。
既有鐵路線路需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但尚未劃定並公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的方案之日起20日內,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書面確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實施並設立標樁。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以下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燒荒、放養牲畜;
(二)堆放棄土、垃圾;
(三)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四)焚燒秸稈、垃圾,燃放煙花、焰火等;
(五)攀爬、鑽越鐵路沿線防護設施;
(六)損害鐵路既有橋涵、溝渠、限高架、防護網、柵欄等設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以下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在鐵路橋樑下、涵洞內堆放乾柴、秸稈等可燃品以及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採用輕質材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懸掛廣告牌 (匾)、彩燈、標識。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供水、油氣輸送等管道或者光(電)纜等設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鐵路安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行為,應當在施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管理協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一)修建上跨、下穿、並行鐵路的橋樑、涵洞、道路等建築物、構築物;
(二)清淤疏浚、打樁、基坑施工、地下頂進、吊裝、鑽探、地基加固;
(三)鋪設供水、油氣輸送等管道或者光(電)纜設施,架設電力和通信線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鐵路安全的施工行為。
對危及鐵路安全或者未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進行施工作業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制止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情況緊急危及鐵路安全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 在鐵路橋樑用地範圍內,不得擅自搭建影響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擅自設定停車場、建立倉儲、開設商鋪、進行加工生產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廢品收購站,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簡易房、塑膠薄膜、防塵網、廣告牌等輕質物體,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然危及鐵路安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鐵路線路兩側新建風力發電等設施,應當滿足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3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高層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20日內回復。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倒伏後不進入鐵路建築限界內。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100米範圍內既有桿塔、煙囪等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防止危及鐵路安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然危及鐵路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50米範圍內林木的巡查,對涉及高大林木可能倒伏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配合開展林木處置工作。
對採取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在該土地上自然生長或者再行種植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林木,應當予以砍伐,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禁止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傘、小航空器等低空飛行物體。確因現場勘查、施工作業需要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三十六條 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進行新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乾渠,打井取水,鑽探、采空等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採取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第三十七條 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加強鐵路沿線既有人行通道、道口、鐵路用地範圍內未封閉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定警示標誌和設施,構建安全信息共享機制,維護鐵路安全及公民財產安全。
第三十八條 在城鎮或者人口密集等事故多發區域需要對鐵路路段實施全封閉管理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封閉設施的管控,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不能處理的,立即依法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既有鐵路影響公民生產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增設通道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規劃、建設,並協商明確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責任。
對於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上跨鐵路橋樑、渡槽、管線和下穿鐵路涵洞等穿越鐵路的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依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鐵路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危及鐵路安全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進行整治;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治。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四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客貨運輸、生產設備管理等方面套用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實現運輸生產及設備管理等智慧型輔助決策。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安全檢查主體責任,對進入鐵路車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託運行李物品。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鐵路安全管理制度。旅客以及其他人員進出站、乘車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文明乘車、安全乘車。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乘車憑證載明的時間、席別、座(臥)席乘車。旅客無票、越站乘車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列車超員影響鐵路安全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要求無票、越站乘車旅客下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出站及乘車,其監護人或者陪同人員應當加強監護,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第四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控制吸菸宣傳教育。禁止在鐵路運輸企業劃定的禁菸區域吸菸。
第四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行包託運人徵信管理制度。
鐵路運輸中介、快遞物流、代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實名制登記、開箱驗視、貨物安檢等職責。有關部門對其轄區內的物流運輸場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在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天氣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天氣的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對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無線電台(站)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並報告無線電主管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無線電主管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四十七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社會治安、反恐怖工作等聯防聯控機制,將鐵路車站廣場、沿線視頻監控納入當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套用;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第四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運營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
(二)擅自跨越車站、鐵路線路以及進入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乘務室等工作區域或者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四)強占其他旅客座(臥)席,毆打、謾罵、侮辱鐵路工作人員或者拒絕服從防疫安全規定;
(五)圍堵列車、阻礙發車、拒絕下車、攀扒列車及車輛等影響列車運行和鐵路行車;
(六)在鐵路列車禁菸區域吸菸或者使用其他可能誘發列車煙霧報警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焚燒秸稈、垃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燃放煙花、焰火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鐵路安全管理職責。同時指出,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籌、企業負責、行業監管與屬地治理、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條例》擴大了保障鐵路安全的職能部門責任,明確建立健全了由各級政府、鐵路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共同參與的鐵路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以及應急處置機制,壓緊壓實了路地各方責任。
《條例》基於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和方便沿線民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從四個方面加強鐵路沿線安全管控,建立安全防護距離。
一是加強鐵路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廢品收購站,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簡易房、塑膠薄膜、防塵網、廣告牌等輕質物體的管理,防止危及鐵路安全。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3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高層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三是規定對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100米範圍內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的管控,同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50米範圍內林木的巡查。四是加強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的低空飛行物體的管理,同時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進行的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施工作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採取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針對運營安全,根據《條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安全檢查主體責任,對進入鐵路車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託運行李物品。鐵路運輸中介、快遞物流、代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實名制登記、開箱驗視、貨物安檢等職責。
此外,《條例》還對違反有關條款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如違反《條例》規定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傘、小航空器等低空飛行物體,可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我們起草了《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鐵路安全工作,近年來,分別對高速鐵路外部環境整治和普速鐵路安全隱患排查等方面做出重要批示。按照國務院2016年批准的中長期鐵路網規劃,我省規劃鐵路總計7500公里。受西南地區歷史及自然環境影響,我省境內的普速鐵路修建時間早、標準低,高速鐵路沿線地質情況複雜、橋隧比高,導致影響鐵路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矛盾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鐵路沿線外部環境安全隱患問題日益增多。經統計,從2018年至今,我省境內發生的外部環境危及鐵路安全的事故達653件,其中路外傷亡事故164件、死亡109人,外部環境引起的行車安全事故489件,迫切需要加強路內外安全管理。省政府2017年出台的《貴州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對保障我省高鐵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沒有涉及普速鐵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我省鐵路正面臨著鐵路大建設、大發展的黃金機遇期,亟需出台鐵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鐵路建設安全以及建成以後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事項予以明確。因此,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推進平安貴州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21年4月,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省發展改革委和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隨即開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調研工作。起草小組先後赴黔南州、安順市、貴陽市和廣西、廣東兩省開展立法調研,徵求省直有關部門、9個市州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高校、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學者的意見,並在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通過調研座談論證,在廣泛徵求並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安全職責。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職責是保障鐵路安全的基礎。《條例(草案)》一是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近期通知要求,及時明確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屬地治理職責,細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照職能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三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的鐵路安全管理職責,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產權範圍內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路外隱患排查責任。
(二)關於路地協作。路地協作是實現鐵路持續動態長效管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效手段。《條例(草案)》一是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參與的鐵路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以及應急處置機制,壓實路地各方責任。二是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和雙段長工作機制,把維護鐵路治安和鐵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責任真正落實到鐵路沿線各級政府、鐵路運輸企業,實現路地雙方合力共治,對鐵路安全隱患早發現、早治理、早消除。三是明確路地雙方在加強線路封閉防護管理、增設跨鐵路通道以及跨鐵路立體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警示標誌等的設定、管理、移交、維護的責任。
(三)關於安全防護距離。《條例(草案)》基於維護鐵路運輸安全和方便沿線民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從四個方面加強了對鐵路沿線安全管控。一是加強對鐵路線路兩側50米範圍內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堆放點的管理,防止大量輕質物侵入鐵路線路,影響鐵路正常運行。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3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高層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並規定了回復時限。三是規定對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100米範圍內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的管控,以及規定鐵路運輸企業要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各50米範圍內林木的巡查。四是《條例(草案)》規定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採取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四)關於線路安全。線路安全是保障鐵路安全的中心環節。《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線路安全的保護措施:一是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禁止性和限制性行為、安保區建(構)築物管理、鐵路橋樑用地紅線內管理作了規定。二是針對鐵路沿線易造成安全隱患的輕質物品、風力發電設施、塔桿、林木、高層建築、低空漂浮物、飛行物等制定了安全管控措施,三是明確鐵路隧道中心線兩側安全管控措施以及道口管理。四是明確了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治理。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六條第一款中刪除“路地”。
2.第十七條中刪除“預防和減少路外傷亡事故和危及行車安全事件的發生”,句末增加“增強學生鐵路安全防護意識”。
3.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鐵路勘察、設計階段應當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儘量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無法避讓的,應當在設計、建設階段及時採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質災害隱患風險,為鐵路建設及運營提供安全環境。”
4.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調整作為第二款,並修改為: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定,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以下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在鐵路橋樑下、涵洞內堆放乾柴、秸稈等可燃品以及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採用輕質材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懸掛廣告牌(匾)、彩燈、標識。”
5.第三十條修改為:“在鐵路橋樑用地範圍內,不得擅自搭建影響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擅自設定停車場、建立倉儲、開設商鋪、進行加工生產等活動。”
6.刪除第五十條。
7.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草案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向省有關部門、常委會諮詢專家書面徵求修改意見。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1.第二條第二款刪除“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
2.第四條將“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按照轄區管理職責依法負責本省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刪除第二款。
3.第五條第一款句末增加“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承擔的鐵路安全環境管理以及護路聯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牽頭協調等職責。”
4.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中國小校應當定期開展鐵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中小學生遵守相關規定。”
5.第九條第一款在“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後增加“承擔鐵路安全管理屬地管理責任;”第二款中刪除“在村(居)民和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
6.第十一條刪除“限高防護架”;將“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依法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共同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督管理。”
7.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鐵路治安預警防範、應急處置等機制,依法制止、查處危及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8.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水利、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9.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並將“按照規定獲得批准”修改為“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10.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在第一款句末增加“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不能處理的,立即依法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1.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焚燒秸稈、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燃放煙花、焰火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2.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3.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並將“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4.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15.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並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改為“各級人民政府。”
1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內容為:“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