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辦法

《貴陽市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辦法》是貴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委託管理,規範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委託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不得委託實施: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等專業性強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市場準入需要市級統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公安機關行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五)經依法批准,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事項和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事項;
(六)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委託實施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
第五條 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受委託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與受委託行政處罰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有相應的人力、物力、技術設備等條件組織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第六條 需要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委託方和受委託方自行協商,梳理需要委託的具體事項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契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實施委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四)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名稱、範圍、許可權、期限等;
(五)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六)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委託契約自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委託行政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七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和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範圍、許可權、期限、依據等在報刊和本機關入口網站公開。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行政機關還應當將委託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及其設定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委託或者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八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受委託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當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依法實施,其執法文書應當由委託行政機關簽章,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簽章,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不得超越受委託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實施。
第九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的培訓、指導和監督,並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給委託行政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委託契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應當主動與委託行政機關對接,建立健全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最佳化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每半年將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情況報送委託行政機關。
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商解決好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受委託的行政機關、組織不依法或者超越委託範圍、許可權、期限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委託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委託行政機關可以暫停或者收回委託,將收回委託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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