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

《貴州省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是2023年1月3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通過過程,檔案全文,

通過過程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號
《貴州省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已經202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炳軍
2023年2月12日

檔案全文

貴州省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強省會”行動,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委託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安順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委託方)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委託貴陽市、貴安新區的有關行政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統稱受委託方)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可以按照下列層級委託實施: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委託貴陽市人民政府、貴安新區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二)安順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委託貴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三)平壩區、龍里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委託花溪區、南明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花溪區、南明區人民政府無相應實施主體的,可以委託貴陽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委託方應當充分評估受委託方的承接能力,合理確定委託事項。
  第五條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委託方應當會同受委託方在委託前進行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是否委託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需要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相互關聯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委託方在徵得有關行政機關同意後,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同步委託。
  第七條 需要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由委託方和受委託方依法協商,簽訂委託協定。在委託協定的基礎上,梳理需要委託的具體事項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書,並向社會公布。
  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方和受委託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設定委託事項和實施委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事項名稱、範圍、許可權、期限等;
  (四)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五)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委託期限屆滿前30日內,委託方和受委託方應當根據委託實施情況,協商確定是否需要繼續委託。需要繼續委託的,雙方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簽訂委託書。
  第八條 受委託方應當以委託方的名義依法實施受委託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其執法文書應當由委託方簽章,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不得超越受委託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實施。
  第九條 委託方應當在規範執法程式、正確適用法律、案卷管理及評查等方面加強對受委託方的培訓、指導和監督,並對受委託方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商解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問題。
  受委託方應當主動與委託方對接,建立健全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最佳化流程,定期將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情況報送委託方。
  第十一條 受委託方不依法或者超越委託範圍、許可權、期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委託方應當要求其改正,可以中止或者終止委託,將中止或者終止委託的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受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許可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超越委託範圍、許可權、期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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