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修訂)

《貴陽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修訂)》已經貴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8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文 號:築府發〔2021〕17號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統一、規範行政機關權力事項和責任事項(以下簡稱權責事項)管理,促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與行政權力及時、全面銜接,保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9〕15號)、《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實施“強省會”五年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黔黨發〔2021〕13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權責清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權責清單制定、調整和公布,應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權責一致、透明規範和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是指以清單形式列明,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實施的權責事項各項要素的匯總。
本辦法規範的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檢查以及其他權力等;責任事項是指根據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權力行使的不同階段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  權責清單要素包括權力名稱、權力依據、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內設責任機構、追責對象範圍等。
第六條  對編制公布後的權責清單,採取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主動發起動態調整和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組織集中調整兩種方式。
第二章  責任及分工
第七條  權責清單管理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司法行政部門、政務服務機構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原則。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對本級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申請進行審核,組織本級行政權力實施單位開展集中調整,對權責清單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對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的動態調整申請進行集中審核,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對權責清單開展集中調整,對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核完畢的權責清單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政務服務機構負責對進駐的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依申請實施的權力事項以及為申請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便利的權力事項辦理進行日常監督和服務工作。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權責清單的編制、實施、調整、公布,指導本系統做好權責清單有關工作,推進前款所述清單事項在政務服務平台運行;負責政策法規工作的內設機構要對本部門擬調整的權責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八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權責清單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制定權責清單管理制度,明確一個具體的內設機構負責統籌、承辦權責清單有關調整、管理事宜,明確權責清單管理崗位職責並指定專人承辦相關業務。
第三章  動態調整
第九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及規章立改廢釋決定,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決定,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決定發布,或其他涉及權責清單的重要事項變更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起動態調整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的動態調整申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發起。
第十條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負責統籌、承辦權責清單調整、管理工作的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密切關注法律、法規及規章立改廢釋決定及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決定、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決定或其他涉及權責清單重要事項變更的公告、通知等有關檔案內容,及時對本單位的權責清單事項發起動態調整申請。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增加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的頒布、修訂等,應當增加有關事項的;
(二)國務院、上級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管理或服務層級,按要求應當承接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應當增加有關事項的;
(四)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當增加有關事項的;
(五)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取消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的頒布、修訂、廢止等,應當取消有關事項的;
(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等明文公布取消有關事項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應當取消有關事項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或階段性工作已完成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下放權責事項:
(一)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點多面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
(二)其他應當下放的情形。
對下放的事項,擬下放單位要做好承接能力評估,加強工作指導和銜接,確保相關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發起動態調整申請,變更權責事項要素內容: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的頒布、修訂等,應變更有關事項要素內容的;
(二)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應變更有關事項要素內容的;
(三)清單事項(含子項及顆粒化)合併及分設的;
(四)其他應當變更事項要素內容的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發起動態調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公章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報告(附清單表格);
(二)調整依據;
(三)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對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發起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申請,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予以回復。
第四章  集中調整
第十七條  除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動態調整外,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於每年1月定期對權責清單開展集中調整工作。
下列事項應當進行集中調整:
(一)動態調整中行政權力事項發生遺漏或重疊,需要進行統一清理規範的;
(二)同一行政權力歸屬發生爭議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層級進行調整的;
(四)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定其他行政權力事項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集中調整的。
第十八條  集中調整時,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公章的權責清單調整或不予調整報告(附清單表格);
(二)調整依據或不調整理由;
(三)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權責清單應在集中審核完畢交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後,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章  公布
第二十條  權責清單編制或集中調整完成後,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完成後,由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自行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權責清單公布時應當同步在貴州政務服務網推送。
沒有入口網站的,可在同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一級部門網站、貴州政務服務網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可在縣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貴州政務服務網公布。
第二十一條  權責清單採取通告形式進行公布。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對權責清單進行調整時,應按照規範、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逐項編制、修改、取消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明確各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核。
第二十三條  除涉密事項外,權責清單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審核、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在同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專欄集中公布,同時由部門在各自的入口網站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就權責清單的制定與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被投訴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進行投訴舉報。
對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向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
政務服務機構和行政權力實施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
第二十五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本級行政權力運行情況報告,區(市、縣、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本級行政權力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監管檢查中發現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編制調整權責清單中遺漏權力事項或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的,應當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指定時限內進行調整、取消。
第二十七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行使權責清單以外的行政權力,經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監督審核後,對有法定依據的權力事項,應當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按程式對權責清單進行調整,納入清單管理;無法定依據的,有關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督促行政權力實施單位立即停止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況出現後,五個工作日內不及時報請調整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限期,整改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視情況予以通報並將情況抄送績效考核部門。
第二十九條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一)編制權責清單存在隱瞞或遺漏權責事項,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合理意見後仍不納入的;
(二)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權責清單情形而未及時進行調整,經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成行政權力實施單位在指定時限內提出調整申請但仍不提出調整申請的;
(三)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進行動態調整情形,但未及時對權責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公布,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後仍怠於調整、公布的;
(四)未將實際行使的權力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
(五)在權責清單之外存在變相審批或其他無權責清單依據的權力的;
(六)在權責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前置條件的;
(七)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
(八)對沒有納入權責清單的行政權力進行委託、授權、下放的。
鄉(鎮)人民政府有以上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行政權力實施單位貫徹權力清單制度和本辦法的情況納入有關目標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權責清單調整必須依法按程式進行,未經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作業務由上級部門垂直管理的,設在本市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責清單的編制及調整由其上級部門審核確認,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後對外公布。
行業及領域根據工作需要,需制定專項權責清單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部門權責清單編制及調整情況進行制定並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權責清單完成調整後,對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調整的,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擬調整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應在權責清單調整公布後立即對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作相應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  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其他部門、貴安新區、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僑辦、市檔案局。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8日印發

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統一、規範貴陽貴安行政機關權力事項和責任事項(以下簡稱權責事項)管理,促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與行政權力及時、全面銜接,保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實施“強省會”五年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等規定,結合貴陽貴安實際修訂本辦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貴陽市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試行)》於2018年印發,現有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權責清單管理工作,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權責清單管理工作需要,需對其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共七章36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明確權責清單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遵循總則、分類、要素及調整方式。
第二章“責任及分工”。主要是明確各部門的責任,規定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權責清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行政權力實施單位有義務制定權責清單管理制度,有義務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權責清單日常管理,確保權責清單運行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第三章“動態調整”。主要是建立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明確動態調整發起主體、審核主體等。對動態調整的情形作了規定,動態調整主要適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國務院和上級政府決定取消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這些權力事項的調整國家、省已作出決定,我市只需要及時調整即可,無需政府再審查決定。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建立後,對國家、省決定變更的事項,我市可在權責清單中及時變更,具有快速性、適時性。
第四章“集中調整”。主要明確權責清單集中調整的適用情形。集中調整主要適用於除動態調整外的情形,由於在調整時需要由政府統一審定後變更原決定,因此,這類事項的變更統一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決定。“集中調整”每年定期開展一次,調整前需經合法性審核。
第五章“公布”。根據《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等規定,權責清單編制或集中調整完成後,需對外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本章主要是對公布方式、公布渠道等進行規範。
第六章“監督”。主要是規定了行政權力行使報告機制,加強對各級各部門權責清單實際運行的監督管理。同時,針對權責清單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明確了具體懲戒措施,樹立權責清單權威。
第七章“附則”。主要是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調整和公布進行了規範;對與權責清單關聯度強的清單事項聯調進行了要求;明確了納入權責清單管理的其他部門、貴安新區、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明確了本辦法的施行時間。
四、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一是在《貴州省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明確了貴安新區、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為其編制、調整和公布權責清單提供了依據。
二是對與權責清單關聯度強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政務服務網貴陽站點的辦事指南等聯調進行了明確,充分保障各類事項應調盡調。
三是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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