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
(2015年4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綜保區是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功能,開展國際中轉、配送、採購、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實行封閉管理。
第四條綜保區位於本市白雲區,範圍是東至都拉鄉火石坡,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鹽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綜保區配套區域是指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東鄰烏當區、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都拉營編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護區以內的區域。
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範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並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綜保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創新發展、開放帶動、運轉高效的原則,以實體化、差異化為目標,建設功能完善、產業協調、區域聯動、跨越發展的新型經濟示範區和山地生態型保稅新城。
第六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或者委託對綜保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政事務實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區域內的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二)制定建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目錄,統籌指導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三)負責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建設、商務、科技、工信、財政、人力資源、統計、安全生產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由管委會依法實施。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排放污染物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應當在原許可部門的指導下依法作出決定,並且報原許可部門備案。
管委會經依法批准,可以設立一個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
第八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綜保區派駐機構或者派駐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綜保區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衛生、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的行政事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管理。超出法定許可權的,報請上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管理。
第十條管委會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在綜保區範圍內行使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管理涉及的重大問題。
管委會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配合和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綜保區實行財政單列,收支納入市級預算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投資與經營
第十三條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綜保區內企業與管委會簽訂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協定, 按照規定申請國際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十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許可外,綜保區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依法申辦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在綜保區內可以依法開展新型貿易業務,鼓勵發展大數據、醫藥健康等產業。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爭取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監管模式。
第十七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
(一)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
(二)跨境股權投資;
(三)抵銷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
(四)開立離岸結算賬戶;
(五)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
(六)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
(七)跨境電子商務支付;
(八)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程式和企業擔保項下業務手續;
(九)經依法批准的其他業務。
國家對綜保區創新試點業務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其他區域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經批准適用綜保區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跨國公司在綜保區設立總部和集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為一體的運營中心。
第十九條鼓勵依法設立的檢驗、鑑定、認證、信用、勞務、公證、會計、律師、金融、保險、信息等專業機構,為綜保區內的企業提供服務。
管委會應當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鑑定等專業機構規範和發展的制度。
第四章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條綜保區應當設定符合海關監管、檢驗檢疫要求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備,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支持海關、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經批准的創新制度、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模式最佳化監管措施,提供通關便利。
第二十一條進出綜保區的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憑專用通行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並且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綜保區內的土地使用權,除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讓方式取得。綜保區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應當優先納入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用於綜保區的建設發展:
(一)各級財政給予綜保區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資金;
(二)綜保區規劃範圍內土地出讓收益市、區留存部分;
(三)綜保區規劃範圍內財稅收入市、區留存部分;
(四)綜保區內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經營收益。
前款規定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會應當設立產業發展資金,並且優先安排實施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措施,對綜保區內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公正透明、優質高效、規範便捷的服務:
(一)制定統一的管理服務規範或者標準,依法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二)設立政務服務集中辦理場所和網上辦事大廳,實行一表申報、一口受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統一送達文書等制度;
(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其相關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務企業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管委會應當定期對經批准或者授權的政策制度創新、業務試點和改革項目等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條件成熟的,應當提出推廣實施等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制定、修改有關綜保區管理服務的政策、制度,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且按照程式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管委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或者協調處理各類訴求和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綜保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綜保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或者個人,對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管委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相關制度,除需要根據建設發展實際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並且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按照授權”修改為“按照授權或者委託”,第一項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為“控制性詳細規劃”。 2.將第八條中的“設立服務視窗”修改為“派駐機構”。 3.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中的“外匯”。 4.將第二十二條中的“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經營性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 修改為“除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讓方式取得”。 5.《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5年9月14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5年7月30日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4月29日審議通過了《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5年5月15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該條例屬立法法修改後報請批准的較大市的法規,對該條例及其調整的內容屬不屬於較大市的立法許可權,能否按正常程式審議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作了請示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較大市報請批准的法規,在立法法修改通過前進入正常審議程式的可以按正常程式進行,符合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應予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15年6月11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條例》的意見。6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加強貴陽綜合保稅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最佳化、規範發展環境,助推貴陽綜合保稅區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好保稅區的示範效應及帶動作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按照授權”修改為“按照授權或者委託”,第一項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為“控制性詳細規劃”。 2.將第八條中的“派駐工作人員”修改為“派駐機構”。 3.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中的“外匯”。 4.將第二十二條中的“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經營性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 修改為“除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均實行有償使用”。 5.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條件成熟的,應當提出推廣實施等意見建議”。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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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貴陽綜合保稅區條例》將於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4日,國務院批准設立貴陽綜合保稅區。貴陽綜保區作為全省首個綜合保稅區,是貴陽市改革的成果、試點的區間、創新的平台和開放的視窗。《貴陽綜合保稅區條例》是我省第一個規範綜合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分總則、管理體制、投資與經營、保障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三條。
條例的特色和亮點主要包括:堅持推進改革於法有據,賦予綜保區管委會應有的事權;規範處理管委會與各方關係,為綜保區發展提供順暢的體制機制;堅持依法理財,將綜保區財政依法納入市級預算管理;將國家給予的特殊政策措施法定化,助推綜保區創新發展;加強設施、資金、用地、制度等保障,提供優質高效政務服務。
條例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跨境股權投資,抵消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開立離岸結算賬戶,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程式和企業擔保項下業務手續等。
條例要求,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海燕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條例的出台,是貫徹落實省委、市委重要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也是貴陽全面依法治市、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宣傳好、學習好、執行好、維護好條例,全力保障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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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會,會上批准同意《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確定條例施行時間從今年9月14日開始。
《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貴陽綜保區可開展九項創新試點業務: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跨境股權投資;抵銷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開立離岸結算賬戶;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運營;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外匯業務辦理程式和企業擔保項下外匯業務手續;經依法批准的其他業務。
並明確提出,在稅收政策方面,境外進入綜保區的貨物,予以保稅;綜保區的貨物進入區外銷售視同進口,按照規定辦理報關和徵稅手續;區外貨物進入綜保區視同出口,符合規定的實行退稅;綜保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