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經2015年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2月2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排查治理、建立台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政府令,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排查治理,第三章 建立台賬,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已經2015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5年2月25日

規定

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負責管理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或管理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常態化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監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十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按治理時限一般分為三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超過9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超過6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二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在46日至9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在16日至60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三級重大事故隱患:
1.需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45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2.需全部停產停業,治理時間需要15日方可排除的隱患。
市安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對前款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分級進行調整、細化、補充。
國家、省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分級另有標準的,從其標準。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進行認定並及時排除。
第十三條 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屬地安監部門認定,報市安監部門備案。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監部門組織評估認定。可以委託區(市、縣)安監部門、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認定。
第十四條 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其組織評估,報市安監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到所屬或所管理的單位和責任人;
(二)制定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台賬管理、治理驗收、資金保證、治理措施、複查驗收、資料報送等規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檢查方案或計畫,實行日、周、月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四)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五)組織開展對從業人員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安全設施、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識別事故隱患和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六)對發包、出租或合作、合夥的項目、設施、設備、場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中,應當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落實情況;
(三)應急救援預案編制、修訂、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儲備及維護情況;
(四)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安全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五)危險工藝運用和危險場所動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間、爆破、登高、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應急預案、預警及現場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態;
(八)安全警示、標誌、標牌設定情況;
(九)其他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採取下列措施處理:
(一)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應當向現場負責人報告並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靠應急措施後迅速撤離作業場所;
(二)進行事故隱患風險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度和預警;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措施、經費、物資、進度、監控和應急預案等保障措施;
(四)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應當及時向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五)根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工作,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排除事故隱患;
(六)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加強監控和維護,防止事故發生;
(七)其他排除隱患的措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隱患風險評估、治理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十九條 舉辦各類生產經營性活動,主辦和承辦的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有關監管部門檢查出的事故隱患,主辦和承辦單位應當落實整改。
第二十條 管理歸屬不明、產權不明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建築物、構築物等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由事故隱患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負責。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涉及本行政區域或管理範圍以外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協調,責任單位應當配合、及時排查治理。

第三章 建立台賬

第二十二條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應當分級分類建立治理台賬。台賬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事故隱患行業類別、所在地、所在單位、所在部位,隱患現狀、評估認定單位和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治理目標和計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資金預算和來源,現場監控和應急措施等情況;
(三)驗收時間、驗收結論、驗收人員及其簽字等治理驗收情況;
(四)重大事故隱患銷號情況;
(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的管理,由建立台帳單位負責並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表及信息資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樣式和填寫、上報、抄送規定,由市安監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記錄備查,被移送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移送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縣)安監部門應當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分級掛牌督辦: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由市安監部門掛牌督辦。
二、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由區(市、縣)安監部門、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掛牌督辦。
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涉及市、區(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按照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上報申請驗收前,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對出具的評估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市安監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報告;二、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安監部門、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報告。
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申請報告後,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經審查合格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職責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並處生產經營單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生產經營單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表的,責令改正,逾期未報送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重大隱患整改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責令改正,並處生產經營單位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舉辦重大活動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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