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8日印發,共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貴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貴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力的組織)採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範圍、許可權、標準、程式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職責;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
(三)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執法事項;
(四)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程式;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費用等;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依據、標準;
(七)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實施與執行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方式等;
(八)行政徵收的依據、許可權、補償標準、數額、程式等;
(九)行政徵用的依據、許可權、程式、補償標準;
(十)行政給付的條件、種類、標準;
(十一)行政確認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費用等;
(十二)行政檢查情況;
(十三)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十四)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
(十五)行政執法職權運行流程圖;
(十六)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十九)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網址等;
(二十)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七條行政執法公示可以採用以下形式:
(一)發布公告;
(二)通過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布;
(三)在辦公場所設定公示欄或電子顯示屏公布;
(四)在辦公場所放置公示冊、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條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生效或廢止後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調整公示內容。
第十條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公示。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公示開展情況,應當納入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公示的行政執法內容而沒有公示或者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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